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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贷款:

本科目核算结算中心为成员单位提供的贷款,应按利率、成员单位贷款账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利息:

本科目核算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的部存款不足以支付结算中心的部贷款利息,应按成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代管票据:

本科目核算结算中心集中管理成员单位收到的商业汇票,应按银行、成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应收票据:

本科目核算成员单位将票据贴现或背书给结算中心,到期后由结算中心到银行办理托收的业务。

6、部存款:

本科目核算成员单位在集团分账户的存款,应按期限、利率、成员单位账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7、企业存放票据:

本科目核算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存放的商业汇票,应按成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8、利息收入:

按照利息收入的来源设置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部贷款利息收入和贴现收入三个二级明细账。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结算中心从银行得到的利息,应按银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部贷款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结算中心提供给成员单位的部贷款收取的利息,应按成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贴现收入:

本科目核算成员单位将票据贴现给结算中心时结算中心收取的贴现息。

9、手续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结算中心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应按业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0、利息支出:

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设置部存款利息支出和贴现支出两个二级明细账。

部存款利息支出:

本科目核算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的部存款支付利息,应按成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贴现支出:

本科目核算结算中心将票据贴现给银行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

11、手续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结算中心在银行办理各种业务支出的手续费,应按业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八条结算中心的凭证按用途分为结算凭证和总账凭证:

1、结算凭证:

是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单据(含电子单据),按照经济业务的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账户而填制的作为登记账户账簿的依据。

2、总账凭证:

是用来登记总账账簿的依据,由结算凭证生成。

第九条结算中心的核算程序:

1、根据发生的资金业务填制结算凭证。

2、根据结算凭证,逐笔或汇总生成总账凭证,通过电脑记载分户账。

3、根据已处理的凭证同银行和成员单位交换单据。

4、每日营业终了,办理轧账和日结,由电脑生成明细账和总账,并打印科目日结单,做好数据备份。

5、月度终了办理月结,年度终了办理年度结转。

6、定期将经过业务处理的凭证、账薄和报表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第十条结算中心的记账规则:

1、为保证资金计息的准确性,结算中心应根据银行回执、对账单上的日期及时编制结算凭证,对同一笔业务,结算凭证上的起息日期应与银行对账单的日期一致;

对于部转账、信贷等,起息日期应与资金实际划拨日期一致。

2、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开、关机管理,规结算中心的工作日期,未开机不允许处理业务;

开机后只允许处理当前开机日期的业务,结算凭证上的凭证日期为当前开机日期;

一天只能开、关机一次;

关机后不能再处理日常业务和核算。

3、当编制凭证日期晚于资金实际划拨日期时,应调整结算凭证上的起息日,进行倒起息处理。

第十一条结算中心编制结算凭证登记账户账簿后,由结算中心发起的业务,如:

资金上划、资金下拨、部转账中的收款、部贷款中的本金入账等,应生成“借/贷记通知书”,加盖结算中心印章,向成员单位发放,作为成员单位核算的依据,结算中心与成员单位交接单据时应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结算中心当天的账务必须当天处理完毕,每日营业终了,应进行日结处理:

1、检查当天是否有已处理完毕而未生成结算凭证的业务单据;

检查当天是否有未审核、记账的凭证;

检查当天账务是否平衡等。

2、用当天总账凭证进行科目汇总,其结果必须与凭证汇总相符。

3、根据科目汇总结果登记总账。

4、检查总账与分户账是否相符,即:

各科目总账应等于所属科目分户账汇总。

5、打印当天凭证、账表,如:

流水账、科目汇总表或凭证汇总表、日记账、余额表、资金头寸表等。

6、核对电脑打印出的报表。

重点核对凭证是否与科目汇总表和当天流水账相符。

7、装订凭证和电脑打印出来的报表。

8、计算机数据备份。

以上日结工作结束,进行关机处理。

第十三条错账处理:

账务处理要严肃认真,一旦发生差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当日已关机或当日之前发现错误需要调整更正时,均需先通过红字凭证冲回原来的错账,再编制正确的蓝字凭证记账。

2、上年错账在本年发现,应用反方向蓝字凭证冲正、调整。

3、冲正各计息户错账,应计算应加(或应减)积数进行调整。

4、错账冲正,必须经结算中心主任审查后才能办理。

第四章银行存款期初余额结转

第十四条结算中心成立时,通过银行将成员单位的存款上划至结算中心集团账户。

结算中心收到银行的到账通知后,编制结算凭证并向成员单位提供贷记通知书。

借:

