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发〔2009〕40号)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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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拆迁、依法补偿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安置条件。

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其面积根据合法手续,按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补偿安置方式。

所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均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

(三)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核定后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回居房的价格互为结算调换差价。

因户型设计限制,安置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5平方米)按建安造价结算。

超5—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按综合造价结算,超10平方米以上的按同地段商品房平均售价结算。

安置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货币补偿;

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不另选回居房。

被拆迁户的配偶或子女,已单独立户,经审核在其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被拆迁户居住一起的,与原户主合并计算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以及原有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享受优惠购房,超出原合法面积部分按建安造价结算。

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1—5平方米(含5平方米)按综合造价计算,超5平方米以上的按同地段商品房平均售价结算。

(四)住房货币安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五)统建回居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同类地段商品房平均售价由县建委、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共同核定后予以公布。

(六)统建回居房实行统一安置,先搬迁先选原则。

(七)所有违法面积都不作为享受统建优惠购房面积。

三、拆迁补偿费用及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500元/户·

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选择优惠购房方式的发放二次。

在签订协议时一次结算。

(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选择优惠购房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

月计发,第一次过渡补偿费按12个月预发,剩余过渡补助费以优惠购房交房时据实结算。

违法建筑面积和临时建筑面积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货币安置的按政策规定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三)搬迁奖励。

按期搬迁并腾空房屋签订协议的优惠购房户每人奖励3000元,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每人奖励7000元。

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拆迁协议的不予奖励。

非农业人口户口在被征地组,且与被拆迁户户主系直系亲属的,并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可以合并在该户计算。

虽居住在被拆迁户一起,但户口不在被征地组的,不计入奖励人口。

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列入计算奖励人口。

(四)提前搬迁奖。

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期限为15天;

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搬迁期限为20天,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每提前一天,奖励200元。

(五)被拆迁人的水、电、气、视、讯一次性迁移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1、货币安置的每户按以下标准计发:

(1)独立水表每户1200元;

(2)独立电表每户660元;

(3)独立气表每户3000元;

(4)有线电视每户550元;

2、产权调换按原有房屋的实际情况予以恢复,超过应恢复数量部分,按上述标准补缴相关费用。

四、在征地拆迁土地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偿安置

(一)有建房批准手续,但未建房屋的。

(二)违法建筑。

五、拆迁过渡期限:

自搬迁之日起24个月,超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建委等单位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方案通知

抄送:

县委、人大、政协,县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30日印

(共印10份)

梁平县新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一级

标准

二级

三级

砖混

砖墙(条石)预制盖

1160

1100

1040

砖墙(条石)瓦盖

980

砖木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910

840

砖墙(片石)瓦盖

77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700

土墙

穿逗、土墙瓦盖

800

600

石棉瓦、玻纤瓦盖

500

简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350

300

250

简易棚房

200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

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不含1.5米)以下,1米(含1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

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截止征地批文下达之日,房屋峻工时间在5年以下的为一级,5—10年的为二级,10年以上的为三级。

7、房屋有外墙砖、铝合金门窗以及地面砖等装饰的,可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上浮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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