1、第三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
2、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具体条件见附件2。第三章 核准程序第七条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
3、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
4、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第九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一) 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三)未通过核准,
5、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第十五
6、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第十七条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
7、名称和地址。第十八条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第二十一条 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
8、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同时废止。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序号核准项目代 码核 准 项 目备 注1GJ1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2GD1定期检验3GJ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2MPa的蒸汽锅炉4GD25GJ3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9.82MPa的蒸汽锅炉6GD37GJ4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a的蒸汽锅炉8GD49RJ1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10RD111RJ2球形储罐12RD213RJ3第三
9、类压力容器14RD315RJ4第一、二类压力容器16RD417RJ5氧舱18RD519RD6铁路罐车20RD7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 注明品种21RD8长管拖车 含集装管束续表22DJ1管道长输(油气)管道23DD124DJ2公用管道25DD226DJ3工业管道27DD328DJ4管道元件29KJ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30KJ2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31JD1水(介)质处理发电锅炉的水质参数为限32JD2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 MPa锅炉的水质33JD3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34PD1气瓶无缝气瓶35PD2焊接气瓶 36PD3液化石油气钢瓶 37PD4溶解乙炔气瓶 38PD5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39PJ1各类气瓶40FD1安全阀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FD2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TJ1电梯各类电梯注明是否含防爆电梯41TD142QJ1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注明品种、是否含防爆43QD144QJ2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起重机45QD246QJ3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47QD348QJ4门座式起重机49QD450QJ5升降机51QD552QJ6缆索起重机53QD654QJ7轻小型起重设备注明是否含防爆55Q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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