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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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案技术审查要点

为提高水土保持案技术审查质量,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等技术标准,制定本审查要点。

一、总体要求

1、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水利部有关规定。

2、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3、贯彻新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4、遵守制度,廉洁从业,客观公正。

5、认真落实有关水土保持案的具体要求,切实把握水土保持案质量。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1)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选址选线未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的,或无法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案没有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围要求的;未避让《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规定应避让区域的。

(3)选址选线比选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明显优于推荐案,无明显制约因素的。

(4)主体工程布局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持的。

(5)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围的。

(6)排弃的砂、、土、矸、尾矿、废渣没有综合利用案的;确需废弃、没有落实存放地的,或存放地设置不符合规要求的。

(7)取土场地未落实,或取土场设置不符合规要求的。

(8)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遗漏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9)地点、名称、重要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超过5处的。

(10)报告书编制质量差,评审会打分低于70分的。

水土保持案技术评审赋分标准见附录1。

二、报告书各章审查要求

1综合说明

审查重点:

是否高度概括、简明扼要地反映案的主要容。

具体要求如下: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应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1.1.2项目基本情况

应明确项目位置,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占地面积,土挖(含表土剥离量)、填(含表土回覆量)、借、弃和表土剩余量,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说明年排放灰渣量、矸量、排土量、尾矿量等,取土场和弃渣场数量,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项目法人等。

1.1.3项目前期工作及案编制情况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及审批情况;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取得情况。

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案编制过程。

1.2项目区概况

应说明项目区地形地貌、气候类型及主要气象要素、主要土壤、植被类型与林草覆盖率、在全国土壤侵蚀类型区划中所处的类型区名称(至少到二级类型区)、水土流失类型与强度、容土壤流失量、涉及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名称。

1.3防治标准及目标值

应明确案执行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和目标值。

1.4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结论、案比选的分析评价结论、推荐案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包括工程占地、土平衡、弃渣(土、)场和取土(、料)场设置、施工法等),明确对主体工程设计的要求。

1.5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围

应明确防治责任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面积。

1.6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应明确扰动地表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包括治理成果),弃渣量,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新增水土流失量及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和部位;简述水土流失主要危害。

1.7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与措施总体布局

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区概述防治措施布设、主要工程量。

1.8水土保持监测

应说明监测容、监测时段、监测法和定位监测点布设情况。

1.9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应说明水土保持总投资,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费,独立费及其中的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跨省项目应分省明确措施费和补偿费。

应明确案实施后设计水平年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

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整治扰动土地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

1.10结论与建议

从水土保持角度明确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简述对下阶段工作的建议。

综合说明后应附案特性表,表式见附录2。

2编制总则

审查重点:

(1)案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是否明确;

(2)编制原则是否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

(3)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有效;

(4)编制阶段、设计水平年、案服务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确定是否符合技术规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1)编制总则应分案编制的目的与意义、编制依据、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编制阶段和案设计水平年五节编写。

(2)案编制阶段应同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相一致,补报案应根据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资料和工程实际编制。

(3)建设类项目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建设生产类项目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投入生产之年或

后一年。

案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计算,建设类项目案服务期至设计水平年,建设生产类项目应结合首采区、排矸场、初期灰场等开采或使用年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年。

3项目概况

审查重点:

(1)项目组成、各组成部分的建设容介绍是否清楚;

(2)工程特性、施工法与工艺是否反映了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全部容;

(3)工程占地的性质、类型和数量是否明确;

(4)土挖、填、借、弃介绍是否清楚。

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概况应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及其平衡情况、工程投资、进度安排、拆迁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八节编写。

(2)地理位置应明确项目在行政区划中所处的位置。

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应说明起点、走向、途经县级名称、主要控制点和终点。

(3)项目有依托关系的,应加以说明。

依托其他项目弃渣、取土的,应附意向书。

应说明依托工程的水土保持案报批情况,未报批水土保持案的,评审时应提出编报的要求。

(4)火电、采矿、冶炼、化工等用水量和排水量大的项目

还应介绍水量平衡情况。

(5)水土保持评价中对工程占地、土量、弃渣场、取土场等有增减的,应说明增减情况。

(6)表土的剥离、回覆应单独平衡,并应分别计入挖量、填量。

本项目剩余表土不作为工程弃,应设置专门堆放场地保存,并布设防护措施,提出利用向。

(7)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设施改(迁)建应说明容、规模和实施单位。

4项目区概况

审查重点:

