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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院行政审判情况综述

2007年广州市法院行政审判情况综述

一、2007年广州市行政审判回顾

(一)2007年广州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概况

1、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赔偿案件、非诉审查案件、非诉执行案件受理情况

2007年,广州市两级法院收案势头迅猛,两级法院共新收行政一审案件2166件,同比增长37.70%。

二审案件新收902件,同比增长42.95%。

国家赔偿案件新收8件,同比下降20%。

非诉审查案件新收3711件,同比增长115.9%。

非诉执行案件新收3729件,同比增长168.1%。

(见表一)

表一:

2006、2007年广州市两级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情况

年份

一审案

二审案

赔偿案

非诉审查

执行案

2006

1573

631

10

1719

1391

2007

2166

902

8

3711

3729

2、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赔偿案件、非诉审查案件、非诉执行案件结案情况

2007年,广州市两级法院收案势头迅猛,结案数亦大幅增长。

两级法院共审结行政一审案件2145件,同比增长39.92%。

二审案件审结863件,同比增长36.12%。

国家赔偿案件审结6件,同比下降25%。

非诉审查案件审结3711件,同比增长115.9%。

执行案件审结3679件,同比增长168.5%。

(见表二)

在审结的一审案件中,维持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下同)具体行政行为358件,占结案总数的16.69%。

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500件,占结案总数的23.31%。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220件,占结案总数的10.26%。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19件,占结案总数的0.89%。

准予原告撤诉933件,占结案总数的43.50%。

(见表三)

表二:

2006、2007年广州市两级法院行政案件结案情况

年份

一审案

二审案

赔偿案

非诉审查

执行案

2006

1533

634

11

1719

1370

2007

2145

863

6

3711

3679

表三:

2006、2007年广州市两级法院行政一审案件结案方式情况

年份

判决

裁定

驳回诉讼请求

确认违法或无效

其它1

驳回起诉

撤诉

它2

2006

311

328

30

248

1

56

232

285

42

2007

358

313

19

220

1

66

187

933

48

(注:

其它1指的是赔偿、不予赔偿等;其它2指的是移送、终结等)

3、广州市基层法院行政一审收结案情况

广州市基层法院承担了两级法院行政一审审判的主要任务,2007年,12个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2133件,审结2109件。

其中白云法院、越秀法院、番禺法院结案数位居前列,分别为758件、553件、381件。

花都法院、南沙法院、萝岗法院、黄埔法院虽然审结的案件数量较少,但均保持了100%的结案率。

(见表四)

表四:

广州市基层法院2006、2007年行政案件收结情况表

基层法院

收案

结案

07年结案数排名

07年结案率(%)

07年结案率排名

2006年

2007年

2006年

2007年

白云法院

173

765

175

758

1

99.08

2

越秀法院

745

549

713

553

2

91.86

6

番禺法院

224

391

230

381

3

95.49

4

天河法院

90

130

90

118

4

90.08

8

海珠法院

121

85

119

83

5

95.4

5

荔湾法院

81

59

82

57

6

90.48

7

增城法院

40

44

38

46

7

95.83

3

花都法院

20

29

19

30

8

100

1

从化法院

19

28

18

25

10

86.21

9

南沙法院

19

21

14

26

9

100

1

萝岗法院

11

17

11

17

11

100

1

黄埔法院

12

15

12

15

12

100

1

总计

1555

2133

1521

2109

 

 

 

4、案件类型及特点

(1)七类主要案件收案大多上升,个别下降。

2007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在整体收案数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七类主要案件收案数大多继续攀升,同比多呈增长态势。

其中,交通行政案件所占比重最大,且增长幅度也最大;涉及镇、街政府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涉及治安、劳教等公安行政案件、资源行政案件、工商案件收案数均不同程序上升;涉及拆迁、房屋登记等城建行政案件收案有所下降。

(见表五)

表五:

2007年广州市两级法院行政七类主要案件收案情况

交通行政案件

涉拆迁、房屋登记等城建行政案件

涉镇、街案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

涉治安、劳教等公安行政案件

资源行政案件

工商行政案件

收案数

696

400

271

176

153

67

60

占一审收案比(%)

32.13

18.47

12.51

8.13

7.06

3.09

2.77

同比增减率(%)

357.89

-14.16

49.72

持平

18.60

76.32

33.33

(2)判决为结案主流方式,撤诉案件数量激增。

2007年,两级法院行政一审案件的结案中,以判决方式结案为977件,占两级法院结案数的45.5%,判决结案仍是两级法院行政一审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

