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银信合作金融服务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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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买卖一笔或一组在其经营范围内合规发放、且尚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的业务。
通过信贷资产转让的合作,双方可达到调节资金头寸,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资产负债比例的目的。
银行向信托公司的信贷资产转让主要为卖断型。
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
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指双方根据经营合作的需要,信贷资产的卖方将信贷资产的风险与报酬全部转让给买方而不进行回购,以获取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并利用信贷资产的原始利率与转让利率的差价获得收益。
信贷资产转让期间,被转让的信贷资产将剥离卖方的财务报表,因此可以达到调整卖方资产结构,优化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同时加强卖方同业资产结构管理及资产流动性管理。
⑴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一笔或一组贷款;
⑵发生资产转让之前借款人定期向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并由商业银行对该笔资产进行管理;
⑶信托公司对借款人资质进行审核,给予授信,并同意受让商业银行持有的对该借款人的债权;
⑷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签署卖断型资产转让协议,将标的资产卖断予信托公司;
⑸信托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转让标的价款;
⑹信托公司对受让债权进行管理,定期从借款人处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三)投融资组合方案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可以联手为客户提供灵活多样的投融资组合服务方案,满足其业务发展的需要。
1、股权投资+银行融资
由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来补充借款人的资本金,直接提高其信用等级,商业银行则向借款人提供配套项目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
2、低成本信托融资+银行融资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将一个或多个投资人指定管理的信托资金投放于商业银行的客户,为借款人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方式;
随后,商业银行直接对借款人给予资金支持,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通过低成本信托理财融资和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模式,不仅帮助我行客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同时还可有效扩大我行贷款份额。
⑴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与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同时投资人将资金交付商业银行;
⑵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协议》,指定购买借款人的债权;
⑶信托公司通过融资平台向借款人发放低成本的信托贷款;
⑷商业银行向借款人直接提供融资。
3、售后回租+低成本信托融资+银行应收租金融资
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客户签署售后回租合同,形成租赁债权,再由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将一个或多个投资人指定管理的信托资金投放于商业银行的客户,为借款人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最后商业银行采用应收租金融资的方式就剩余额度对借款人给予授信支持。
⑴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客户(借款人)签署售后回租合同,形成租赁债权;
⑵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与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同时理财投资人将资金交付商业银行;
⑶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协议》,指定购买租赁公司对借款人的租赁债权;
⑷信托公司及商业银行分别与租赁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先由信托公司受让出租人对借款人的债权;
⑸对于因信托理财产品发行不足而未能受让的剩余租赁债权由商业银行受让;
⑹借款人向租赁公司开立在商业银行的监管账户支付租金,然后由商业银行再按照信托计划和商业银行受让部分的比例进行分割。
二、负债业务
信托公司在商业银行开办的存款业务属于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款利率政策执行。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手续简便,信托公司只需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存入资金即可。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目前已成为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试点。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2005】61号)中,宣布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同业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商业银行结合金融市场同业资金价格水平、各地区竞争情况以及不同金融机构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贡献,实行区域性、差异化的弹性定价政策。
三、中间业务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银行与信托公司在中间业务领域的合作空间也越来越大。
(一)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信托公司)的委托,将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交给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安全保管客户资产,对信托资金运用行使监督职责,并提供投资管理等相关服务。
商业银行作为“全牌照”式托管银行,托管资产涉及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QDII、QFII、社保基金、券商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券商定向资产管理和产业(创投)基金等多个领域,托管资产规模位居股份制商业银行前列。
商业银行作为为数不多的已获得企业年金托管资格的股份制银行之一,可以与获得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信托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为企业年金提供高效率的优质服务。
具体内容如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商
建立年金计划
协助设计年金计划及实施流程,年金理事会咨询服务,年金缴费方案测算,年金方案报备文件准备,协助企业选择其他年金管理机构
信托公司
年金账户管理
缴费、支付、日常查询
年金投资管理
确定资产配置方案,投资运营,信息披露,年金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
