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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最新版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为加强**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确保通信工程质量和网络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罚则和附则五个部分。

第一条**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省质监中心)是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省局委托依法实施**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参与全省通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并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条省质监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结合**省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办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质量监督申请申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具体负责省内和进入**省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审查、年检、备案的初审等工作。

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概预算员)、评标专家等执业资格进行培训、认证、咨询服务和日常管理。

(四)监督和检查在我省境内通信工程参建各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标准、规范和定额等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在工程中使用的器材设备质量及进网许可证的核验,指导省内通信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通信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五)组织省级优质工程、优秀设计和优秀施工评审。

参加在本省行政区实施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通信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会议,依法行使工程质量否决权。

(六)参与监督和检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和招、投标工作。

负责自行招标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初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参与**省内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查处在**省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质监中心根据**省通信行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在省内主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

第六条省质监中心的监督方式重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执行工程标准等情况的监督。

工程实体的监督,主要委派相关分支机构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质监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或违反通信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公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从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按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7日以前向省质监中心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通信工程,可由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在年内分两次集中申报。

在本省境内实施的跨省通信工程,在向部质监中心申报的同时,必须抄报省质监中心。

所有通信工程都必须在规定时效内申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省质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用,其计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文件执行,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报出30日之内缴纳(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取),对内部质监机构健全的电信运营企业,将按其应缴纳质监费的适当比例留给企业开展质监工作,专款专用。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省质监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工程开工报告;

(三)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和全套预算表;

(四)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实施监理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六)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

外埠、境外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在**省承包工程的,还须提供市场准入(备案)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省质监中心受理申报后,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将《**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省质监中心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项目审批及质监手续齐全,已确定工程项目编号,无肢解工程及招标中的违规行为,使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符合国家资质管理的规定,并有合法的经济合同;

2.按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已经按合法程序实行了招标,无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3.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4.按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合法委托了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干扰监理单位和人员的正常业务;

5.使用的通信设备、器材和备品备件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标志,需要进网许可的必须有进网许可证;

6.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按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对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未办理工程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决算和工程消号,档案部门不得接收工程档案资料。

(二)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单位资质及承包的工程范围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有完整的承包手续及合法的承包合同;

2.认真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无违法分包和转包的行为;

3.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落实,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具有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

按照部颁规范、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

认真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做到按图施工等;

5.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进行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进入现场机器具的性能、状态良好,严禁把功能失常的机器具运入施工现场;

6.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验项目的原始记录,且记录真实、齐全;

7.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操作规范;

8.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做到数据准确、竣工资料齐全、图实相符;

9.参与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认真处理工程返修或遗留问题。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已建立、质量责任制已落实;

3.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应与承担任务相符;

4.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齐全;

5.是否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6.除有特殊要求的例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工程用材料、设备的供应商;

7.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为;

8.是否认真做好施工图交底和技术规范书的编制等工作。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合法、完整、齐全的监理手续及合同;

2.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质量责任制落实,认真执行质量例会制度;

3.有规范的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4.现场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通信产品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行为。

严格执行材料、半成品,设备和备品备件等进场的检验、验收制度及见证取样制度。

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设备及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6.配合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7.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质检员、试验员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8.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在工程中对涉及通信网络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省质监中心可以进行强制性检查、抽查,内容包括:

(一)涉及网络运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重要项目;

(二)可能影响通信质量、使用寿命和设备安全的薄弱环节;

(三)工程中使用的重要机、线、设备和器材,包括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件、技术文件和进网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国家及省级重点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7日,书面报告省质监中心,省质监中心将依法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监督。

其他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省质监中心可以委派相应分支机构或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省质监中心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提交《**省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四)和工程验收证书等资料,到省质监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省质监中心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定意见》(见附表五),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十九条省局依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定意见,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省局和省质监中心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监理,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一)无证设计、施工或监理;

(二)超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

(三)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

(四)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等;

(五)利用行贿,给予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六)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只收费不监理,或委托建设单位代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手续不全无法受理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建设项目应该招标而未实行招标或明招暗定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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