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理销售人员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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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保险代理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码:
《个人代理销售人员资格证书》证书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保险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仅适用于乙方已经合法取得《个人代理销售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
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第一条授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一)代理期限
授权代理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二)代理区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三)代理业务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下列选择项可多选,选择项须在相应方框内打“√”,非选择项须在相应方框内打“/”,空白内容由双方协商填写,如无内容请填写“无”,下同】:
序号
险类名称
单笔业务保额/责任限额上限
1
□企业财产保险
2
□家庭财产保险
3
□商业性机动车辆保险
4
□交强险
5
□工程保险
6
□责任保险
7
□信用保险
8
□保证保险
9
□船舶保险
10
□货物运输保险
11
□特殊风险保险
12
□农业保险
13
□健康险专项业务
14
□其他意外健康险业务
15
□其他险种
2、根据甲方交叉代理权限,乙方可代理下列保险业务:
保额
□寿险
□长期健康险
□护理保险
(四)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
(1)以甲方保险代理销售人员的身份接洽客户;
(2)有偿或无偿使用由甲方制作或者核准的展业资料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销售保险产品;
(3)全面、准确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等;
(4)为客户进行需求分析和设计投保方案;
(5)指导客户填写投保险单,并将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可能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险费率的有关客户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6)将客户填写的投保险单、投保材料及相关客户资料交付甲方,并保证客户的投保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7)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2、协助甲方做好后续客户服务工作;
3、接受客户咨询;
4、经甲方授权,组织其他保险代理销售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代表甲方接受保险风险或签订保险合同;
4、通过任何媒体发布任何与甲方相关的广告、宣传材料及声明及印制(包括电脑打印)带有公司标识的材料、名片或其他任何宣传资料;
5、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二条保险费的解付
(一)保险费解付方式和期限
根据监管机关管理规定和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保险业务分为见费出单业务和非见费出单业务。
1、见费出单业务
乙方应引导或帮助客户办理银行转账、银行自动转账授权、银行代收等非现金方式缴交保险费,或引导客户到甲方柜面交纳保险费。
乙方应告知客户,上述缴费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并应告知客户需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其中分期缴费的,应一次性交清当期保险费。
2、非见费出单业务
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在日内将所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缴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其中分期缴费的,应根据分期收费协议及以上约定及时解付保险费。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收取保险费。
(三)乙方不得为客户垫交保险费,乙方交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交纳的。
(四)乙方不得自行将佣金在代收的保险费中扣除。
第三条 佣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支付乙方的代理手续费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限额内佣金。
1、双方约定的各险类佣金比例上限是:
佣金比例上限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商业性机动车辆保险
交强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船舶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特殊风险保险
农业保险
健康险专项业务
其他意外健康险业务
其他险种
2、甲方向乙方支付交叉销售业务佣金时,双方约定的各险类佣金比例上限是:
寿险
长期健康险
护理保险
(二三二二二地)上述佣金包含增值税及附加与个人所得税,佣金标准上限为该险种代理业务佣金的最高支付上限,并非实际每笔业务的实际执行标准。
业务具体支付标准按甲方当年该笔业务时所执行的政策规定执行。
乙方所得佣金产生的税款(增值税及附加与个人所得税之合计)由乙方承担,并委托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
如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需由乙方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实收乙方依本合同第二条
(一)所解付给甲方的保险费,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乙方佣金,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或不可抗力顺延。
乙方账户信息:
收款人姓名:
收款人账号/卡号:
卡折标志:
□卡□折□对公账户
银行代码:
银行名称:
区域代码:
区域名称:
联行号:
手机号:
邮箱地址:
(四)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且乙方已将保险单送达客户;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如果代理的保险业务有分期付费约定,则“全额”是指保费按时足额的缴纳;
3、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甲方对客户电话回访成功;
4、代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代理合同的各项约定。
(五)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解除保险合同、增加或减少保险费情况的,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佣金:
投保人增加保险费的,对加费部分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
投保人通过批改减少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所减少或退保的保险费所对应的佣金。
退回方式包括直接在最近一期佣金中扣除或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在3日内缴回。
第七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保险代理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力;
(三)甲方有权就乙方的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六)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或甲方业务管理需要,按照险类或产品调整佣金比例。
(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有偿或无偿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有偿或无偿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五)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六)有偿或无偿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八条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佣金;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有偿或无偿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有偿或无偿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和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塑造甲方良好的社会形象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在协助客户投保时按甲方要求真实、完整的填写客户详细信息;
(六)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七)保守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