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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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1.坚持精简高效原则。
各区、县(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核定中小学编制,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明确具体工作岗位,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
2.坚持合理配置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校的办学层次、规模、编制、队伍状况等情况,引导超编教师向缺员学校流动,逐步实现校际师资力量总体均衡。
3.坚持按岗定责、以责定薪原则。
实行按劳分配、优质优酬的分配办法,努力实现责任与效益相统一。
4.坚持创新原则。
在符合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严格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先竞聘、后安置”和改革中财政拨款额度不减少的办法,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避免骨干教师的流失和增加不必要的财政负担,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教师队伍稳定。
(三)工作目标
完善中小学校领导管理体制,做到人权与事权相统一;
实行聘用合同制,加强岗位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和用人制度;
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制度;
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优良、专业化强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6.落实市及区、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调配交流、培训考核等管理职责,其他部门不得越权聘用、辞退或调动教师。
7.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理顺农村中小学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市)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
有关农村成职教育、农民教育、扫盲工作、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等工作,在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学校负责,中心学校可增设1—3名视导人员。
(二)加强编制管理,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
8.积极稳妥地做好编制核定工作。
市教育局根据省核定下达的编制,负责核定直属学校和各区编制;
各区、县(市)分别根据市和省核定下达的编制,自主核定所属各校编制。
若有余缺,在总编制不变的前提下,自行调剂解决。
编制不足部分,由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根据所属各学校实际,、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提出增编及具体编制配备意见,市教育局汇总后报市编委,作为向省争取追加编制的依据。
在省核定给我市的补充编制下达之前,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可先进行岗位设定和人员竞聘工作。
9.科学核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
按周课时数核定标准为:
高中教师(含职业中学)12—14节;
初中教师14—16节;
小学教师16—22节。
该标准周课时数是以语文、数学和外语为基准确定的,其他学科周授课时数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周课时数的上限。
实施新的课程改革后,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按相关要求核定周课时数标准。
10.科学设定学校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
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
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核定校级领导职数1-2职(农村小学核定1职);
13到23个班的核定校级领导职数2—3职;
24个班以上的核定校级领导职数1-3职。
乡镇中心学校在原编制和领导职数基础上增加编制1-3名,增加领导职数1职。
(三)完善校长管理体制
11.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所属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培训、调整和奖惩等实行归口管理。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或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并相应负责管理。
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并归口管理。
12.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和选拔任用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13.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和交流制。
根据校长的德、能、勤、绩和工作需要确定任期。
每届校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同一学校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各区、县(市)要制订校长交流计划,建立校长交流机制。
14.积极探索、试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四)实行教师聘用制和教师职务聘任制
15.改革中小学现行的用人制度,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按照老人新机制、新人新办法的合同管理机制对中小学教师实行聘用合同制。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权利和义务,实现中小学校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16.各中小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各自学校的内设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等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校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7.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做好教师资格认定、持证上岗工作,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新机制。
18.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聘用人员,本人申请并经组织审核符合条件者,学校可以与其签订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19.中小学实行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分开和教师职务聘任制。
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作为任职的资格,与工资待遇不直接挂钩。
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数额内,根据学校的规模、编制和教师队伍状况,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
20.建立辞聘、辞职和解聘、辞退制度。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法律程序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聘或辞退不合格教师;
教师有权依法辞聘或辞职。
(五)实行中小学后勤服务社会化
21.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14号)和《关于事业单位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实施意见》(哈人联[2004]14号)精神,积极推进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22.对中小学校工勤人员实行“老人新机制、新人新办法”,按照空一收一、走一减一的原则,逐步取消工勤编制。
(六)改革分配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
23.受聘人员可不受职务限制,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低职高聘,逐步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
24.教职工工资由各级政府统发,各级政府要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5.建立与聘任制相适应的教师工资保障和分配激励机制。
中小学校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在科学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工资节余部分由学校自主分配,超额部分由学校自负的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26.中小学实施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分配制度改革。
将教职工原工资划分为固定工资和动态工资两部分,动态工资按照职务岗位、责任、工作态度、工作量、效率、奖励等因素重新分配。
中小学校要建立动态工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原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全口径工资包干节余资金及学校投入的资金三部分组成。
(七)进一步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2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教师队伍整体优化和调整的需要,建立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的导向机制,引导教师进行合理有序流动,鼓励超编教师到缺员学校任教。
28.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对口支援、教师轮换”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城镇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为当地培养培训青年教师,解决农村骨干教师缺乏、教师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29.认真做好教师队伍清理工作。
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清退临时代教人员,大力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将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调整到其他岗位。
(八)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
30.加强聘期管理,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
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制订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考核程序和办法,建立考核写实档案。
要把考核结果与教师的聘用、评职、晋级、奖励挂钩,使考核成为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
(九)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31.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
对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要以单位和行业内部消化为主,采取高职低聘、内部交流、转岗聘任、跨行业和跨系统调剂、创办经济实体和服务实体等形式进行妥善安置。
32.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30年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哈尔滨市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哈办发[2004]31号)办理内退,由本单位纳入退休人员管理。
三、组织领导
33.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政策制定和部门间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34.各县(市)可参照本方案,根据实际制订本地具体方案,报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时间安排
35.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5日之前完成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
2005年1月15日开始进行教师聘任工作,2005年3月1日前完成。
36.本方案由市教育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