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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使用合同doc

 

国有资产使用合同

 

合同编号:

(国资用

 

出租方:

韶关市

 

地址:

 

联系电话:

 

号)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商铺名称:

 

联系电话:

 

第三方:

韶关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市惠民北路51号

 

联系电话:

81778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资产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资产标的及使用用途

 

1.资产标的:

甲、丙方将位于韶关市

 

的资产(铺面、房产、土地等),面积为

(大写)平方米(M2)于乙方使用。

2.使用前,甲方负责对资产标的的门(含卷闸门)、窗、

 

锁、水龙头、灯管等室内设施进行必要的修缮、更换并将其

 

交付乙方后,在使用期间此类修缮、更换一律由乙方自行负

 

责(含有关费用)并至使用期限届满完整归还甲、丙方。

 

3.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该资产(已/未)设定抵押等情况。

4.乙方基于对使用标的物已进行了实地了解,同意依照

 

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使用该资产。

 

5.使用用途:

乙方使用该资产只能作为

 

使用,如乙方单方面改变原用途或未经甲、丙方同意擅自改

 

变原用途的,甲、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使用标的收回。

 

第二条使用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从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有关占用费、押金及水电费的规定

1.租金标准:

乙方使用该资产的占用费为元/月

 

(其中公招应价为元/月,优惠元/月)。

资产占

 

用费由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按(月、季、年)缴交。

 

2.如合同签订年限超过三年的,从第四年起月资产占用

费在第三年的基础上增加10%(即元/月)。

 

3.押金问题:

公招成功之日起五天内,乙方必须先向甲

 

方交纳不少于贰个月的押金合计:

 

(¥元)。

乙方所交纳的押金在合同期限内不计

 

利息。

 

合同履行完毕,在乙方无违约情形下,甲方按乙方提供

 

的原甲方开具的有效押金凭证在个工作日内退还。

 

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具的有效押金凭证

 

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负责退还该押金。

 

4.水、电费计收办法:

按乙方每月的使用量加总表损耗

 

(共同分摊)量,以供水、电部门的水、电价计缴。

 

第四条有关资产占用费缴交方式的规定

 

甲、丙方实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制。

 

丙方开户户名、开户行、帐号:

 

开户户名:

韶关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

韶关市工商银行西苑支行

 

开户帐号:

2005201229026404269

 

 

 

 

乙方须在每月二十五号前将应缴资产占用费存入自己

 

本人存折,由丙方通过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回笼入丙方指

 

定帐户。

 

第五条装修期限规定

 

经协商,给予乙方装修期天,装修期内免收

 

资产占用费;乙方应缴占用费自年月

 

日起按规定方式缴交。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约定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当乙方出现拖欠缴交资产占用费现象时,向乙方追缴拖欠资产占用费;

 

2.依据本合同第九条

(一)款的有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3.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将资产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1)标的物如属闲置的资产,甲方在乙方公招成功并按规定已缴交了押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将资产标的物交付乙方使用;

 

(2)原资产使用方通过公招取得原资产标的物的,甲方在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资产标的物交付乙方使用;

 

(3)新资产使用方通过公招取得资产标的物的,甲方在原资产使用方清场完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资产标的物交付乙方使用;

 

4.资产使用期间,凡属公共部分的维修及费用由甲方负责,所需经费从丙方返拨的国有资产占用费中解决。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资产标的物;

 

2.依据本合同第九条

(二)款的有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3.按规定交付资产占用费;

 

4.资产使用期间,凡除公共部分的维修之外其他一切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即在资产使用期间,室内设施(含

 

水龙头、灯管、卷闸门等)的维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

 

有关的治安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也由乙方自行负责;

 

5.资产使用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使用资产毁损的,应负责恢复

 

原状或赔偿甲、丙方的损失;乙方如需对使用资产进行装修,须事先经得甲、丙方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得许可,

 

方可实施。

有关房屋装修和所需的报批、报审、报建、报装水电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资产使用期间,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防范工作;禁止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资产使用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该资产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认真做好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有关该资产治安、消防等的办证事宜和有关费用;

 

9.禁止乙方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

 

10.资产使用期间,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好甲、丙

 

方的资产(含租用或借用的办公设备、设施等),因乙方的

 

责任给甲、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对周围卫生环境有管理的义务,做好门前“三包”

 

的工作。

 

三、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2.依据本合同第九条

(一)款的有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3.对国有(公共)资产进行管理,对利用国有(公共)资产进行公招行为及结果等的监督;

 

4.负责对公招之前有关基础资料的整理、公招信息媒体披露、组织公招活动会;

 

5.协助甲方开展对资产占用费的追缴工作,协调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乙方如需设置任何广告、招牌等的,事先须

 

经甲方同意,同时自行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自行履行

 

有关手续,并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律、规章等的规

 

定。

 

第八条未经甲、丙双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

 

形式或理由将该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

 

使用。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产占用费上缴的,甲方除可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外并向乙方加收滞

纳金(滞纳金按每逾期壹天应加收欠缴占用费2‰的方法计算);经甲方或丙方以书面催款通知书形式限期缴交仍未履

 

行的,甲方或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尽义务给甲、

 

丙方造成严重损失(相当于贰个月的占用费损失,含贰个月)

 

或严重后果的,甲方或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因此给甲、

 

丙方造成的损失;

 

4.使用期间,因政府行为需解除的;在解除之前,由甲、

 

或丙方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款、第四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在甲、丙方书面要求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一.3.款有关规定将资产标的物交付乙方的,经乙方以书面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免责条款

 

1.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的,免除发生不可抗力方的责任但须履行法定的义务。

 

2.甲、丙方依本合同第九条.

(一).第4款的有关规定

 

解除本合同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方对所使用资产进行的装修、改造除动产外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如违反该规定则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之日或解除合同之日起七天内将自有物、商品全部搬走;逾期未搬走的,甲方有权向有关机构申请处置。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的,另行达成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

 

商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视具体情况如下:

 

A、签订前属本合同第六条中一.3.

(1)或

(2)所规定

 

情形的,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B、签订前属本合同第六条中一.3.(3)所规定情形的,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自甲方将资产标的物交

 

付乙方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乙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标的

 

物情况充分知悉,愿意签订本合同。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壹式伍份,甲方贰份,乙方壹

 

份,丙方贰份;副本若干份。

 

第十八条其他有关规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韶关市

 

补充协议

 

资产提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资产使用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方:

韶关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丙方)

 

经三方协商,对三方签订的《国有资产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如

下,合同规定与补充协议规定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规定的为准。

一、本《补充协议》为《国有资产使用合同》(编号:

国资用号)的组成部分。

二、乙方申请提前终止合同或者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履行保证金不予退回。

因政府行为、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甲方需要等原因,致使合

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导致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结清所有应缴费用及

并将资产完好交还甲方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折旧除外),在乙

方无违约的前提下,履行保证金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以不计息方式

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为5年的,合同期满,乙方如能诚信经营按时缴交应缴费用的,则可以享受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的优惠政策。

合同期为3年的,合同期满,乙方不能享受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的优惠政策,必须无条件参加公开招租。

四、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人:

经办人: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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