与此同时,撤诉案件的数量和比例也在迅速增大,2007年两级法院以撤诉方式结案933件,同比增长227.4%。

(3)行政机关胜诉率有所下降。

2007年,两级法院行政一审案件的结案中,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合法或有效、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有858件,占两级法院一审结案数的40%,与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16.8%,行政机关胜诉比例有所降低。

其中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有358件,占行政机关胜诉案件的41.7%。

(二)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审判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化解的是“官”民矛盾。

在审判中,我们秉承“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坚持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1、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注重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依法保护诉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首要环节。

在行政审判中,我们大胆探索,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两级法院行政庭要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改变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把关过严的状况,做到依法大胆受理各类案件,积极疏通行政诉讼渠道,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在改革日益深入的背景下,社会的利益格局愈发多元化,行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在对于新类型的行政案件的受理上,我们坚持依法受理审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公民合法权益给与合理的保护。

如2007年审理的张某诉某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尽管该案发生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但我们认为本案中原告申请要求被告公开的是其所住小区以及其小区管道燃气申请工程验收和被告签发《建设工程次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时间,该申请事项关系到原告的财产安全,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于是我们大胆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又如有关学校对教师进行管理的行为,理论上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范畴,但结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是符合法律原则,也是现实形势发展的潮流。

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既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促使行政机关主动提高执法的质量,很好地实现了行政审判的社会功能。

2、依法公正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我们还坚持依法公正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我们从法定职责、事实依据、法律适用、法定程序等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裁决。

对于不合法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该撤销的判决撤销,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该赔偿的判决赔偿,切实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邱某诉某房管局一案,第三人“蔡某”以继承为由向被告申请办理某房屋的房产变更登记时,向被告提供了“广东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主要内容:

邱某于2004年5月在广州死亡,死后遗有某一房屋,被继承人邱某的遗产由蔡某一人继承。

并提交了“蔡某”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被告根据上述材料核发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登记权属人为蔡某、房屋所有权来源为继承、占有房屋份额为全部。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广东省公证处出具的函件,证明该公证处从未出具过上述继承权《公证书》,该《公证书》系不法分子伪造而成的。

第三人蔡某在庭审中表示其从未办理过任何房屋继承与产权登记手续,与原告邱某根本不认识,也不知道涉案房产为何登记在其名下。

经审查,本案中作为证明房屋产权变动材料的“广东省公证处”《公证书》,是一份虚假文件。

该公证书封面“公证书”字样是空心字体,而该公证处出具的真实的公证书是实心字体;上述公证书中“公证处”的印章比该公证处出具的真实的公证书的所盖的印章要明显细小;而且遗嘱公证应不涉及法定继承人是否死亡的事实,但上述公证书中却将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其死亡作为公证查明的事实,这是不符合公证书的一般规范。

对于上述公证书中的漏洞,一个普通老百姓可能不一定能够看出来,但是对于一个每天都在办理登记工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应当能够引起足够的怀疑,并且有义务对该材料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

我们认为尽管行政机关对房地产登记材料的审查虽然主要是形式审查,但并不是对材料的真实性就不具有审查义务。

行政机关对足以产生怀疑的材料的真实性,就必须进行核实。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对材料的真实性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而导致将虚假的材料作为其登记行为的主要证据,那么其作出的登记行为就不合法。

就像当事人所说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识别能力,不能只是数数材料的份数和看看材料的标题,就作出对老百姓的财产权有重大影响的行为,这是不负责任的。

一、二审法院都认为由于被告在审查中,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公证书”内容与形式均有明显的漏洞的情况下,却未予以核实,显然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

鉴于该房产又经过多次的转让,不适宜作出撤销判决,故作出确认核发房地产权证的行为违法的判决。

3、妥善解决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是行政审判司法活动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日益突出。

这类争议起诉人数众多,矛盾尖锐,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处理难度较大,一旦处置不当,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进而严重地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这类案件,我们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和把握群体性行政案件审理的严峻形势,充分考虑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政策与法律、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尽可能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力争将案件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防止和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激化矛盾引发群众性的事件。

例如罗振威等55人诉市政府行政复议案,其案情看似简单,但事实上本案所涉的穗劳社第[2005]5号文并不仅仅关系到本案55名原告的利益,其影响的是我市早期下海人员的社会养老金保险待遇问题,涉及人数近10万人,且这些人现均有五、六十岁,社会养老保险金对他们而言关系重大。

