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汇编doc 21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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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
国税发【1994】第031号
发布时间:
1994年
)
4、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2】第007号
2002年01月09日)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号:
国税发【2002】第152号发布时间:
2002年12月05日)
2、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4、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5、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第1170号
2002年12月17日)
(三)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第031号
1994年)
(四)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税发【1994】第031号发布时间: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第092号
1995年11月23日)
6、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3】第139号
2003年11月18日)
7、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3】第238号发布时间:
2003年12月05日)
(五)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退(免)税
1、自2004年6月1日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
(2)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西部地区是指:
重庆市,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西藏、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自治区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符合条件的,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所在地退税部门提供,退税部门应对企业的退税凭证,包括纸制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逐笔复审。
复审无误的,予以核销已免抵退税款。
复审有误的,多免抵退税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税的予以补齐。
企业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汇核销的,退税部门对已免抵退税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业主管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第079号
2004年06月23日)
(六)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来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1号发布时间:
1999年09月20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
(1)在2002年3月3l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没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4】第116号
发布时间:
2004年07月10日)
(七)中标机电产品退税
1、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8】第065号
1998年05月11日)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2、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