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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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andards,rulesandregulationsissuedbythecompany,developingrulesandregulationsforcoalproduction,institutionalizatio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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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日期:

2001.05.22实施日期:

2001.05.22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

一、农村牧区人饮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略)

二、农村牧区人饮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保证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安排原则

第一条基建投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

主要安排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超过70天,从未安排过各类人畜饮水工程,已列入全省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总体规划的项目;

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地区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

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而造成的农牧区人畜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饮困难为原则。

供水系统一般只包括到公共供水点的水源工程和干、支管以及公共供水点。

需要引水入户的配水管、入户管以及配件,均由农牧户自行承担。

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

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二、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四条人畜饮水工程原则上以州(地、市)为单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工程设计,并按以下范围分级审批:

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在50-100万元的项目,由州(地、市)计划部门商同级水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随同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直接上报设计文件。

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仍按现行的《青海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州(地、市)级计委和水利(水电)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计委和水利厅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水利厅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统一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各地上报的文件材料包括:

1、本地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3、地方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省计委和水利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可能,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经审批后下达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三、资金管理

第七条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多渠道筹集。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人畜饮水工程按国家、地方和受益区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建设资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各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防止建设资金的挤占、截留和挪用。

人畜饮水工程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应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人畜饮水工程项目要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

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由地方自行解决。

四、项目实施

第十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州(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审查后报省计委审批,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人畜饮水工程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逐乡、逐村建立卡片,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并按卡实施。

要求项目与需要解决人饮困难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建成一村,“销号”一村,今后不再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人畜饮水工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制。

对项目实施的州(地、市)要按行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要层层签订责任书。

凡投入50万元以上的人畜饮水工程,均应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

第十三条省计委和水利厅负责全省的人畜饮水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各州(地、市)计委和水利局负责对本地区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办法、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建成后的效益和管理等。

五、项目验收和建后管护

第十四条对人畜饮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进行,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的总体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州(地、市)计委和水利局在组织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计委、水利厅提出省级验收申请,省水利厅商计委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将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对验收合格的,随即销号并公示;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同时,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水利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要对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村进行验收,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

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

家庭水窖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十七条省级验收采取随即抽样的办法,抽样县将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数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数的30%。

各州(地、市)要对实施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按《农村人饮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主要验收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5个方面。

第十八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4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项目在通过省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资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二:

农村牧区人饮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内容|分值|细化条款及评分标准||----|----|--------------------------------------||总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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