(1)概况介绍是否全面、清楚,数据是否为近期资料、系列年限是否满足要求;

(2)具体容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突出与水土保持相关容;

(3)是否存在影响项目建设的环境问题。

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区指项目建设区及边区域,点型工程按乡(镇)或县级行政区域确定,线型工程按县或地市级行政区域确定。

(2)项目区概况介绍应满足分区、水土流失预测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需要。

分节容要求如下:

4.1自然条件

4.1.1地质

简述项目区地质构造、岩性、地震烈度等;说明工程占地围地下水埋深、不良工程地质情况(含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流易发区等)。

4.1.2地貌

简述项目区地形特征和地貌类型,说明工程占地围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成等情况。

4.1.3气象

简述项目区的气候类型,多年平均气温、大于等于10℃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量、无霜期、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最大冻土深度,并说明资料来源和系列长度。

4.1.4水文

简述项目区所处的流域,主要河流、湖泊的名称和水功能区划情况等。

4.1.5土壤

简述项目区土壤类型;说明占地围表层土壤厚度,定性说明土壤质地、土壤可蚀性等。

4.1.6植被

简述项目区植被类型,当地主要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情况,林草覆盖率等。

4.1.7其他

简述项目区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及其与本工程的位置关系。

4.2社会经济概况

简述项目区行政区划、人口状况、人均耕地、土地利用等情况,并说明引用资料的来源和时间。

4.3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

4.3.1水土流失现状

简述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

土壤侵蚀强度、模数应根据有关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确定。

容土壤流失量按照《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确定。

4.3.2水土保持现状

简述项目区水土保持现状。

明确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涉及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的,应重点说明。

同一地区同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经验介绍,应说明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类型、设计标准,并附相应照片。

5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审查重点:

(1)工程选址(线)的制约性因素评价结论是否正确;

(2)工程选址(线)比选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是否全面、有量化指标;

(3)主体设计中项目组成、工程占地、工程布局、土平衡、表土剥离与保护利用、取土(砂、料)场、弃土(、渣)场、施工组织等分析与评价是否全面、准确;

(4)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是否全面,水土保持措施界定是否合理。

具体要求如下:

5.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对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GB50433-2008)和规性文件关于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限制和约束性规定,逐条进行分析。

对存在制约性因素又无法避让的,应提出相应要求。

重点说明以下几面:

(1)是否避让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涉及和影响到饮水安全、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等的项目必须格避让;对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民生工程、国防工程等项目,应提出提高防治标准、格控制扰动地表和植被损坏围、减少工程占地、加强工程管理、优化施工工艺的要求。

(2)是否处于水土流失重、生态脆弱的地区。

根据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当无法避让时,应参照上一条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3)是否避开了泥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4)是否避开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是否占用了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5)是否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可能重影响水质的,应避让),以及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对水质有影响的,应避让)。

经过环境敏感区域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5.2主体工程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从工程占地面积、扰动地表和损坏植被数量、土挖量及填量、取土(、料)量、弃渣(土、)量、新增水土流失量、可能造成危害大小、可恢复程度等面,对主体工程比选案进行分析评价,明确是否认可主体工程推荐案。

比选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明显优于推荐案,且无其他明显制约因素的,对主体设计的推荐案应不予认可。

5.3推荐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对主体工程推荐案从水土保持角度进行分析评价。

分析评价容应包括对工程建设案与布局、工程占地、土平衡、取土(、料)场设置、弃渣(砂、、土、矸、尾矿、废渣)

场设置、施工法(工艺)和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界定主体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5.3.1工程建设案与布局分析评价

工程建设案与布局评价应从以下面进行:

(1)公路、铁路工程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应有桥隧比选案。

(2)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优先考虑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采用加高杆塔跨越式。

(3)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项目,应优化工程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量。

公路、铁路项目填高大于8m应优先考虑桥梁案;管道工程穿越应优先考虑隧道、定向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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