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区域销售代理协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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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杰石
法定地址:
郑州市兴隆街8号郑州大酒店B座26楼
邮编:
450000
乙方:
邮编:
根据中国经济法规,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甲方的“梦祥银”(以下简称该品牌)产品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周期:
本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年。
二、合作方式:
合资经营
三、出资比例:
出资总额:
5万元/平方
甲方:
51%
乙方:
49%
四、合同生效
乙方首次提货款到甲方账户后合同生效。
五、合同事项
1、甲方授权乙方为“梦祥银”品牌产品在黑龙江省区的品牌代理商,负责“梦祥银”品牌产品在该地区的批发,零售、市场开发、用户管理、用户、服务业务等具体经营,乙方的具体销售范围为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
2、在授权期间内,乙方首年年度销售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大写:
贰千万圆整),其中批发1600万元(大写:
壹千陆佰万圆整)加盟商供400万元货(大写:
叁佰万圆整)以后年度销售金额按每年25%的呈递任务量。
3、如乙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任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经营事项:
1、在授权期内,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该品牌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产品说明内容一致或与提供的样品相符。
2、甲方须按合同要求和乙方的订货单按时发货,保证货源供应。
3、甲方将该品牌产品按其中传统手镯、套锁类按当期公司的统一供货价格乙方供货,乙方应在提货前支付所报货物货款,甲方在确认乙方货款到帐后2个工作日内给乙方发货,此类销售无返利。
4、甲方每年免费为乙方提供业务培训4次,具体内容双方协商,地点和培训设备由乙方提供,培训师由甲方指派,培训师费用甲方承担。
5、甲方针对品牌的推广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乙方。
6、乙方保证经营该品牌系列产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甲方指定的价格销售,不得不经甲方同意擅自调整产品销售价格。
7、黑龙江地区的加盟客户由乙方负责供货,服务,品牌加盟费双方各50%,加盟合同保证金由甲方保管,货品由甲方负责提供,返利由甲方支付,任务按甲方公司的标准。
8、阶梯返利政策:
仅针对加盟商按批发价提的货,不含差价供货部分。
l乙方未完成年度任务按完成比例*返利比例进行返利;
l乙方完成年度任务的按提货金额5%进行返利;
l乙方完成年度任务,超过部分返利政策:
101%~150%的提货金额按6%进行返利,151%以上的提货金额按7%进行返利;
l返利不以现金形式每半年结算一次,合作比营项目单独建账,独立运营,会计由甲方委派,出纳由乙方委派,每季度甲方委派第三方对乙方经营状况进行审计,每月由会计在5日前向双方提报会计报表。
l合同终止出现大量退货时如出现退货金额大于当年提货金额,甲方有权扣除前期返利。
9、经营限制:
乙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
10、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采取物流运输和公司送货上门两种相结合的方式,物流产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11、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项目属于独立的经营实体,自负盈亏。
在合作期间内以及合同终止后所牵涉的场地租金、人员工资等经营管理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没有任何的关系,由经营管理费用产生的纠纷所牵涉的第三方自行与乙方协商解决。
12、在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各种宣传推广方案。
13、产品销售政策按公司现行销售政策执行,退换货按公司政策执行,产品调换从提货之日起不得超过50天,否则加收3%的手续费。
三、促销与广告
1、乙方单独进行该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相关广告形象设计须经过甲方审核或由甲方提供。
2、乙方须承担自行组织促销活动产生促销让利和费用。
3、乙方经营甲方产品的场所须有甲方品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标识形象,形象方案可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四、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
1、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2、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3、乙方不得在销售范围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
4、乙方应在经营中按甲方的销售政策向用户进行宣传,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5、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
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该品牌,或以该品牌代理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五、竞争限制
1、甲方授予的批发权仅限乙方在自己的销售渠道中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批发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所制定的销售价格政策,在未征得甲方批准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以任何名义私自对销售政策和价格进行调整,否则,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服务质量控制
1、为维护乙方售出商品品种和服务的一致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的运营方法必须遵守总部要求和标准。
2、凡甲方有新产品推出,乙方必须将新产品及时上架销售。
3、随着甲方客户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增加,甲方将对全体客户进行信息化管理。
如该项管理实施时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乙方须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七、保密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
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
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2、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3、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专卖店经营手册以及其它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即刻归还甲方。
八、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
2、合同条款的更新,应在本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完成。
以双方签订新的经销专卖合同书为合作文本。
3、如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无意继续合作,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a、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
b、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c、向甲方移交客户登记名册;
d、归还所有带有“梦祥银”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e、取消以“梦祥银”名义登记的商业注册和名称登记
f、在原乙方经营场所内外的房屋、设备、陈设等处,消除任何与“梦祥银”有联系的迹象;
g、因乙方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5、如遇双方行为人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合同约定如下:
a、不可抗力包括天灾、战争、人祸及政府法令变更等事项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产生的意外事故。
b、如由于双方其自身所不可控制的原因而不能履行义务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合同可以终止。
c、如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当事人必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公告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d、一方若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中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但另一方仍应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所应该承担的义务。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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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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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
年月日签定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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