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详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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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详尽细则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类别和等级是依据其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场所环境等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区分和等级划分。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分为:

建设工程专项检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综合类检测三种类别(取得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或建设工程综合类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

  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见证取样检测包括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砂、石常规检验;

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简易土工试验;

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沥青、沥青混合料,防水材料检验;

墙体材料检测;

建筑门窗检测等。

  综合类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和其他类检测(商品混凝土、制品、构配件、设备、门窗、水暖、电气、管道配件、建筑智能、建筑防雷等)。

  第八条建筑工程专项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

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建筑幕墙检测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

计算机软件管理。

  第九条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和参数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满足第七条见证取样相关项目和参数的检测;

  (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的试验人员不少于5人;

边远县(不包括开发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的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

边远县(不包括开发区)可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够满足检测需求;

  (六)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样品标识管理、样品留置和见证取样制度;

采用计算机软件管理和混凝土、砂浆试块、钢材力学试验数据自动采集。

  第十条综合类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审核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四)检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室内环境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化学分析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

建筑节能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

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5人。

  (五)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不对企业内设试验室评定资质,对其检测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根据企业资质审批的需要,须内设企业试验室,因此对其试验室进行统一管理。

  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

  

(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四)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五)见证取样检测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检测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各检测机构应制定有效措施保证检测人员相关知识及时得到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资质。

企业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不得是曾被撤消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测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的一项或多项资质或综合类检测资质,但应分别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经法定的验资机构提供验资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与申请资质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及其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学位)和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授权签字人的批准证明;

  (九)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上岗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十)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及质量控制措施;

  (十一)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资质审批: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然后进行现场符合性(组织机构设置、仪器设备配置、检测人员资格、实际操作能力、专业知识水平、试验环境条件等)审查,由专家组汇总情况,对符合资质标准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申报企业及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

所有检测都必须有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不需要誊写并且要能再现试验过程,原始记录上主检人、审核人签字齐全,检测环境、检测数据的记录要真实准确,符合有关规定,每份原始记录要同检测报告一起装订成册存档。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在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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