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简答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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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简答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的种类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自行解除。

六、经营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法39条)

1.试用期内证明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42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

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的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工资水平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三年。

3.月工资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已发生劳动关系的期限不满十

二个月的,按已发生劳动关系期限内的平均工资计算。

十、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

裁员20人以上,不足20人的企业裁减10%以上,用人单位提前

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可以裁减人员)

十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2.有与其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集体劳动合同的特征

1.是特定当事人(工会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

2.是一种集体性质的协议,劳动者组织起来集体协商,目的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

3.义务性质特殊,即工会负有政治和道德责任,用人单位有法律责任;

4.是一种要式、双务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5.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

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

十三、工资支付办法

1.必须以法定货币(人民币)进行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

2.必须有书面记录(数额、时间、签字),用人单位保存两年以上;

3.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

4.必须在约定的时间支付;

5.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十四、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损害赔偿等费用;

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

5.

按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每月扣除不超过劳动者本人月工资的20%。

扣除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支付)

十五、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的因素(重点)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十六、制度工时天数的计算公式

制度工时天数=(全年日历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休息日天数)/12个月,即:

年工作日=365天/年-11天/年-104天/年=250天

季度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制度工时天数)=250天/年/12月≈20.83天/月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资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十七、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1.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

2.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

3.特殊原因不超过三小时;

4.禁止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妇女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十八、延长工作时间特殊情况下不受限制的情形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

加点:

150%加班:

200%法定节假日:

300%

二十、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0-30人死亡或者50-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1亿直接损失;

3.较大事故:

3-10人死亡或者10-50人重伤或者1000万-5000万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产假98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流产的,凭医院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

2.产期工资照发;

3.女职工怀孕四个月内流产给15-30天假期;

4个月以上的给42天产假。

二十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性;

2.强制性;

3.保障性;

4.互助性;

5.预防性;

6.储蓄性;

7.差别性。

二十三、社会保险的种类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

4.工伤保险;

5.生育保险。

二十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人员,享受退

休保险待遇,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男满60岁,女满50岁,连续工作满10年;

2.井下、高空、高温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或有害身体健康的,男满55岁,女满50岁,连

续工作满10年

3.男满50岁,女满45岁,连续工作满10年,有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十五、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

1.缴纳1-5年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最长领取12个月;

2.缴纳5-10年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最长领取18个月;

3.缴纳10年以上失业保险基金的,最长领取24个月

4.失业人员就业再失业的,缴费的期限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可以与前次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十六、失业保险金的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十七、失业保险金待遇停止的情形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

6.无正当理由,拒绝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八、医疗期限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二十九、工伤事故的构成要件

1.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或事实);

2.职工有人身损害事实;

3.损害必须在工作职责的履行过程中发生(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4.事故与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三十、工伤认定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事件的;

4.造成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火车事故等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一、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十二、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的。

三十三、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十四、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属行政)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对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的纠纷;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的纠纷(非劳动关系);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雇佣人员之间的纠纷;

7.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的异议纠纷。

三十五、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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