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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案流程

行政案件办案流程

1.接受违纪问题线索2.填写《受理线索和材料登记表》3.受理材料处理初步核实: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2.成立初步核实调查组3.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4.实施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组建议→检查部门意见→分管领导审查决定2.手续办理:

分管领导审批→整理、归类案件材料→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结案。

  国家的许多行政机关都有处理事情的权利和责任。

但是,有时候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满意,或者认为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这时候他们就可以提起上诉,这些案件就是行政案件。

您知道行政案件办案流程吗?

下面小编就为你介绍。

  一、行政案件办案流程

  

(一)现场处罚案件:

  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

  1、受理范围

  a)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表明身份

  检查人员(二人以上)在现场检查、调查或取证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或调查的事项、范围、依据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现场检查或调查时,应根据需要查明、确认以下内容:

  a)营业执照表明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和企业类型;确认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和主管事项等;

  b)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

  c)被查获涉案物品库存数量、销售数量、进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

  d)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场所等来源;

  e)违法行为后果;

  f)其他需查实事项。

  针对上述现场检查的实际及需要,检查人员制作[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

  4、处罚告知

  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

  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承办人员应当采纳。

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

  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

载明被处罚单位(人)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或法规的条文、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不服处罚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名称、由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向行政相对人全文宣读。

[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经行政相对人签字或押印做出当场处罚决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押印需注明情况):

  a)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由于特殊原因,行政相对人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

  d)收缴罚款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

  7、罚款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指定银行专户

  8、在法定的或规定的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交局案审委研究后,承办人员负责填写[质量技术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当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结案。

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结案审批表],经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查批准结案。

  

(二)立案查处案件:

  1、相关职能股室对有下列情形的案件进行查处:

  a)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不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的,适用立案查处案件工作程序。

  2、立案调查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参照2、3条款执行。

  3、立案审批

  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经相关职能股室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或经授权人批准立案。

[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不经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消立案案件。

立案后24小时由监督稽查股向市局报备。

  4、调查取证

  a)[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的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

  b)查明涉案物品的进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去向;

  c)查明原辅材料、生产技术、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场所等来源;

  d)违法主体主观故意及客观事实;

  e)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要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

  承办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

[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更正或者补充。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印,并在最后一页上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字样。

[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办理并签名。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押印的,在笔录上注明。

  调查询问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

对复印的材料,应当提供在复印的材料上签署“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由提供人签名或押印。

拒绝签名或押印的,在材料上注明。

  5、案件审理

  本局审理案件实行案审委集体审议制度,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将相关案卷材料交局法制兼职人员初审后,召开案审委组织讨论。

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b)证据是否充分、准确、可靠、客观,证据取得是否合法,制发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c)检验数据是否准确、有效,检验依据是否得当;

  d)各类文书使用、制作是否正确、批准、签字是否齐全;

  e)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

  f)有无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

  g)其他需要进一步讨论的事项。

  案审委经过审理后,要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a)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做出依法给予具体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b)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做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意见;

  c)查无实据,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做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予以撤消的决定意见;

  d)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做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决定意见;

  e)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做出由案件承办机构补证或者纠正的决定意见;

  f)需要由其他部门做出进一步处理的,做出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决定意见。

  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审理结果等内容要进行记录,由案审委指定的人员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案件审理后,由参加的案审委成员签名。

  6、处罚告知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

  承办人员在收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后,及时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向行政相对人宣读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拟作出下列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的;

  b)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c)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罚款二千元以上;对经营性违法行为,罚款三万元以上的。

  承办人应询问其是否要求听证,并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记明行政相对人对是否听证的意见;如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将行政相对人听证书面材料提交局案审委。

  行政相对人提出较大异议的案件,承办人员在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将有关情况报送局案审委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再次进行审理。

  7、制作签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经复核或放弃申辩权放弃听证权的,由承办人员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书写应:

内容必须完整,要求写明被处罚单位(人)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地址(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申请复议的部门或提出诉讼的法院及期限。

申请复议的部门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执行;提出诉讼的法院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违法事实应填写清楚、准确、严密、简练,包括:

违法时间、地点、违法物品数量,以及经查证的违法行为性质。

  处罚依据要求写明处罚依据的名称及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项,处罚内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载明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和案件是审理委员会最终审理的处罚决定意见保持一致。

  应经局长批准并加盖局长法人代表章和局行政公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有关规定送达。

送达方式有: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或者撤消行政处罚决定。

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不得自行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或时间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也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局长批准后签发。

对依法没收的物品,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物品,必须依法责令改正、明示销售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

  8、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结案:

  a)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b)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的;

  c)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9、立卷归档

  a)办理结束的案件,其材料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案件由承办人员立卷归档。

相关职能股室编制归档清册,在每年的3月向局档案室交上一年度的案卷和附卷证物。

立案查处的案件,案卷应当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立卷归档。

  b)当场处罚的案件,根据实际办案情况,每二至三个月立卷一次。

  以上就是小编对“行政案件办案流程”问题的整理和回答。

对于行政案件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

主要分现场处罚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两种。

一般的,现场处罚案件流程较为简单,处罚也比较轻,而立案查处案件就比较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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