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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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事故由工程项目部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一月以内报业主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复。

事故调查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应派人参加。

3.4死亡事故和重大、特大伤亡事故:

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4.1事故即时报告: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按照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网分公司、国华集团公司和宁波市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3.4.1.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3.4.1.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4.1.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4.2事故调查及调查程序

3.4.2.1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过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必要时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过企业领导和安

全监督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3.4.2.2收集原始资料:

3.4.2.2.1事故发生后,安全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全监督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4.2.2.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全监督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4.2.2.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品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3.4.2.2.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拒绝。

3.4.2.3调查事故情况:

3.4.2.3.1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4.2.3.2机械设备事故:

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

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机械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

调整装置、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4.2.3.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4.3分析原因责任

3.4.3.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4.3.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4.3.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4.3.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3.4.3.4.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4.3.4.2规程制度不健全。

3.4.3.4.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3.4.3.4.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和不合格。

3.4.3.4.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3.4.3.4.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4.3.4.7违章指挥。

3.4.3.5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4.3.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4.3.6.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权限进行处理。

3.4.3.6.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l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l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l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4.3.6.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4.4事故调查报告书

3.4.4.1重大及以上机械设备、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上级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

经过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4.2事故调查的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单位或政府安全主管部门。

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报送各参加调查单位或部门。

3.4.4.3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l伤亡事故登记表或机械设备事故报告书。

l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l现场调查笔录、图纸、计算机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象带等。

l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l物证、人证材料。

l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l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l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l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l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l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l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附:

除执行以上程序和规定之外,参建各方仍需遵从国华浙能公司管控体系文件中“0207-事故、事件控制程序”的规定和要求。

事故、事件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及时规范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人身、设备、质量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

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令第34号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75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综合管理手册》

国电发[2000]643号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电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办发[1999]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火发字[80]5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GHZN与设备、材料供货商签订的合同技术条款及质量文件等

《记录控制程序》

《不合格/不符合控制程序》 

《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工程现场交通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电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公安部      《火灾统计管理》

《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管理法》

《传染病防治法》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本程序除采用ISO9000:

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原理和术语》、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的定义以及GHZN综合管理手册中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5 职责和权限

5.1 当某单位是事故(安全、质量、环保)的责任方时,应对处置的的全过程负责;

5.2 监理单位参加、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

5.3 GHZN工程部参与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5.4 GHZN管理者代表负责领导重大质量、环境事故处理,参与重大质量、环境事故的分析活动;

5.5 GHZN总经理负责领导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批准事故报告。

6 工作程序

6.1 工程质量事故

6.1.1质量事故的范围:

6.1.1.1凡在施工(调整试运前)过程中,由于现场储存、装卸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者;

6.1.1.2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永久性缺陷者;

6.1.1.3在调整试运过程中,由于(非设备制造、调整试验、运行操作)施工原因造成设备、原材料损坏,且损失达到规定条件者。

6.1.2 质量事故的分类:

质量事故按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可分为重大事故、普通事故和记录事故。

6.1.2.1 重大质量事故

1)房屋及建(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2)建(构)筑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构)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构)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4)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5)影响里程碑进度工期7天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6)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材料费+管理费-可以回收利用的器材残值)。

6.1.2.2 普通质量事故

1)未达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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