由于该案涉及面广,且本案的部分当事人及受该案影响的人员经常在市政府门前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该案处理的正确得当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争取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并注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联系,迅速高效地落实相关措施,取得案件处理的主动权。

上述案件的成功审理,在解决具体纠纷的同时,维护了社会的治安和稳定,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4、更新司法理念,积极探索行政协调、和解机制

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解决行政争议,审判实践证明判决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有时从某种角度而言,判决的效果却并不理想,往往形成官了民不了、案结事未了的局面。

司法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解方面,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鼓励法官们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可能采用协调的方式,促成当事人和解,解决纠纷,以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为“和谐广州”的建设发挥应有的贡献。

例如,上诉人刘某诉被上诉人某劳动局工伤认定一案,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对上诉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受伤的事实是没有异议的,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

综合本案案情,上诉人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正在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致伤,且平时一起工作的两名同事正好外出不在现场,无人能证明上诉人因工作原因受伤,上诉人认为其属工伤缺乏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认定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且值得一提的是,在刘某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已由用人单位广东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结算。

在此种情况下,主审法官并不只是简单地作出维持的判决,而是从切实保护外来务工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刘某家境贫寒,无力继续医治其伤残;且广东某有限公司没有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培训,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于是,多次召集三方协调,既安抚刘某,要求其相信法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要有过激行为;同时,向广东某有限公司指出,其对刘某的负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希望其从责任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对刘某的后续医疗,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最后,在主审法官反复做工作下,广东某有限公司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的医疗费得到落实,于是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使案件得到了“双赢”的局面,化解了劳资矛盾。

在审判中,广州市两级法院行政庭沿着广东高院提倡的“法为上,理为先,和为贵”的调解思路——在“法”中,分清“理”,用“和”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佳化。

(三)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监督、促进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1、公正高效司法,树立审判权威

行政审判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同和尊重,能否树立司法权威,关键在于审判的公正高效程度。

我市两级法院牢固树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现代司法理念,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及时裁判。

法律是法官心中最高的准则,依法审判是法院立足存身的前提。

行政审判关系到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而,在行政审判中,我们首要强调的就是依法审判,严把审判质量关。

行政审判的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随着行政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是否依法行政已经变成考量行政机关成绩的重要内容,因而涉案行政机关必然更加在意其在案件中的胜诉抑或败诉。

一直以来,我们秉承着法律至上的信念,坚持依法审判。

同时,作为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在这方面广州中院给与了基层法院巨大的支持。

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基层法院迫于压力予以维持的,二审时中院坚决予以纠正;基层法院顶住压力依法予以撤销的,二审法院坚决维持一审判决。

正是由于我们这种坚持的态度,使得行政审判对于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我们的行政法官在行政审判中本着处理一件案件,监督一类行政执法的理念,不仅对行政机关在管理中的老问题积极帮助改正,而且及时制止新问题的出现,增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促进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2、注重效果,健全和完善非诉审查和执行工作

我市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审查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强调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有力的支持。

诉讼案件监督行政机关,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二者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有利于与行政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减少公正司法的阻力。

3、加强沟通协调,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

我们一直强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在明确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的同时,注意相互配合,良性互动。

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我们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就出现的问题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

2007年市中院行政庭曾多次与番禺区政府、南沙区政府、妇联等机关就涉及“出嫁女”权益保障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沟通,并达成了共识,同时还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有关部门;与国土部门就关于收回闲置土地、土地出让金、行政裁决、评估时点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一致意见;与公安协调了交警执法等问题;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问题;与财政部门协调了招投标的问题;与知识产权局、海关、环保部门也就有关问题多次进行了沟通交流。

4、注重对外交流,扩大行政诉讼的社会影响

两级法院行政庭还经常派出法官外出授课,不仅介绍了审判经验,同时也以此作为法制宣传的交流平台。

2007年间先后派员到番禺区政府、广州国税系统、市消防支队、市交委、市国土局、从化市政府、萝岗区执法人员培训班授课,同时也前往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商学院等高校进行学术方面的交流。

同时,与市委党校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市委党校多次组织全市局、处级领导班和青年干部班到市中院及个别基层法院旁听庭审,作为党校的必修课,扩大了行政诉讼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中的正面影响。

