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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根据其内容特征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这一类主要包括以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材料。
注意,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归入第一类。
第二类:
自传材料;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自传材料包括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自传是个人撰写自己家世、身世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自述。
自传材料的归
类,应该以内容和用途为依据,不能单纯按名称归类,如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也应该归在第二类。
第三类: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
审计材料。
这一类主要包括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考察和评价的材料。
归入本类的材料,必须是经过组织研究认可正式形成的,手续完备,能正确、历史地反映干部实际情况,具有查考价值的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注意,根据利用工作实际需要,?
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其相应的考察材料或表现材料归第九类?
。
第四类:
学历学位材料;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
培训材料。
这一类主要包括记载和反映干部学习、技能、科研水平的各种材料。
注意,过去学生登记表归第一类,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三类,此次修订中统一调整到第四类。
第五类:
政审材料;
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这一类主要包括干部审查和干部基本情况更政形成的材料。
注意,过去更改或认定姓名的材料是归在第一类的,此次调整到了第五类;
?
三龄一历?
认定材料统一规定归在第五类。
第六类: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这一类主要包括干部参加党、团组织的有关材料。
注意,此类包括民主党派的入党材料。
第七类:
表彰奖励材料。
这一类主要包括对干部给予奖励或表彰的材料。
注意,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有的归在第四、七、九类,此次统一规定归在第七类。
第八类:
涉法违纪材料。
问责材料、处分材料、上级决定解除处分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裁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等材料。
第九类:
招录、聘用材料;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臵、退(离)休材料;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
工资、待遇材料;
出国(境)材料;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
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注意,《公务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应归在第九类。
第十类: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
治丧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
其他材料。
第十类包括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
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
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
干部档案报送单,干部档案有关情
况说明等材料也入此类。
档案材料的分类有两点说明:
(一)第四类、第九类材料的二级分类
第四类、第九类材料内容复杂、数量众多,都处于动态变化中,由低到高、由少到多.为了便于添加材料、方便查找,还需要采用二级分类法,即对这两类中的材料,按照内容的不同再分别分为四小类,具体来说:
第四类材料二级分类分为:
1.学历学位材料;
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
3.反映科
研学术水平的材料;
4.培训材料等。
第九类材料二级分类分为:
1.工资材料;
2.任免材料;
3.出国(境)材料;
4.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其它材料。
今后,报送的新任市管干部档案,第四类、第九类材料必须进行二级分类。
(二)内容交叉材料的分类
1.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归第二类。
2.学生登记表、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四类。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归第七类。
4.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其相应的考察材料或表现材料归第九类。
5.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
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归第一类。
第二步,排序
排序是指将每一类别的材料按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或内容的内在联系排列顺序,并通过编写类号、顺序号和页码固定下来。
具体方法有:
1.按材料形成的时间排序
适用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第一、二、三、四、七、九、十类材料。
第四类、第九类材料排序时,在采用二级分类后的各小类中分别按时间排序。
2.按材料的内容以及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序
适用于第五、六、八类材料。
其中,第五类和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
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
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
入党志愿书应排在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每个类别中的档案材料排序后,要用铅笔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并在其右下角逐页编写页码。
页码的编写方法为,凡有图文的页面,每面作为一页,有封面的材料从封面开始编写。
空白纸和托裱用的衬纸不计页数;
复件和原件应视为一份材料,统一编写页数。
第三步,编目
篇二: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的具体操作方法
1、请认真阅读《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填表说明后如实填写表格,各单位人事干部于201X年6月26日前上报一份纸质版《干部任免审批表》后附干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上报电子版《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各单位名称命名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内含所有干部的表格,表格的文件名以每位干部姓名(同表格内名字一致)命名。
2、审核档案即初审人和复审人认定人员的基本信息后反馈至各单位人事干部,干部本人核对信息后,同意组织认定意见的,须在《干部任免审批表》第一页右上角签署“同意”并署名、按手印、注明时间。
本人意见与组织认定意见不一致、拒不签字的,须在《干部任免审批表》第一页右上角签署“干部本人对×
×
信息不认可”并署名、按手印、注明时间。
由各单位人事干部将《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回收转人社局档案室。
篇三:
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
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鉴别
第七条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
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
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
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
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报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
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
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
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
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
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
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
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
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
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四章档案材料的分类
第十一条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
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
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
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
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
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
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政审材料:
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
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
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
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加入党团的材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