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合同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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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平方米;
企业申请建筑面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所附房间明细清单为依据。
第三条:
如乙方为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保证其许可的实际使用人及时交纳/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电梯费、采暖费、停车费、水电费及违约金等)并遵守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
第四条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第六条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安防设施的维护等。
第九条车辆行驶停放管理服务,保障道路畅通。
第十条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甲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的管理服务。
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参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二级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章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期限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准。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成本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
法定税费。
第十六条计费方式
本项目采取包干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即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第十七条
本合同所表述的所有收费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均指房屋
的建筑面积;
收费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物业服务费
住宅:
元/月·
㎡
2、电梯运行维护费
1-6层
7-12层
13-18层
3、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
收费标准参照《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标准执行。
非机动车:
自行车:
0.3元/次;
3.0元/月;
摩托车、电瓶车:
1.0元/次;
10.0元/月;
4、采暖费
集中供暖,执行政府公布的基本价加二次交换成本。
5、其他代收代缴费用
电费:
元/度;
水费:
元/吨;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或行业规定执行。
6、水、电费、采暖费等如遇调整,以供应单位的调价通知或公告为准做相应调整,甲方应提前将相应依据及最终核算价格向乙方进行公示后执行。
7、本合同约定的计费面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九条计费起始时间及支付方式
(1)乙方自签订完毕《租赁合同》之日起,即应按照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
务费、电梯费及其他应交费用。
(2)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及其他应交费用按照《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
时间及支付方式为标准进行支付。
(3)采暖费应在每个采暖季开始的第一个月15日之前一次性交纳。
第二十条
乙方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千分之1.6的违约金。
第六章维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应由其供应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甲方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或提供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在质保期范围内,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由施工方和供货方承担;
质保期范围外非人为因素损坏,由双方另行协商收取。
第二十四条乙方户内用电不得超过额定容量,如因此造成的用电事故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乙方若需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应与甲方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的施工时间、废物的清运与处理,装饰装修相关费用等进行约定,告知乙方在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七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2、承接本物业时,负责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3、有权要求物业使用人参与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务工作。
4、可以委托专业性服务的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5、对乙方及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服务手册》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及其他合法措施,并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问题。
6、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等单位的委托,向最终用户代收代缴相关费用。
7、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管理和物业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9、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教育服务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0、向乙方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11、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12、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可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物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以及《管理规约》、《服务手册》;
3、依据本合同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种费用;
4、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5、对使用人及访客违反本物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以及《管理规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7、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合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交并按本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甲方已经收取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
第三十条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或物业的贬损;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甲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4、因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因非甲方责任出现的突发事件,如出现火情、抢劫等事件,甲方为控制局面、减少乙方或第三方及共用部位的损失,而采取相应正当措施时,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乙方合法权益等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乙方承租房屋内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乙方的,甲方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派出所或其他租户)的监督下,进入乙方的承租房屋内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与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物价、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如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有所调整,届时由甲方重新进行核算,新的标准应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其它费用指导性标准等约定事项如遇政策性调整,甲方应于执行新标准前15日内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相关政策资料和调整标准的公示,届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五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