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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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并通过督查上岗培训考核;
(三)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督查工作。
第11条水利督查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由水利部督查办具体负责。
对培训考核合格的,统一发放水利督查工作证。
第12条水利督查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培训。
水利督查队伍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增强培训针对性,不断提高水利督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13条水利督查人员执行督查任务实行回避原则,未经批准,不得督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项目)。
第14条水利督查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督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15条水利督查人员开展督查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禁止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禁止违反规定下达停工、停产、停机等工作指令;
(三)禁止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条例擅自操作机械设备;
(四)禁止违反规定要求被检查单位超标准、超负荷运行设备;
(五)禁止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危险工作区;
(六)禁止篡改、隐匿检查发现的问题;
(七)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向被检查单位或第三方泄露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商业秘密;
(八)禁止受关系人请托,向被检查单位施加影响承揽工程、分包工程、推销或采购材料、产品等;
(九)禁止收受被检查单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参加有碍公务的旅游、宴请、娱乐等;
(十)禁止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报销费用或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其他行为。
第16条水利督查人员在督查工作中存在工作不负责、履职不到位等情况的,给予谈话、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清除出督查队伍等处理;
违犯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水利督查队伍人员管理负面清单及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
第17条水利督查人员作出以下成绩,水利督查队伍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一)为保证安全、避免重大事故(事件)发生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显著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受到上级认可并推行的;
(三)作出其他突出工作成绩的。
第四章工作管理
第18条水利督查队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为督查工作依据。
第19条水利督查队伍开展督查工作应坚持暗访与明查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工作过程实行闭环管理,应包括“查、认、改、罚”等环节。
第20条水利督查队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督查组,具体承担督查任务。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人员组成和数量根据实际任务情况确定。
第21条水利督查队伍应根据具体督查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督查方案。
督查方案应包括督查内容、督查范围、分组分工、督查方法、时间安排、有关要求等。
第22条水利督查人员应持证开展现场督查,并依据督查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问题清单开展检查,通过“查、看、问、访、核、检”等方式掌握实际情况。
第23条水利督查人员开展现场督查,应按规定操作仪器设备,做好安全防护,保证人身、财产安全。
第24条水利督查人员应客观完整保存、记录督查重要事项、证据资料,建立问题台账,发现问题应与被督查单位进行反馈。
第25条水利督查队伍和督查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提交督查信息或督查报告。
督查信息和督查报告应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
第26条水利督查人员在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第27条水利督查队伍应跟踪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复查。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28条水利督查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各水利督查队伍应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合理编制预算,纳入年度预算。
第29条水利督查队伍开展工作应当保障工作用车,严格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
第30条水利督查队伍开展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和劳保防护用品等,保障督查工作安全高效。
第31条水利督查队伍应合理设置相关服务设施,积极利用水利行业河道管理所、水文站点、执法基地等资源,为水利督查人员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32条水利督查队伍应充分利用督查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终端等设备设施,通过督查业务各环节“互联网+”管理方式,发挥支撑作用,实现问题精准定位、全程跟踪,提高督查工作实效。
第33条水利督查队伍应按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工时考勤、加班加时等办法,给予水利督查人员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待遇保障,为水利督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督查工作中发生住宿无法取得发票的,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办财务〔2014〕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4条水利督查队伍应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措施,提高督查过程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35条建立督查专家库的水利督查队伍,应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专家遴选、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36条水利督查队伍督查工作绩效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考核一次,年底前完成。
第37条水利部督查办负责本级督查队伍、流域管理机构督查工作考核。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利督查队伍督查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督查办核备。
第38条考核实行赋分制,考核内容包括能力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绩效、综合评价等。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39条水利督查队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督查工作组织存在过失导致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二)督查队伍受到违法违纪处理的。
第40条水利督查队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列入督办的督查事项未办结的;
(二)督查工作组织存在过失导致一般责任事故的;
(三)督查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41条考核结果由水利部督查办负责汇总,报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通报。
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作为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的参考。
第七章附则
第42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水利督查队伍人员管理负面清单
2.水利督查队伍人员管理负面清单责任追究标准
附件1
水利督查队伍人员管理负面清单
序号
项目
行为描述
一般
较重
严重
1
组织纪律
未完成工作任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2
将无关人员引入工作环境中
3
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中挑肥拣瘦、推诿扯皮
4
民主测评、评先选优等活动中搞拉票、助选
5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6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听取合理建议,造成工作损失
后果较重
后果严重
7
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
8
违反议事规则,不经其他组员同意擅自掩盖或删除检查发现的问题
9
违反工作程序,擅自作出决策
10
工作纪律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消极懈怠,对明显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视而不见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11
工作中向被检查单位吃拿卡要,故意刁难
影响轻微
影响较大
影响恶劣
12
督查工作流于形式,或工作方式不当,不能反映现场真实情况
13
★对检查发现的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传递虚假信息,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14
违反规定打听检查情况,为被检查单位打招呼、说情等
15
泄露、扩散督查事项有关的应当保密的内容
16
未严格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开展工作,超范围、超规模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扰乱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17
未经批准擅自向被检查单位或第三方泄露检查发现的问题
18
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表检查发现的问题或信息
19
★作假篡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20
无故下达停工、停产、停机等工作指令
21
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条例擅自操作机械设备
情节严重
22
违反规定要求被检查单位超标准、超负荷运行设备
23
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危险工作区
24
工作期间饮酒或饮酒后进入检查现场
25
生活纪律
工作期间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
26
工作期间铺张浪费、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27
散布不良情绪,或挑唆、唆使他人做出有违队伍稳定的行为
28
破坏队伍安定团结
附件2
水利督查队伍人员管理负面清单责任追究标准
(单位:
问题个数)
责任追究方式
问题等级
谈话
警告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清除出督查队伍
一般问题
较重问题
严重问题
带“★”问题
注:
1.表中问题个数是指某一名督查人员累计发生的问题数。
2.对于违反以上行为的专家和第三方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等,水利督查队伍可视情节轻重,取消专家资格或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