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含劳动合同模板员工保密协议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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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商另立条款形成的补充协议,也须经过律师评审后签字并加盖合同审查章。
4.2员工入职时应阅读、了解公司《劳动用工合同》、《员工保密协议》,并亲笔签署个人姓名、按手印,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司公章。
4.3劳动合同期满续签
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半月,综合部应与用人部门沟通,确定是否与该名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填制《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附件三)完成审批手续。
4.3.1经审批同意续签的,综合部应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四),并于劳动合同期满前完成合同续签工作。
4.3.2经审批不同意续签的,综合部应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员工发出《关于与XXX同志不续签合同的通知》(附件五)。
5、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5.1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5.2.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5.2.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5.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经济损失;
5.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综合部同意以及员工委员会意见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5.3.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5.3.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3.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5.3.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
5.4公司与工会委员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工会同意。
6、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6.1员工自动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公司综合部。
6.2员工离职时工作交接,参照《员工异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由综合部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附件六)。
公司财务负责人、经理级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办理离职前应由公司进行离任审计。
6.3离任审计小组:
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由审计部、财务部、综合部、离任员工所在部门组成离任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在完成审计工作后,由综合部拟订离任审计报告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具体包括:
6.3.1工作审计:
外联关系的交接。
凡工作涉及的外联关系,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都应有所交接,对重要的外联关系进行引见。
6.3.2财务审计:
资金收支的审计;
资产管理的审计:
个人和公司债权债务的审计及清理。
6.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6.4.1公司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该员工继续处理,或该员工辞职将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4.2公司出资培训、进修或由公司负担学费参加业余学习,服务期限未满的;
6.4.3接受公司审查,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未做结论的;
6.4.4其它原因暂不宜离职的。
7、处罚办法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人民币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违反公司重大条例及其他条例)的,扣发当月实发收入的1%-3%。
8、附则
8.1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并对制度中涉及的情况进行督导。
8.2本办法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8.3附表
附件一:
《劳动合同》
附件二:
《员工保密协议》
附件三:
《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
附件四:
《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附件五:
《关于与同志不续签合同的通知》
附件六: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合同编号:
年第号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户籍类型: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现居住地址:
邮箱:
户口所在地:
申明: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甲方)已如实告知劳动者(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对上述情况已充分理解且无异议,自愿订立本合同。
申明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后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
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即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岗位/工种的工作。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岗位/工种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岗位/工种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甲方根据对乙方的绩效考核结果决定调整的;
4、乙方因休假超过15日(包括但不限于病假、孕假、产假等)导致原工作岗位必须被其他员工取代的;
5、甲方因开发或者管理项目的工作需要;
6、确实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情况,安排乙方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甲方所属的任何一个项目或者部门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1)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者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甲方项目负责人安排乙方补休。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事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可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
第七条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假日。
第八条乙方须征得甲方签章确认同意或取得甲方书面指令方可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标准。
但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正常劳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试用期间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580元,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580元。
第十一条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后,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调整后的岗位确定。
第十二条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导致乙方因此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向乙方发放工资或者生活补贴。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甲方结合国家和贵州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同时,乙方也有义务积极参加甲方组织或者安排的教育或者培训活动。
乙方以任何形式拒绝参加教育或者培训活动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甲方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乙方应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要求穿戴、使用好劳防用品,因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已向乙方公示了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制度汇编》、《部门工作手册》以及各项工作标准和流程等),乙方对此完全知悉并予以认可,同时保证严格执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和乙方均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且无需提供任何补偿:
1、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一个月之内累计三次或者一年之内累计六次违反劳动纪律;
3、拒绝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4、拒绝甲方根据业务需要而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7、因自身原因给甲方利益或者商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8、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9、被司法部门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治安责任或受到刑事追诉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吸毒、贩毒和成为黑社会组织或邪教组织成员的;
12、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方式,导致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14、乙方提供的各类个人证件、业绩证明、工作经历、应聘材料等存在虚假情况的;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拒绝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女职工在孕、产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的工作质量或者效果不能达到甲方规定岗位/工种的数量或者质量标准的,经过一次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一次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规定岗位/工种的质量或者数量标准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5、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