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拌砂浆质量管理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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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度
抗渗等级(有要求时)
强度等级
湿拌砂浆代号
2.2分类
2.2.1按用途分为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和湿拌防水砂浆,并采用表1的代号。
表1湿拌砂浆代号
品种
湿拌砌筑砂浆
湿拌抹灰砂浆
湿拌地面砂浆
湿拌防水砂浆
代号
WM
WP
WS
WW
2.2.1按强度等级、抗渗等级、稠度和凝结时间的分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湿拌砂浆分类
项目
强度等级
M5、M7.5、M10、M15、M20、M25、M30
M5、M10、M15、M20
M15、M20、M25
M10、M15、M20
抗渗等级
—
P6、P8、P10
稠度/mm
50、70、90
70、90、110
50
凝结时间/h
≥8、≥12、≥24
≥4、≥8
3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湿拌砂浆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当有其他特殊设计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3.1.2当湿拌砂浆需同时满足几种类型砂浆的要求时,其相同技术指标应以要求较高的指标为准。
3.1.3湿拌砂浆的外观色泽应均匀,无结块现象。
3.1.4湿拌砂浆细集料的最大粒径应根据使用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1.5湿拌砂浆的拌和用水量应由供方确定。
3.1.6湿拌砂浆拌合料的凝结时间由供方按一般情况在产品设计中确定,需方亦可在有特殊的操作要求时向供方提出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3.1.7湿拌砂浆的性能指标中,湿拌砂浆硬化体的性能指标包括抗压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保水率和收缩率等;
湿拌砂浆拌合料的性能指标包括稠度、保水性、含气量和凝结时间等;
湿拌砂浆干混料的性能指标主要有外观。
3.2湿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3.2.1湿拌砌筑砂浆
1湿拌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GB50003的规定,湿拌砌筑砂浆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应小于1800㎏/m³
。
2湿拌砂浆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湿拌砂浆性能指标
保水率/%
≥88
14d拉伸粘结强度/MPa
M5:
≥0.15
>
M5:
≥0.20
28d收缩率/%
≤0.20
≤0.15
抗冻性ª
强度损失率/%
≤25
质量损失率/%
≤5
ª
有抗冻性要求时,应进行抗冻性试验。
3湿拌砂浆抗压强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湿拌砂浆抗压强度
单位为兆帕
M5
M7.5
M10
M15
M20
M25
M30
28d抗压强度
≥5.0
≥7.5
≥10.0
≥15.0
≥20.0
≥25.0
≥30.0
4湿拌防水砂浆抗渗压力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湿拌砂浆抗渗压力单位为兆帕
P6
P8
P10
28d抗渗压力
≥0.6
≥0.8
≥1.0
5湿拌砂浆稠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的稠度值之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湿拌砂浆抗渗压力单位为毫米
规定稠度
允许偏差
±
10
110
-10~+5
4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4.1原材料
4.1.1湿拌砂浆所用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人体有害,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
4.1.2胶凝材料
1水泥
1)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有关规定;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2)水泥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3)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
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如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4.1.3矿物掺合料
1湿拌砂浆所用的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1991)的有关规定;
当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专用的仓罐内。
3矿物掺合料应按批量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复验批量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划分。
4矿物掺合料的掺量由干粉砂浆生产厂家经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矿物掺合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
4.1.4细集料
1砂
1)湿拌砂浆生产用砂的质量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天然砂的含泥量应小于5.0%,泥块含量应小于2.0%。
细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相应砂浆品种的要求。
2)砂进厂后应按批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检验批量以400m³
或600t为一批。
2其他矿物细集料
当使用其他矿物细集料时,细集料不应妨碍胶凝材料的凝结硬化作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矿物细集料的掺入不应降低干粉砂浆的质量。
4.1.5外加剂
1外加剂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
2外加剂进厂时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复验批量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3外加剂的使用方法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外加剂的掺入不得对砂浆耐久性有害。
4.2配合比设计及确定
4.2.1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的规定执行。
4.2.2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后,应经试配调整,其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4.2.3生产厂家应根据产品用途和试验结果,明确产品拌和用水量范围。
4.2.4不同种类干粉砂浆用砂的颗料级配应通过实验确定。
4.3制备
4.3.1材料贮存
1)各种材料应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并应有防潮、防污染措施。
3)细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贮存,贮存过程中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应混入杂物。
细骨料的贮存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
4)矿物掺合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级别分别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混杂。
5)外加剂、添加剂等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并应有防止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4.3.2计量
1)计量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进行鉴定,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校准。
2)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功能。
3)各种固体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的计量可按体积计。
4)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原材料计量允许误差单位为百分比
原材料
水泥
细骨料
矿物掺合料
外加剂
添加剂
水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2
3
2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
1
注: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砂浆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4.3.3生产
1)湿拌砂浆应采用符合GB/T9142要求的固定式搅拌机进行搅拌。
2)湿拌砂浆的搅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应小于90s。
3)生产中应测定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次不应少于1次。
4)湿拌砂浆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所有粉料的输送机计量工序均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
砂料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5)应严格控制生产用水的排放。
4.4运输
4.4.1湿拌砂浆应采用减半运输车运送。
4.4.2运输车在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应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4.4.3运输车在装料前、运送过程中应能保证砂浆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4.4.4不应向运输车内的砂浆加水。
4.4.5运输车在运送过程中应避免遗洒。
4.4.6湿拌砂浆供货量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5检验
5.1一般规定
5.1.1预拌砂浆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5.1.2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2)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3)主要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1.3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应方承担。
5.1.4交货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供需双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对湿拌砂浆质量进行检验。
湿拌砂浆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
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当判定预拌砂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交货检验项目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
其他检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
3)交货检验的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7d内通知供方。
4) 5.2取样及组批
5) 5.2.1出厂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随机采取,取样频率和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抗压强度和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的试样,每50m³
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不足50m³
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2)抗渗压力检验的试样,每100m³
相同配合比的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每一工作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100m³
时,取样不应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