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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双眼球摘除;

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p=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全膀胱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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