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员工管理办法-1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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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暂行办法中的“待岗”是指因身体不适应岗位要求、员工本人原因申请离(换)岗、政策性减员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退出工作岗位,进行待岗、治疗、休养、转岗培训和待上岗的情况。

(内退人员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条件出现而未办理手续的人员除外)。

四、职责

1.集团人力资源部

1.1负责制定待岗员工的管理和待遇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相关政策的实施。

1.2检查、监督、指导集团下属中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

1.3办理待岗员工的调动手续。

1.4负责待岗员工的日常管理、费用计核工作。

2.集团下属中心、公司

2.1负责提出本中心、公司的政策性减员计划。

2.2负责按集团相关规定对所属员工的考核工作,提出拟退或转岗人员申请和考核结果。

2.3经集团领导审批同意后,向集团人力资源部退回经考核不合格的员工。

五、管理程序

(一)身体不适应岗位要求

1.指因公负伤、非因公负伤、非职业病原因,被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医院诊断需离岗治疗、休养三个月以上员工;

或因公负伤、非因公负伤、非职业病原因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需要安排转岗的员工。

2.体力、精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年龄偏大(超出岗位素质要求的年龄)需离开岗位的员工。

2.1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原岗位上的工作要求,所在中心、公司无法安排其他岗位工作时,由中心、公司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拟退或转岗申请。

2.2拟退或转岗申请经集团领导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负责接收和管理。

3.如员工身体康复,根据个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原则参加相应岗位的上岗考核、竞聘,员工薪上岗位后执行新岗位的工资待遇标准。

4.员工非职业病生病或非因公负伤,自离岗位治疗、休养之日起,在规定医疗期内,享受规定医疗期的待遇。

(二)政策性减员

“政策性减员”是指:

公司因市场变化、机构调整或队伍结构性调整等原因导致用人计划有较大变化而离开现岗位的员工。

1.当公司有政策性减员时,由减员中心、公司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员拟退或转岗申请,经集团领导审批同意后,将被减岗位员工转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待调岗确定后,为被减岗位员工办理调动、培训、转岗或辞退手续。

2.自公司人力资源部出调动通知之日起,员工享受政策性减员待遇,并根据个人和公司是实际情况,通过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以寻求新的工作岗位,从新上岗后执行新岗位的工资待遇标准。

(三)考核不合格或员工本人原因申请离(换)岗。

1.员工因考核不合格不能在该岗位上工作或员工本人原因申请离(换)岗,且所在中心、公司无法给予调整岗位时,由所在中心、公司提出拟退或转岗申请,经集团领导审批同意后,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接收和管理,待调岗确定后,为被减岗位员工办理调动、培训、转岗或辞退手续。

2.自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出调动通知之日起,实行待岗,待岗期间,公司给予两次安排上岗或竞争上岗计划,两次机会均未能竞争上岗或待岗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在征求董事会意见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转岗培训

员工在待岗期间要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安排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尽快满足新岗位的需要。

六、待遇

(一)因公负伤

按照国家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非职业病或非因公负伤

1.按照《考勤管理规定》病事假处理事宜办理。

2.员工在病假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三)因体力、精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年龄偏大而离岗

自集团人力资源部开出调动通知之日起,工资发放及其他福利待遇按下述办法处理:

1.4个月内(含4个月),发放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月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下同)及其它福利待遇。

2.离岗待安排5~8个月,基本工资减半发放,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3.从第9个月起,工资停发,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4.待岗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两次竞争不被录取上岗者,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遇,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政策性减员

1.从集团人力资源部开出调动通知之日起,工资发放其他福利待遇按如下处理:

1.12个月内(含2个月),发放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月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下同)及其他福利待遇。

1.2离岗待安排第3~6个月,基本工资减半发放,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1.3从第7个月起,工资停发,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待岗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两次竞争不被录取上岗者,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遇,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考核不合格或员工本人原因申请离(换)岗而待岗

1.待岗一年内:

(1)停发绩效工资。

(2)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

A、1—3个月发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月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下同),福利补贴照发。

B、待岗第4—6个月发放基本工资的50%,福利补贴照发。

C、从第7个月,停发工资,福利补贴照发。

2.待岗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两次竞争不被录取上岗或待岗时间超过12个月者,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遇,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公司组织的转岗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根据待岗人员情况按照上述标准发放。

(七)不论何种原因重新上岗,均实现换岗换薪。

七、费用核算

原属于中心、公司的待岗员工,转入集团人力资源部后所发生的费用,在人力资源部的日常核算或统计中单项列示。

八、其他

1.女职工怀孕和法定产假期间,所在中心或公司不进行政策性减员。

2.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3.本暂行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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