银行存款—活期存款(明细)

贷:

部存款—活期存款(成员单位部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成员单位根据结算中心提供的贷记通知书编制凭证。

第五章收款及收入上划核算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对外收款时,得到银行到账信息,根据业务类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银行按照协议将成员单位收入账户的资金汇总上划到总账户,结算中心根据银行的到账通知,编制结算凭证,并向成员单位提供贷记通知书。

第十八条成员单位根据结算中心提供的贷记通知书编制凭证。

第六章付款及下拨的核算

第十九条结算中心根据审批通过的成员单位周资金收支计划下拨资金,编制结算凭证并向成员单位提供借记通知书。

第二十条成员单位委托结算中心付款,成员单位填制委托付款书,结算中心办理该业务后,编制结算凭证:

第二十一条成员单位根据委托付款书编制付款凭证。

第七章部转账业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成员单位通过委托付款书委托结算中心办理部转账,结算中心办理该业务后,编制结算凭证并向收款单位提供贷记通知书。

部存款—活期存款(付款单位部结算账户)

部存款—活期存款(收款单位部结算账户)

第二十三条付款单位根据委托付款书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根据贷记通知书编制收款凭证。

第八章外部融资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由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做集团账务处理。

结算中心只在收到款项和归还款项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收到融资款项到账通知时,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和结算中心会计各自进行账务处理。

1、结算中心会计根据银行到账通知,编制结算凭证并向集团公司财务提供贷记通知书。

部存款—活期存款-集团公司结算账户

2、集团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结算中心贷记通知书,结合贷款合同的融资期限的不同,分别做以下会计凭证:

一年以的借款:

结算中心存款

短期借款(按银行、利率设置明细)

一年以上的借款:

长期借款(按银行、利率设置明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财务按月计算银行借款利息,做以下会计凭证: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预提费用-预提利息(按银行、利率设置明细)

第二十七条到期归还借款时,集团公司财务填写委托付款书,结算中心确认后办理还款支付。

1、集团财务根据委托付款书编制会计凭证:

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按银行、利率设置明细)

2、结算中心编制结算凭证: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本部为结算中心从外部银行取的借款,直接在结算中心存为定期存款。

1、集团公司本部财务编制会计凭证:

结算中心存款(定期)

短期借款(按银行、利率设置明细)/长期借款(按银行、利率设置明细)

部存款—定期存款-集团公司定期账户

第九章定期存款的核算

第二十九条成员单位可以在结算中心办理部定期存款,结算中心开出定期存单,编制结算凭证:

部存款-活期存款(成员单位部结算账户)

部存款-定期存款(成员单位部定期存款账户)

第三十条定期存款到期后,结算中心编制结算凭证:

利息支出-部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成员单位提前支取部定期存款,结算中心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编制结算凭证:

第三十二条结算中心在商业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后,编制结算凭证: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账户

银行存款-活期存款账户

第十章部信贷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成员单位向结算中心申请贷款,签订部借款合同并经过审批后,结算中心办理本金入账,登记部借款台账,并编制结算凭证及向成员单位提供贷记通知书。

部贷款(成员单位部贷款账户)

部存款(成员单位部结算账户)

第三十四条成员单位按期归还贷款时,结算中心登记部借款台账并编制结算凭证:

贷:

应收利息(若有的话)

利息收入—部贷款利息收入

第三十五条成员单位借款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归还,可向结算中心申请展期。

展期申请获得批准后,结算中心调整信贷合同,不做账务处理。

到期未申请展期的或展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按照合同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不做账务处理。

第十一章利息计算及核算

第三十六条结算中心对部活期存款利息按季结息;

对贷款按季计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计算复利。

三、六、九、十二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第三十七条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

12(月)=月利率

月利率÷

30(天)=日利率

360(天)=日利率

2、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存贷款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日的上一日止。

在结息日计算时,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

日利率

分段计息:

凡利率调整后,需按规定分段计息的,必须按每段的时间和利率,分别计算,然后加总。

积数调整:

因错账冲正涉及到计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减或应加积数,调整积数,于计息时一并计算。

第三十八条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的部存款计息,做如下会计处理:

每季结息

利息支出—部存款利息支出

部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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