此外,两级法院行政庭积极参与广州市的立法工作,近期曾参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开发区条例、房屋登记技术规范等的立法工作。

(四)强化素质建设,提高司法能力

1、积极进行廉政教育、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近两年,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和排头兵实践活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的实际情况,我们注重加强廉政教育、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是全国法院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两级法院行政庭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号召,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查访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审判人员的廉政意识,培养忠诚于党和人民,忠诚于法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职业精神,使大家认识到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同样可以作出不平凡的贡献。

2007年,我市两级法院行政庭确保了全年无任何不良记录,锤炼出一支保持高度廉洁,能够吃苦耐劳的审判团队。

2、加强法官素质建设,保持审判骨干的稳定性

加强法官素质建设是开展行审判工作的基础条件和组织保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同时,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抓好行政审判机构和法院队伍建设,着力解决一些地方行政审判力量不足,组织不够健全,人员不够稳定,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

行政审判承担着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化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矛盾的重任,工作难度较大,对行政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

绝大部分两级法院领导一直重视行政审判骨干力量的配备和稳定,选调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协调能力强的同志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强调保持行政审判人员的相对稳定,并选配对行政审判具有丰富经验的审判人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

审判骨干的稳定使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得以保证。

3、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审判人员业务水平

行政诉讼的专业性较强,我们尽可能地为审判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帮助大家提高审判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能力,以期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审判质量。

2007年,市两级法院行政庭和立案庭负责行政审判的人员分批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学习研讨会和全国行政审判业务培训班,参与学习的人员均反映领会了最新的审判精神、革新了审判理念,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本年度举办的广州市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即是一种以会代训的有效形式,两级法院行政庭审判人员以及涉案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对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点评、就案件所反映的问题以及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组座谈并邀请行政法研究领域权威专家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广州市行政审判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

在业务素质的培养中,我们特别强调注意培养行政审判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以确保案件审理的高水准、高质量。

4、加强调研工作,努力探索行政审判的新问题

建设专家型法院、培养专家型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和目标。

行政审判同样要求理论指导实践,实践锤炼理论,从事行政审判,决不是简单的法条应用,而是要求审判人员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专业底蕴。

我们一直注意加强调研工作的开展,明确调研目标,合理部署调研步骤,研究解决问题力求精深,以期有效地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有益的指导。

2007年,市中院行政庭肖志雄庭长、李琦同志合作撰写的《浅析审理工伤认定类案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获2007年度广州市法院系统学术论文研讨会优秀奖。

张尚清副庭长撰写的《加强行政协调,构建和谐社会》在第十四届全国副省级城市和部分中级法院行政审判研讨会上获得一致好评。

何山同志撰写的《行政案件在协调社会中的作用研究》刊登在《广东法学》杂志上。

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人员也在理论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撰写出一批高质量的论文。

二、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两级法院行政庭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明显配备不足,个别法院审判骨干变换频繁,影响行政审判质量

近年来,在改革日益深入的背景下,社会的利益格局愈发多元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行政领域的长期贯彻,积累了众多的社会矛盾,且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也日益增强,导致行政诉讼在一定时间内以较快的速度持续增长。

相对而言,由于有些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审判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的增长较少或者尽管有些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多,但由于法官被抽调去其它单位或部门,流动性较大,导致案多人少的状况在两级法院行政审判中表现比较明显。

行政审判庭人员配备不足,不能承担协调、化解、裁判官民纠纷的任务。

个别基层法院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不了解,导致业务骨干尤其是行政审判庭庭长调换频繁,严重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影响了和行政机关的正常沟通和协调工作。

2、各基层法院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对相同类型案件处理情况的了解度不够,影响了审结效率,耗费了大量审判资源

加强对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有利于促进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

中院行政庭一向注重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各基层法院行政庭在审判中遇到新的问题、新的动向时,均第一时间向中院行政庭反映,由中院行政庭召集各基层法院行政庭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就出现的新情况、新难题进行讨论,以求达到同类案件审判结果的统一性。

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得两级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就同样的案件能保持同样的态度,维护了司法的统一。

但由于各基层法院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对其他法院就相同类型案件处理情况的了解不够,往往导致同类型案件多次重复到中院请示,或者在不了解有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耗费大量精力对所谓的“新”类型案件进行审理,从而浪费了审判资源,也间接影响了审结效率。

3、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行政法涉及部门和种类繁杂,目前我们对各部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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