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中医养生协会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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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休宁县中医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工作与业务范围包括:
从事宣传、普及全民养生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养生健康意识,推广养生健康实用技术;
多方面为会员及会员企业服务;
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及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具体业务是:
一、举办中医大讲堂,宣传养生保健知识,弘扬中医“治未病”的理念,促进人、社会、自然的和谐统一。
开展养生健康咨询;
二、组建太极拳健身队,推广养生健康实用技术;
倡导全民健身运动,提高身体素质
三、收集、整理民间传统养生健康文化并进行科学研究与创新
四、民间传世养生方药的科学实用价值与开发应用;
五、开展县内外有关养生健康知识的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七、帮助企事业单位改善职工养生健康管理工作;
八、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九、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十、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十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三、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四、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凡生产经营、研究开发养生健康相关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中医药、养生食品、功能饮料、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具有养生功能和养生项目的企业、经营单位(如酒店、休闲养生会所、健身会馆、书店等);
养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愿意从事或参加养生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事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席批准;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
团体会员代表应当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团体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解散、终止或与其他机构合并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政协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十)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决定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办公室,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工作人员组成。
办公室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
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聘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入之前必须接受县政协与民政局社团办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或国际惯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办公室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政协审查同意,报民政局社团办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政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县政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