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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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

3职责

3.1车辆所属单位

3.1.1贯彻落实公司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司驾人员和车辆台帐;

3.1.2定期组织本部门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相关技能的学习培训,督促做好各类车辆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落实车辆定置停放管理。

3.1.3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初、复训和证件管理,组织、部署全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2安环部

3.2.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制定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2.2督促车辆所属单位开展对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初、复训和证件管理;

配合安保中心开展全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2.3参与纠正、处理各类违章行为;

参与公司机动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

3.3.1负责外来车辆、来访者进行登记、检查和安全提醒,督促外来车辆、来访者遵守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3.3.2主抓公司范围内道路交通的各类违章行为,负责参与公司机动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3协助地方交警部门做好外单位车辆在公司区域内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公司社会牌照车辆在公司区域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3.3.4组织开展全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4企管部

3.4.1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登记取证管理;

3.4.2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审、检测,建立相关台帐。

3.5其他部门(厂、部)

3.3.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日常交通安全教育、管理;

3.3.2负责对本部门外来车辆及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管理等。

3.5设备部

3.5.1建立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记录车辆的技术数据、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购进使用日期及车辆保险等。

配合企管部开展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审、检测,建立相关台帐。

4内容

4.1交通标志

4.1.1公司区域内设置的交通标志分为警告、禁令、指示三大类,由办公室(保安中心)、安环部等部门会商,委托相关方按国家有关规范制作。

4.1.2公司区域内交通标志由企管部、安环部、办公室(保安中心)会同企划部统一策划、设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拆除和仿制。

4.1.3进入公司车辆、行人必需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如遇交通标志与交通安全管理员指挥不一致时,必须服从安保中心人员的交通指挥。

4.2机动车

4.2.1内场机动车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才可以上路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外协工程队自购三轮电瓶车、机动三轮车,必须经办公室(保安中心)备案、挂牌,指定专人持证驾驶。

4.2.2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接受年度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和使用。

车辆行驶前应对车辆性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得上路行驶。

4.2.2.1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尾气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4.2.2.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灯光、后视镜和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保持齐全有效,否则不得上路行驶和使用;

4.2.2.3全车各部件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所有车辆应配备防止油品泄露应急处置物资、器具,一旦发生油泄露应立即停车对车辆漏油部位进行检修,对路面进行清洁后方可离开。

4.2.3机动车发生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

4.2.3.2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被拖带车辆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4.2.3.3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必须用硬牵引装置,不得拖带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的车辆;

4.2.3.4无阻火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域。

4.3车辆行驶

4.3.1驾驶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横过路面时,车辆必须在确保直行车辆、行人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4.3.2厂区道路限速行驶

4.3.2.1主干道行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10Km/h,码头、引桥、进出大门、车辆转弯不得超过5Km/h,非生产用车辆不得进入码头、生产区域;

4.3.2.2叉车、电瓶车等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4.3.2.3特殊情况下执行任务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

4.3.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3.4车辆转弯时必须减速慢行,打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4.3.5当车辆驶入码头、作业场地时应注意避让门机等起重机械,不准与其抢行。

4.3.6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3.6.1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4.3.6.2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4.3.6.3相反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行。

4.3.7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自行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制动器、转向灯、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4.3.8机动车会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4.3.8.1必须减速靠右通行,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4.3.8.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4.3.9公司内道路行驶不准任意超车。

4.3.10机动车倒车时,须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4.3.11三轮电瓶车、三轮机动车不得进入车间内场的设备运转区或生产区,严禁在车间危险区域、起重机械工作区域、设备构件下串行。

4.3.12非机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3.12.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不准突然猛拐;

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4.3.12.2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4.3.12.3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严禁载人。

4.3.13遇有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时,任何机动车辆必须靠边避让,不得故意不让。

遇有交通安全管理员示意停车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4.4机动车驾驶员

4.4.1公司内场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机动车辆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只允许驾驶同类型的厂内机动车辆。

4.4.2内场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4.2.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操作证或代证卡;

4.4.2.2不准转借、涂改驾驶操作证;

4.4.2.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

4.4.2.4不得驾驶与驾驶操作证不相符的车辆;

4.4.2.5未按规定复训或复训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4.4.2.6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4.4.2.7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4.4.2.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4.4.2.9身体过度疲劳或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时,不准驾驶车辆;

4.4.2.10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4.4.2.11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穿拖鞋、高跟鞋等驾驶车辆;

4.4.2.12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4.4.2.13试车时必须挂好试车牌照,不准在非指定时间和道路上进行试车;

4.4.2.14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3内场机动车学习(实习)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4.3.1学习驾驶员必须持有所属单位核发的学习(实习)驾驶证,在指定教练员的指导下进行学习(实习);

4.4.3.2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指定路线学习驾驶,学习驾驶员在教练期间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教练员应负全部责任;

4.4.3.3学习驾驶员须有不少于六个月的学习期,学习期满后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4.3.4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驾驶员必须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龄、持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许可证,才能操作驾驶。

4.5机动车装载

4.5.1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5.1.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4.5.1.2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后栏板、侧样板应关好拴牢;

垃圾清运车等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网严密;

4.5.1.3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

超出时(大型车辆应≤2M、中小车辆≤1M),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同时必须拉设红白旗标志,晚上应设置警示灯;

4.5.1.4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

4.5.1.5大平板车装运大件时必须专人指挥了望,确保装运安全;

4.5.2机动车装运超长超宽物件时,需减速缓慢行驶,有专人指挥和监管。

4.5.3机动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5.3.1驾驶室内不准超过核定的载人数;

4.5.3.2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货物中间及物体夹缝间不准站人,货物上不准坐人;

4.6车辆停放

4.6.1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停放,须在划定的地段、划定的区域依次停放。

对外来车辆,保卫科应对其进行告之车辆停放相关规定,严禁乱停乱放。

机动车停放时,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4.6.2车辆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6.2.1按顺行方向靠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有妨碍时须迅速驶离;

4.6.2.2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6.2.3在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4.6.2.4交叉路口、弯路、窄路、公司大门口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地段,不准停车;

4.6.2.5应急通道或消防栓前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地段,不准任意停车;

4.7道路

4.7.1未经安环部、安保中心批准,任何部门不准私自占用道路或人行道用于堆物、作业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4.7.2因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到安环部、安保中心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4.7.3在挖掘道路的现场,施工单位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4.7.4公司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行人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自觉在道路两侧通行。

4.8处罚与考核

4.8.1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按以下条款处罚:

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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