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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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

1.《关于解决省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的报告》鄂检发装字【2013】5号;

2.《省发改委关于省检察院群众来访综合受理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鄂发改审批【2013】836号;

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大院总平面图;

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工程平面图。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工程

1.1.2项目承办单位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1.1.3建设性质

改扩建

1.1.4项目建设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大院内

1.1.5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徐平佳

资格证书编号:

工咨甲22120070029

1.2承办单位简介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是湖北省检察系统的领导机关,其上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检察机关设置有三级:

省级人民检察院1个,市、州、分院15个,县级院落112个。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决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实行的是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检查机关的控申工作主要负责对本辖区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工作的指导;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负责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负责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负责办理由省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负责办理下级院刑事赔偿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省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指导下级院群众工作。

1.3报告编制范围及依据

1.3.1编制范围

接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我公司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专业人员搜集整理信息及现场踏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该项目的特点及各方面因素,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并最终形成本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报告编制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2.建设地点与建设条件

3.项目建设方案

4.环境与生态影响分析

5.节能

6.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与管理

7.工程招投标

8.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3.2编制依据

1.《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140号);

2.《关于解决省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的报告》鄂检发装字【2013】5号;

3.《省发改委关于省检察院群众来访综合受理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鄂发改审批【2013】836号;

4.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基础资料。

1.4研究结论

1.4.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的建设符合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控申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促进湖北省检察院控申工作系统健康有序发展,因而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1.4.2建设条件

项目的建设条件及材料运输等条件良好。

1.4.3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方案合理可行。

各项配套条件良好。

1.4.4项目实施进度

该项目改扩建面积为1830.92平方米,建设期为5个月。

1.4.5环境保护

项目本身属于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一类。

在项目建设中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主要是噪声、粉尘及污水。

但这些不利影响是可控制的,且会随着项目的建成而终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积极采取一定措施,可以将这些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做到不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项目使用过程中主要产生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只要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进行排放,就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1.4.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该项目总投资524.8万元。

其中:

直接工程费用402.4万元,其他费用74.7万元,预备费47.7万元。

该项目资金筹措:

全部由省预算内投资解决。

1.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详见表1-1。

表1-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指标

备注

1

改扩建面积

1830.92

2

建设工期

5

3

建设投资

万元

524.8

4

资金来源

省预算内投资

万元

524.8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民诉法》的修改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特别是加强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

一方面,给检察机关开展民行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一、《民诉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发展机遇

(一)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回归,有利于提升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地位,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修改后《民诉法》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正了一直以来的片面性表述(“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使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回归到宪法层面的完整法律监督权。

这体现了国家对民事检察监督作用的重视和肯定,在立法上提升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地位,使民事诉讼监督在检察机关三大监督职能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为打破“重刑轻民”的局面,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进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民事诉讼监督职权的扩展,有利于增强民事诉讼监督实效,提高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修改后民诉法从监督范围、对象、方式、手段等各方面扩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职权,使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从以往偏重对生效裁判的抗诉监督“一元化”监督格局转变为对诉讼过程、诉讼结果、执行活动的全面监督格局,既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监督需求,又将多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立法,扫清了制约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些法律障碍,这对民事检察工作强化监督实效、树立监督权威、提升社会公信力有着重要意义。

(三)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有利于优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促进检察工作的协调发展。

修改后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赋予检察机关更丰富的监督职能和崭新的工作任务,调解监督、审判违法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首次被立法确认,这些将成为市级院和基层院未来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基层院将彻底改变因无抗诉权而无案可办的薄弱局面,在同级监督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建立科学的层级监督格局,实现四级检察院检察工作的平衡、协调、科学发展。

二、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控申工作方面面临的形势

(一)接待受理申诉案件工作量大幅增加

首先,法律关于申请抗诉的条件规定将增加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数量。

修改后民诉法规定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案件当事人都有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诉讼权利,绝大多数当事人必定会选择再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均必须予以审查。

据统计,仅今年1至3月,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就接待群众来访404件523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93.3%和41.7%。

其中民事申诉230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06.7%,增长极为明显,是去年省院受理的全部民事申诉案件的3至5倍。

因此,修改后《民诉法》的实施将为检察机关带来成倍增加的申诉案件。

其次,修改后《民诉法》关于申请检察监督的方式与次数的规定将增加省级院和市级院作终局性审查的案件量。

虽然修改后《民诉法》规定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同级监督,但是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都是经过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驳回再审或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原审法院接受再审检察建议并经审委会启动再审的可能性极低,加之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很弱,只有一次申诉机会的当事人通常选择申请抗诉。

有抗诉权的高检院、省级院及市级院将必须对所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生效裁判的案件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终局性处理。

此外,修改后《民诉法》关于新职能的规定将增加新类型案件数量。

修改后《民诉法》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调解监督、审判违法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这意味着以往很多无法监督的案件将全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当事人申请监督法院调解活动、审判违法行为、执行活动等案件必定会大幅增加。

(二)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

根据我省民事申诉案件办理职责的分工,检查机关控申部门负责民事申诉的形式要件审查,在民事申诉案件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将案件材料转交民事诉讼监督部门审查是否受理,对控申部门的办案质量和效率都提出了新要求。

(三)检察机关息诉维稳压力明显增大。

按照修改后《民诉法》先申请再审再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规定,检察监督实际上成为这类案件当事人的最后一个司法救济途径,大量的法院信访案件将成为检察申诉案件,但由于这些案件已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再审后维持原判,符合检察监督条件的比例较低,检察机关作出息诉处理决定的可能性较大,加之其他监督类型案件中也有一定比例的息诉案件,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维护审判权威的息诉维稳压力加重。

对于民事案件,检察官往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精力和时间对申诉人做释法说理工作,最终才能平息纠纷。

从目前湖北省院受理的民事申诉看,有一部分是不符合程序要求的,对这部分案件,检查机关将不予受理。

对于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也不可能全部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由于民事诉讼涉及大量的利益纠纷,当事人的主张一旦得不到支持,不会轻易息诉服判,很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初访变重访、个访变群访,甚至引发极端事件。

原有的信访秩序必将受到严重冲击,检察机关维稳的压力大大增加。

综上所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用房及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140号文件,结合省院实际情况,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包括二大类用房:

接待涉检信访群众工作用房和案件管理工作用房)最低需要1750平米,由于省检察院机关办公用房为2000年立项建设,按当时建设标准规划是有控告申诉专业用房210平方米,已不能满足检察工作职能对控告申诉用房的要求。

为做好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受理工作,省检察院提出了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工程,以建立统一受理报案、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七合一”的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实现接访、信函、电话、网络、视频、案件受理六种受理方式的“六整合”,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第三章建设地点与建设条件

3.1建设地点

该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大院内。

主要是对现有的举报中心、东北角的内部用房和计财处办公楼的1-2层进行改造和局部建设(具体布局详见原总平面图)。

项目建设条件较好,项目用地周边市政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3.2建设条件

1.区域稳定性及地震

根据国家地震局发布的《中国地震区划图(1990)》和《湖北省地震烈度区划图》资料划分,本工程区域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测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

2.水文地质特征

根据区域水质调查资料及采样水进行水质分析表明,项目用地地下水对混凝土及混凝土中钢筋无腐蚀性。

3.气候条件

项目所属区域为中纬度地区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季风气候明显,冬冷夏热,雨热同季,四季分明,雨水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长。

本地区春季升温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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