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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屯溪区滨江东路

1.3工程容:

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1.4资金来源:

省飞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2条工程承包围

2.1承包围:

绿化、硬覆盖、景观

2.2工程总面积:

74200㎡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5)工程量清单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

4.1适用法律法规:

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名称: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CJJ/T48—99)

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CJJ/T48—99)合格标准。

4.3双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对合同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开工前7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4套蓝图图纸,电子版图纸1套。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承包人需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其他文件资料以及在签约及施工过程中知晓的发包人的全部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三、双的权利义务

第6条双派驻工地代表

6.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工程外全面协调、检查监督监理公司、承包人的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相关签证的全权代表。

按有关规定发出工程指令、确认、审核、批复工程有关事宜。

6.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整个事宜

6.3任一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7条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施工现场承包人已于投标期间勘查完毕并充分了解,认为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双协商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在承包人进场前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在承包人进场前3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在承包人进场前3天完成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工程开工前3天完成,由双签订书面交接,在施工期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在工程竣工后交回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发包人于开工前5天安排图纸会审及交底工作,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需予以配合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9)双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协商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8条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施工进度计划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进度计划需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

(2)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双协商,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4)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好所有的施工机械、工器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每日工完场清,未使用完的材料按发包人规定或重新入库或就地堆放整齐。

(5)双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9年11月23日

竣工日期:

2010年2月23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2日

第10条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施工进度计划在开工前接到全部施工图纸后3天提供

10.2发包人对施工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收到施工案后2天审核确认完毕,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0.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0.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1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2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发包没有完成第8条发包人工作;

没有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3条工期延误

13.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双协商

13.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就延误的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五、质量与检验

第14条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CJJ/T48—99)合格标准。

第15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5.1双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5.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检验。

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若在48小时发包人、监理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6条安全施工

16.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7条事故处理

17.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承担发生的费用。

17.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8条合同价款

18.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8.2金额(大写):

壹佰玖拾捌万壹仟肆佰零贰元壹角柒分(人民币)

(小写):

1981402.17元

第19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19.1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

合同价款的调整式:

工程量按实计算;

价格按中标价的综合单价,中标价没有的价格,按施工期间的信息价,依据《2008年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新编制

第20条工程量的确认

20.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20.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上报工程量后2天,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0.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1条工程款支付

21.1合同生效后/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为预付款。

21.2双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工程完成总量的50%,7天支付

35%

693490.75

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7天支付

工程竣工决算完成,7天支付

20%

396280.43

工程竣工养护满一年整,7天支付

5%

99070.11

工程竣工养护满二年整,7天支付

21.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5日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1.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7日,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0%,结算总价的10%作为工程保修金。

21.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工程变更

第22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

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批准后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3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加以确认。

第24条确定变更价款

24.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4.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5条竣工验收

2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3日组织验收。

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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