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适用于出质人为个人的情形)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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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行(社):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作为参加行、社)共同签订的编号为【银团借字年号】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
出质人、质权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出质人:
指
(二)牵头行:
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三)代理行:
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四)参加行(社):
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五)质权人:
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第二条 质押权利
(一)出质人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二)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与“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不一致的,以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三)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质权人收执的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出质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出质人应保证质押权利的价值和有效性,防止因超过规定的期限等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贬值或失效。
质押权利价值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权利所生孳息,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与质押权利共同用于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六)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质权人债权实现,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壹种方式确定。
壹:
出质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杂费等)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贰:
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杂费等)和质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与返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质押权利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部门办妥登记。
质押登记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代表其他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办理,质权人设定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出质人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质权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持有。
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出质人在支付了应由出质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权利凭证。
出质人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出质人无异议。
质押权利担保的全部债务清偿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
第五条责任承担
(一)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出质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果质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质权人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征得出质人同意的,出质人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三)质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出质人也承担担保责任。
(四)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质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出质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质权人向出质人主张担保权利,出质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如果债务人或质权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出质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六)质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出质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七)如果质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出质人仍按照本合同对质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八)如果出质人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全部清偿,则出质人承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质权人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出质人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
如出质人已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质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九)如果出质人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则出质人同意,在债务人清偿、质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出质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十)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质权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划收债务人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六条第三方妨碍
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被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如果质权人提出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
质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出质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
对于该赔偿金或补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经质权人同意,用于修复质押权利项下财产,以恢复其价值;
(四)向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出质人重新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七条质押权利先于主合同债务到期
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权利出质的,如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
所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应存放于质权人指定的账户或场所。
出质人同意质权人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质权人办理有关手续。
(一)将提取的货物代替质押权利用于质押或抵押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兑现的价款、提取的货物进行变卖或拍卖后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出质人可自由处分兑现的资金或提取的货物。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权利: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二)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实现质权。
当出质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时,质权人可以对出质人的质押权利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权力为前提条件。
(三)质权人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出质人。
(四)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或出质人、质权人另行约定的质押权利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质权人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质押权利抵偿质权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权利抵偿质权人债权的依据,届时质押权利的价值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第九条出质人危及质权人债权的救济措施
(一)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危及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质权人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有权提前实现质权。
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对提前实现质权所得款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以所得款项优先支付质权人为实现质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2.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4.向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5.出质人重新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二)如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导致质押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导致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导致质权人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出质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三)如果质权人因过错致使质押权利凭证毁损、灭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补办凭证的费用。
第十条其他条款
(一)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及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税费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和质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质权人有权从出质人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出质人。
(三)出质人信息的使用
出质人同意授权质权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出质人的信用状况,将出质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理使用并披露出质人信息。
(四)公告催收
对出质人发生违约情形,质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五)质权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质权人留存的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关的一切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等均是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出质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质权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六)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