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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600-2001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法》

3职责

3.1工程项目部门负责外包工程的招标工作。

3.2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外包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3.3发包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质量管理。

3.4安监部门负责承包方安全资质审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安全管理内容

4.1.1外包工程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严禁以包代管。

4.1.2承包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及企业内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及规定。

4.1.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协议书前,告知安监部门(大修前10天,小修前5天,日常开工前3天)并通知承包方到安监部门签订《外包工程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4.1.4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不得再行转包。

4.1.5发包方有权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厂纪厂规的施工单位进行制止、纠正、直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施工现场。

4.1.6承包方自备的施工机具、器具,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包方应给施工人员配备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1.7工程协议书签订前,由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计划、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合格。

4.1.8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按一定比例预留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按合同要求相应扣减安全施工保证金。

4.1.9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4.1.10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设工作负责人一名,共同承担监护职责。

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应经过发包单位培训合格,并经安监部门公布。

4.1.11发包单位的安全职责

4.1.11.1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4.1.11.2对承包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4.1.11.3在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以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须要求承包方事先制定工作的“三措”(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发包方将审查合格的“三措”交承包方实施。

制定“三措”前,发包方施工管理人员须与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勘察,发包方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承包方的工作范围、作业区域。

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设监护人的,在什么地方设监护人、监护人由谁担任,须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4.1.11.4承包工作凡涉及使用工作票的,发包方应对承包方的工作票签发人(双签发)、工作负责人予以确认并得到厂部批准,发包方对工作票的正确性、设备停运与投运的正确性负《安规》规定的责任。

凡约定由发包方负责监护的工作,监护人必须到位尽责,督促落实工作票以及“三措”规定的各项相关安全措施。

凡由发包方许可的工作,发包方必须落实相关的各项安全措施,对许可的正确性负责。

4.1.12发包单位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

4.1.12.1负责办理工作票;

审查承包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4.1.12.2开工前对参加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分析,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在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签字栏签字。

4.1.12.3发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场所,应指定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临时全面负责,且必须与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共同逐一核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书上签字,由签字之时起,安全监护责任由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承担。

4.1.12.4发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应在处理完紧急事务后尽快返回,返回时应与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共同逐一核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书上签字,由签字之时起,安全监护责任由用工和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共同承担

4.1.13承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1.13.1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中的“三措”,对现场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4.1.13.2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三措”,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4.1.13.3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制定的安全、文明生产规定。

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4.1.13.4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长期施工的承包方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

上述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

4.1.13.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4.1.13.6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承包方负责人对发包方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施工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4.1.13.7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不按发生人身事故或不安全情况负责,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同时按规定上报。

4.1.14承包方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

4.1.14.1监护工作人员在规定范围内安全施工;

检查安全措施保持完好;

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器具;

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

4.1.14.2若因监护不到位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工作负责人与承包单位负同等责任。

4.1.14.3未安排现场工作负责人员由发包单位领导负责。

4.1.15发包单位领导、安全员以及厂安监员应经常对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等不符合国家和厂有关规定的违章现象,应按照《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若不按期上交者,由安监部书面通知生技、财务等有关部门按合同要求处罚。

对不服从管理的有权停止其工作。

4.1.16承包单位应按规定,每天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让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对施工中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进行分析(应有记录),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4.1.17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按时到安监部门参加外包工程安全分析会,总结安全情况,交流经验,接受教训。

(对无故不参加者对其进行罚款)

4.1.18承包单位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工作需要需更换或增加人员时,必须履行安全管理手续,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2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条件:

4.2.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2.2承包工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名单及工种;

4.2.3施工人员身体健康证明;

4.2.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件;

4.2.5承包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

4.2.6发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

4.3承包工程现场安全管理

4.3.1承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戴由厂部发给的入厂通行证(安全教育合格证),着装符合《安规》要求,按规定正确戴好安全帽。

4.3.2各级领导和安监人员(安全员)、施工管理人员有权对现场不符合“安规”要求的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和人员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立即整改。

4.3.3承包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

在指定的地点施工,施工时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触、碰运行中的设备,遇到问题立即与施工管理人员联系,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对发包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承包方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包方有权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施工管理人员等对承包责任人处罚建议权,由安监部门负责核准并实施。

4.3.4在生产区域、电力设备、设施及其它汽、水、电等公用系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禁火区域动火工作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4.3.4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现场安全施工管理人,应经常跟踪检查施工情况,若发现违章作业等不安全情况,有权停止其工作,并通知承包方负责人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在未采取措施前不得进行工作。

4.3.5承包方在施工中需要用电、气、水应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施工管理部门协助解决。

承包方不得随意挪用现场任何设备、设施,擅自接电源、气源、水源。

4.3.6确因施工需要,承包方需拆除原安全设施等,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有关部门同意,送安监部门备案。

采取有明显标志的、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承包方必须立即恢复。

4.3.7承包方必须按工程明确的施工区域进行隔离、挂牌施工、定置管理、设立符合要求的施工区域标志、警示标志,及时清扫整理施工场所,使其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检查与考核。

5.1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安监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依据本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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