年金托管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投资管理并提供相关报告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企业年金服务如下图所示: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破产隔离,通过对现金流的转换和组合,必要时经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最终转化成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收款类资产、收费类资产等具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资产均可进行证券化操作。
由于信托公司具有独特的破产隔离制度,由其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受托机构,能够确保资产证券不受发起人和发行者的经营风险影响,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新型投资品种。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已取得股份制银行首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银行资格,并于2008年10月10日完成首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银2008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简称“信银一期ABS”)所有发行工作和资产交割。
⑴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⑵根据商业银行调整信贷资产目标及市场要求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剥离出商业银行,构建资产组合;
⑶商业银行与SPV(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实现破产隔离,SPV与贷款服务机构、资金存管机构等签署相关合同;
⑷SPV与投资银行等专业机构合作,根据资产组合的现金流设计形成证券化产品;
⑸信用增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
⑹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给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结果;
⑺投资银行(证券承销商)可以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来承销证券产品;
⑻投资银行(证券承销商)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
⑼投资者将认购资金交付证券承销商;
⑽证券承销商将获得发行现金收入交付SPV;
⑾SPV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商业银行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
⑿由借款人向贷款服务机构偿还贷款本息;
⒀贷款服务机构向资金存管机构转付回收款;
⒁在证券偿付日,资金存管机构根据SPV指令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证券本息。
(三)信托理财产品
信托理财产品是指银行将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于指定或非指定用途的产品。
银行发行的信托理财产品包括以一般贷款、票据、债券、融资租赁债权为资金支持的信托产品。
为满足投资人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差异化需求,根据不同的风险、期限和收益率等要素,商业银行至今已推出“稳健型新股申购系列”、“平衡型信贷资产系列”、“稳健型票据资产系列”、“平衡型信托贷款系列”、“进取型股权投资系列”和“平衡型全面配置系列”6大类对公信托理财业务产品,已初步搭建了规模化、多元化的对公信托理财业务平台。
通过信托理财产品可以加强信托同业资产结构管理及资产流动性管理,分散金融风险,增加客户资源,为投资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理财产品。
⑴商业银行与投资人签订《理财产品协议》,募集理财资金;
⑵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⑶商业银行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理财计划设立;
⑷信托公司收取信托计划的管理费用;
⑸信托公司按合同约定以信托资金受让商业银行优质信贷资产;
⑹信贷资产产生的本息作为信托计划获取的收益;
⑺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信托公司报酬后,按约定返还给商业银行;
⑻商业银行将获得收益分配给投资人。
四、代理业务
(一)代售信托计划
商业银行拥有众多实力雄厚的公司客户和高端个人客户网络,具有强大的分销能力,可以将信托产品加以推介,满足信托公司产品销售需求。
(二)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
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信托公司委托,代为收取委托人申购信托产品的资金、登记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息、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办理业务查询、受益权转让、收益分配与信托资金清退等手续。
业务品种包括有价证券、外汇市场、证券化资产、贷款信托等。
通过此类代理服务,商业银行为中高端客户提供各类信托理财产品,满足客户投资理财的需要。
(三)资金收付和结算
资金收付和结算是商业银行通过柜台或网上银行渠道为信托公司提供的对外收付款服务,用于信托客户向交易对手、客户的款项收取和支付。
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直接转账收付,在商业银行系统内可以实现实时到账,跨行支付可以选择人民银行大额或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跨行支付不落地交易,并可协商优惠费率。
(四)人民币债券结算代理
人民币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交易,协助信托公司完成债券投资计划,实现资产增值的目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主要是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的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基本不存在信用风险。
(五)证券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1、第三方存管业务
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系统为信托公司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单独立户管理、资金监管、资金交收等业务功能,可以充分保护信托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
目前我行已经与全国60余家大中型证券公司建立了第三方存管业务合作关系并实现存管系统上线,系统运行稳定,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可以满足全国各地信托公司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需求。
2、IPO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
商业银行具备网下IPO结算银行资格,可以为信托公司网下新股申购提供结算业务服务。
具有新股发行网下询价资格的信托公司只需将在商业银行的账户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就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清算渠道完成网下新股申购资金的划付和退款,即申购时由该备案账户划付至中登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网下验资专户,退款时资金则反向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