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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节能是指锅炉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要力求以最少的能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

济效益,为社会创造更多可供消费的财富,从而达到促进生产,改善生活的目的。

因此,锅炉节能不是简单的能源消费量减少,更不应该影响社会活力,降低生产和生活水平。

锅炉节能措施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与社会可以接受,有效地利用能源资源。

为了实现锅炉节能目的,要充分发挥政府、锅炉节能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

制造单位、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作用,通过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的全部过程监管,确保锅炉产品性能达到要求,锅炉处于较高的安全经济运行水平,使锅炉能源利用率达到目标规定值。

(二)制定《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的必要性

锅炉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燃料以煤为主,是能源消费大户和主要的污染源,2006年我国煤炭产量为23.3亿吨,其中锅炉用煤19亿吨(发电13亿吨,工业锅炉6亿吨),占煤炭全年总产量的85%。

由于我国锅炉的设计、制造、使用环节中有关节能法规、标准不健全,系统配置有缺陷,监控、计量装置缺乏,运行中管理水平较低,加之缺乏有效的节能监督机制,造成锅炉热效率总体不高,能源浪费严重,尤其是工业锅炉问题更加突出。

我国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65%左右,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5%〜20%,工业锅炉、窑炉的改造和热电联产已列入国家发改委十大节能工程前二位。

(三)制定《管理规程》的目的

制定《管理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成为实施锅炉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工作模式技术依据,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统一,提高锅炉能源利用效率,防止出现由于能源的浪费导致的二氧化碳过量排放,以适应我国节能减排的总体要

求,并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制定《管理规程》的依据

《管理规程》主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锅炉耗能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技术监管要求。

为了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工作,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

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2009年1月颁布

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增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要求。

这些规定确立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特种设备在我国

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性,体现了国家高度重视并推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决心。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程适用范围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

(一)对其所适用的锅炉含义做出了规定,即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O.I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管理规程》借鉴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锅炉含义的规定,只考虑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

以电为能源生产的锅炉热效率较高,且运行容易控制,运行稳定,已无较大节能空间;

其它能源如余热锅炉、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等炉型在燃料热值分析、计算方法、测试方法、能效指标还无明确规定,暂不重点考虑,节能管理参照执行。

对于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燃煤锅炉为发电锅炉,其制造、运行管理水平较高,

运行工况也较稳定,节能潜力较小;

在节能技术规范中重点以小于3.8MPa的燃煤工业

锅炉为管理对象做出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程的规定是基本要求以及执行范围的规定。

(1)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本规程是锅炉及其系统的基本要求,其它节能规范标准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工业锅炉节能技术法规、标准不健全,或年久未修订。

目前在工业锅炉节能管理标准方面,只有《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3)、《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GB/T15317-1994)、《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17954-2007)这三个推荐性标准,缺乏强制性的产品最低能效标准(现行的JB/T10094-2002《工业锅炉通用

技术条件》只是规定了相关产品的设计热效率)来保证产品性能。

而且这些标准给出的热效率指标,都是满负荷工况条件下的热效率,与绝大部分锅炉实际运行的负荷工况条件相差较大,这些技术指标已不能适应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

2.其它根据本地区或本行业特点制定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应以本规程为基本要求,不能低于规程要求和规定值。

(2)强调了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1•工业锅炉能效较低的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

一是在用工业锅炉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操作人员水平较低。

二是目前在用工业锅炉设计、制造环节存在标准落后,产品设计通用化、系列化程度低,工艺工装设备标准化水平低。

三是多年来国家只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未实施对工业锅炉产品能效的监管,已不再强制进行产品的能效测试。

四是在锅炉安装环节没有进行能效方面的监督管理,导致一定数量的能效不合格产品投入使用。

五是在运行环节管理水平较低,工业锅炉使用单位缺乏相应的经济运行管理制度,锅炉能效达不到经济运行的要求。

六是政府对工业锅炉节能科技研发、节能技术应用支持力度不足。

通过工业锅炉耗能特点与能效较低原因分析,需从工业锅炉各个环节规范管理,才能使工业锅炉达到较高经济水平。

2•通过实践表明,锅炉节能涉及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各环节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实施全过程节能监督管理是保证锅炉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

(二)明确了本规程的执行主体。

在规定锅炉范围内从事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单位应执行本规程。

(三)规定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行本规程职责。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管,是保证锅炉节能的重要措施。

锅炉生产、使用单位和锅炉检验检没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锅炉节能监管。

新颁布的《节约能源法》第十条规定: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与监管。

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部门的新“三定”方案对涉及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职能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对高耗能特种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和监管,就是要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即坚持不设立新的行政许可,利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行有效的抓手向节能监管方面延伸,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服务优先”的工作格局,实现“确保安全、节能降耗”的双重目标。

按照这样一个工作思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制度不仅要涉及安全方面,还应涉及节能

方面;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但要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还应当对特种设备

的节能全面负责,以履行好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鼓励生产单位研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

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

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

【释义】本条是政策引导性条款。

一是鼓励生产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

二是工业锅炉要评价为节能产品,其热效率指标应达到规定的目标值。

(一)工业锅炉技术和产品发展,在历史和体制的局限下,进步不大,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工业锅炉“多品种适应多用途”并未得到很好的发挥。

统一的标准型号、统一标准参数、统一的设计煤种和批量生产使产品缺少“个性”。

计理念上重本体,轻燃烧设备;

重主机轻辅机;

重机械,轻自控使整个锅炉系统难以在最佳匹配的状态下运行。

技术开发、产品设计与制造工艺、生产脱节,具有较强实力的科研院所相对缺乏生产实践经验,制造企业很少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新产品开发能力,近千家工业锅炉制造企业具有产品设计能力的不足百家技术上东拼西凑,导致了新产品由

于得不到新工艺、新材料的配合,产品缺陷得不到及时的完善导致新产品、新技术由于其他原因而打折扣。

大部分工业锅炉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过程中往往过分依赖于一个新结构、一个新技术、一个新炉型以“一招制敌”方式解决问题,忽略了辅助装置、仪器、仪表的作用,使产品结构单调。

调节性能差运行期间功能适应性差。

(二)工业锅炉节能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力量薄弱、分散,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不力。

目前,工业锅炉节能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缺少有效的组织和实施,既没有为政府节能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的工业锅炉专业技术研究机构,也缺乏足够的经费用于工业锅炉节能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相关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原来的工业锅炉技术归口管理已经消失,产品投产前的技术审查仅限于安全性能,企业的技术开发动力因过度的市场竞争而减弱,投放市场的产品也未作性能测定。

(三)加快节能技术开发。

各级政府要把节能技术,尤其是工业锅炉节能的关键和共性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大力开发工业锅炉节能技术和装备。

(四)定期公布工业节能产品和淘汰产品目录。

实施锅炉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在锅炉行业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

制度的实施,引导用户购买节能型产品,政府制定并公布《锅炉节能产品目录》,对生

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章设计

本章是关于锅炉及锅炉系统节能设计规定,共二十一条。

本章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设计文件应通过节能核查鉴定;

明确了锅炉设计文件节能鉴定的内容;

规定了锅炉设计文件能效指标值;

提出了锅炉燃烧系统、结构设计节能要求;

明确了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的配置要求;

提出了锅炉房设计节能要求;

提出锅炉要与负荷及用热系统相符合;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要考虑回收烟气中的热量;

锅炉设计文件中应提出水质要求;

锅炉及系统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

第五条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

应标准的要求。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

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要求;

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设计文件节能核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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