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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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和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安全评价资质除外),适用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评价师的资格,可执业。

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和未取得安全评价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设置,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发展,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

甲级资质由安监总局审批并颁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乙级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审批、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安监总局备案。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确定的业务围鼓励在全国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章安全评价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安全评价师职业书》并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人员。

安全评价师分为一、二、三级,并按照中全生产协会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的通知(中安协[2011]53号)的规定,实行从业登记制度。

第七条具有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年只能登记变更一次。

第八条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规章制度要求,服从组织机构的领导,恪尽职守服务于安全生产,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

要积极参加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安全评价水平。

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擅自更改、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及容;

(三)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四)伪造、转让、租借资质、书或冒用签名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五)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六)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七)同时在两家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九)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2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同意,报安监总局审批。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2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三)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四)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新申办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此项除外);

(五)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六)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房产证、租赁协议等);

(七)安全评价师职业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彩色扫描件;

(八)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四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彩色扫描件;

(九)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扫描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书及其证明材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书及执业证彩色扫描件;

(十)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十二)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扫描件;

(十三)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扫描件;

(十四)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部管理制度(原件、非受控版本);

(十五)包含以上所有材料的电子光盘。

第十一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审批程序

(一)材料准备。

由申办安全评价乙级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第十条要求,真实、准确、规、齐全、完整的准备好申报资料,第十条中1-13项一式五份;14项一式两份;包含第十条规定全部容的电子光盘两套。

(二)盟市安监局审核上报材料。

申请人将上述准备材料报机构注册地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盟市安监局接到机构申报材料后,依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填写《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符合性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提出推荐审核意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审核报告》(见附件1)。

盟市安监局接到机构上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完成符合性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推荐上报自治区安监局。

不同意上报的,必须向申请人以书面式说明理由。

(三)自治区安监局受理登记。

自治区安监局接到盟市安监局审查意见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材料完备的,即进行登记,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正式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盟市安监局及申请人。

(四)自治区安监局审批。

自治区安监局按照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2号令)和相关文件的要求,采取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式,聘请有关专家,在20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前的审查工作。

同意赋予资质的予以公示。

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盟市安监局和申请机构。

网上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自治区安监局颁发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网上向社会公告,并向安监总局备案。

如有异议的,自治区安监局将组成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结案。

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可以赋予资质的,颁发乙级资质证书,进行公告并向安监总局备案;依法不具备赋予资质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盟市安监局和申请机构。

第十二条自治区安监局组织现场核查时,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现场审查工作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同时请申请人所在地盟市安监局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后由现场审核小组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现场审查组书面向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两个月。

申请人完成整改,提出整改验收报告,经现场审查组验收合格后,形成审核报告。

第十三条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得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同时申报。

第十四条已取得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三年,符合申请甲级资质规定要求的评价机构,可申请甲级安全评价资质。

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乙级资质即行注销。

第十五条乙级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由安监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自治区安监局及时在网上公布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年度考核、年审情况。

第十七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连续三年考核合格,并无违规行为记录的乙级评价机构,可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或增加评价业务围的,必须满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2号令)规定的条件,并且在开展工作年度没有违规行为记录,可申请评价围调整或增加。

申请增加乙级资质评价业务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安全评价机构业务围调整申请表》;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与拟增加业务围相关评价人员的《安全评价师职业书》复印件,有关专业知识背景(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2、安全评价师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关系法定证明复印件;

3、与拟增加业务围相关的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4、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与获得资质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具体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办理。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业务围调整的,按照安监总局相应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四)评价人员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人员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后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的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细则规定从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安全评价资质和调整评价业务围实行定期受理,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20日;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师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等变更申请即时受理。

第二十四条区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拟在我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按照安监总局22号令规定,每年三月底前进行年度告知备案。

区外甲级机构进行年度告知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报告表》(见附件3);

(二)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彩色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的彩色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安全评价师书彩色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机构情况简介。

