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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控培训书面材料

 

多福多质量安全培训

文件交接单

培训日期:

2012年11月26-27日

培训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

培训文件:

一、书面文件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2、GB21118-2007小麦粉馒头

3、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用表格样表一套

5、产品检验工作实务

二、电子文件(见目录)

 

交付单位:

交付人:

日期:

签收单位:

签收人:

日期:

一、电子文件目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6-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0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9-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11-1实施)

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7、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6-1实施)

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9、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6-1实施)

1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1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2-1实施)

12、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7-24实施)

(二)、国家标准

1、产品执行标准GB21118-2077小麦粉馒头

2、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3、原材料标准GB1355-1986小麦粉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

GB20886-2007食品加工用酵母

4、产品标识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5、包装材料标准GB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21302-2007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6、检验操作标准GB4789.2-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15-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5009.3-2010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准则

(三)、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记录目录

序号

记录名称

使用要求

1

供方评价表

择用表单

2

合格供方汇总表

择用表单

3

采购计划

择用表单

4

食品企业原辅材料采购台帐

必用表单

5

食品企业添加剂采购台帐

必用表单

6

食品企业添加剂使用台帐

必用表单

7

食品企业产品生产记录

必用表单

8

食品企业产品销售台帐

必用表单

9

设备设施清洗消毒记录

必用表单

10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

择用表单

11

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

必用表单

12

生产过程产品感官检验记录

择用表单

13

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记录

必用表单

14

委托出厂检验登记表

择用表单

15

食品企业产品留样记录

择用表单

16

食品企业设备设施台账

择用表单

17

厂区环境卫生检查记录

择用表单

18

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卫生检查记录表

必用表单

19

食品企业进货查验记录

必用表单

20

出厂检验报告

必用表单

21

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

择用表单

22

停产/复产设备设施安全控制记录

择用表单

23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记录

必用表单

24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必用表单

25

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

择用表单

26

食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必用表单

27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

择用表单

28

不安全食品召回执行情况记录

择用表单

29

不安全食品召回措施报告

择用表单

30

不安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择用表单

31

不安全食品召回总结报告

择用表单

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规定

(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

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

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

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

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

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四十条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编号)

(受检企业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制度。

按照我局部署,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请你单位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项目开展自查,并予以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方式:

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实施相关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

联系电话:

自查报告提交日期:

年月日之前

其他检查措施实施日期:

依书面核查工作需要确定并随时通知

(盖章)

年月日

送达回执

本企业已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签字:

年月日

注:

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

 

附件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地址自查日期

自查项目

序号

自查情况

自查不符合项说明

企业

资质

变化

情况

1.1

工商营业执照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1.2

食品生产许可证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1.3

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1.4

条件变化后报告情况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采购

进货

查验

落实

情况

2.1

采购食品原料索证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2.2

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2.3

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索证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2.4

实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生产

过程

控制

情况

3.1

厂区内环境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2

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3

生产加工设施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4

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5

产品投料记录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7

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8

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9

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10

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11

使用回收食品情况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食品

出厂

检验

落实

情况

4.1

用于检验的设备情况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4.2

检验的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情况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4.3

检验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4.4

出厂检验项目情况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4.5

出厂检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4.6

产品留样记录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4.7

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4.8

委托出厂检验情况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自查项目

序号

自查情况

自查不符合项说明

不合

格品

管理

情况

5.1

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处理记录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5.2

采购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记录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5.3

采购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5.4

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食品

标识

标注

符合

情况

 

6.1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6.2

成分或者配料表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6.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6.4

保质期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6.5

产品标准代号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6.6

贮存条件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6.7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6.8

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6.9

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6.10

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6.11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食品

销售

台帐

记录

情况

7.1

产品名称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7.2

数量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7.3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7.4

检验合格证号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7.5

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7.6

销售日期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7.7

出货日期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7.8

地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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