(六)机构在自治区开展业务情况工作总结及机构年度考核材料(新申请备案的此项除外)。

第二十五条区安全评价机构,拟在自治区域非注册地开展评价活动,以及区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自治区区域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在合同生效后向开展业务的盟市、旗县安监局进行项目备案,填写《安全评价项目备案表》(见附件4),并接受当地安监局的监督。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安监局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年审考核制度。

年审采用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安监局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机构提出的年审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年审合格的,在机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核章。

年审时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治区(级)安全评价机构年审申请表》(附件5)

(二)年度评价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业绩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5日)(附件6);

(三)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附件7);

(四)年度考核资料;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年度考核,按照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束后填写考核情况表,并将考核情况向评价机构通报。

对评价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时,请机构注册地盟市安监局参加对评价机构的现场考核。

自治区安监局受总局的委托对区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上报安监总局。

同时将对乙级评价机构的年度考核情况报安监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时,自治区安监局将评价机构年开展评价项目按地区分类送相关盟市安监局,对评价机构在盟市开展评价工作情况听取盟市安监局的意见。

有关盟市安监局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要认真对相应评价机构在本地区开展安全评价项目情况作出评价,并填写《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审查表》(附件8),及时反馈自治区安监局。

盟市安监局反馈意见将作为对机构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容。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安监局综合年度考核情况,对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现场考核与广泛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打分,根据机构技术能力、诚信情况、部管理、工作质量、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按照鼓励发展、规发展和限制发展三个类别对评价机构进行考核分类,并将考核年审情况进行通报。

在年度考核中,属于鼓励发展的机构,自治区安监局将为机构创造有利条件,支持机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的作用,并给予通报表彰。

在年度考核中,属于规发展的机构,自治区安监局要格监管,对机构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促使机构部管理制度、评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在年度考核中,属于限制发展的机构,自治区安监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每季度之后5日报送《(级)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年(季)度统计报表(201年)》(附件10)统计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安监局,以便汇总上报安监总局。

自治区安监局将各机构统计报表执行情况,纳入对机构考核的重要容。

第三十一条区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区备案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每年11月份,将《年度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附件6)、《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业绩表》(附件7)及机构在我区开展评价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安监局。

自治区安监局根据机构上报的《年度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项目,按地区进行分类后,连同《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审查表》(附件8)一并函送开展评价项目所在地盟市安监局。

盟市安监局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审查表》(附件8)中容,如实填写意见并及时反馈自治区安监局。

盟市安监局反馈意见将作为对区外甲级机构在我区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年度考核的重要资料。

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无异议的机构,将在网上公告并予年度备案,可继续在我区开展评价工作;对于存在违规违纪的评价机构,经核实后,告知该机构不予年度备案,并将年度备案考核情况上报安监总局。

第四章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可;

(三)采取任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理由或者任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费用。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遵守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格执行评价报告过程控制,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资质围开展评价活动,并向委托提交有效的资质证明。

承担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围以及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自治区行业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在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评价项目合同后,应将《被评价单位对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表》(附件9)交与被评价单位。

在安全评价项目完成后,由被评价单位将《被评价单位对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表》(附件9)交由评价机构也可直接寄送自治区安监局。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每年要至少一次对本单位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以及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按照可控版本的程序要求,新版本应当由法人代表签字颁布实行。

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机构信息,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综合信息和评价报告主要容网上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两年未开展相应业务工作的,核减相应的业务围。

第四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要加强对评价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评价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评价工作质量。

要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应当对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建档,按照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

第四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治区安监局进行调查取证后,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肃处理,并列入“黑”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盟市安监部门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违纪事实材料和处理建议,上报自治区安监局。

对于甲级机构违纪行为,自治区安监局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上报安监总局处理;亦可接受安监总局委托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安监总局备案。

对乙级机构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理;也可委托盟市安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自治区安监局受理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为举报人。

对于举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核实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和安监总局有关规章有规定的,自治区安监局依法按其规定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处罚的,作为资质考核重大不符合项记录在案,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nmg.gov./main/nmg/wsbs/qybs/aqfh/ggaaqdfzcfg/2013-10-21/2_331234/defaul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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