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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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合同Word格式.docx

  三、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通讯地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XX〕124号)、《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XX〕335号)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系合法取得,土地出让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让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授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在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XXXX市、XXXX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规划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出让宗地的土地用途为。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按下列第方式交付出让土地给受让人:

  

(一)15个工作日内交付。

  

(二)受让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下列第方式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地上建筑

  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出让人遇下列情形可以顺延按本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若顺延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出让人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未按文件约定全部完成拆迁安置的。

  

(二)未按文件约定全部完成基础设施配套的。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应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其他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按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未按出让合同以及相关规定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相关税费的,不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

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

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

  绿地率;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第项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出让人:

  

(一);

  

(二);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在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日内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和原批准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提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经区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的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本合同自批准土地征收之日终止,因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归出让人,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受让人,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

  篇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北京市前苇沟农工商合作社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按规划用途租赁甲方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建设老年公寓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土地的位置、面积及四至范围

  1、租赁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乙方租赁的土地(简称租赁土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前苇沟村,东至恒通驾校东侧现状小路,西至蟹岛湖,南至蟹岛房车基地北边线延长线,北至教导队路,面积约80亩。

  2、租赁土地的具体面积、位置以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租赁土地测绘图为准。

  二、租赁土地的用途及承包方式

  1、租赁土地的用途为:

建设与老年公寓相关的项目及乙方认为需要建设的其他项目。

  2、方式为:

乙方独立承担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建设、经营,并对承包土地及相关项目享有完全地自主经营决策权、自主流转权、收益权以及与承包土地或项目相关的其他权利,与此同时,乙方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三、租赁期限:

  租赁土地的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若甲方将全部租赁土地交付乙方的时间与前述租赁期限起始日不一致的,则租赁期限从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租赁土

  地的时间起算,为期年。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已经合法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必要和充分的授权并保证本合同的签订程序及合同内容和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及签名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即甲方保证有完全地权利和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负责完成本合同项下出租土地的测量定线并保证其签字(盖章),确认的测量图纸及其他相关文件真实、准确、有效。

  3、甲方保证出租给乙方的土地权属清楚,界限明确,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权利瑕疵。

  4、甲方负责完成对出租土地地上物的拆迁及腾退工作,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土地具备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场地平整)的条件。

  5、不干涉乙方对承租土地的自主经营权、自主流转权等权利和正常的经营活动,同时积极主动地按乙方要求支持和配合乙方对承租土地和相关项目等的申报、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以及对承租土地权益的流转等,并不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6、租赁期内凡与出租土地相关的一切问题引起的任何纠纷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农户或村民干扰、影响乙方经营或损坏乙方资产等),均由甲方负责按乙方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关处理费用,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和运作。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其出示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是真实的、合法的。

  2、土地承租期间,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规划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3、在承租期间乙方对承租土地转租的,应通知甲方,并自流转

  通知发送甲方时相关流转文件即生效。

  4、承租期限内,承租土地上的原有附着物(植物等)及乙方添附的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树木或其他植物、建筑物等)及承租土地上的其他资产均归乙方所有,但法律或本合同明确规定不应属于乙方所有的除外。

  5、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拟继续承租租赁土地的,或拟对租赁土地进行承包或合作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承租土地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承租权、合作权等权利。

  七、特别约定:

  1、甲方应依照与乙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书》的约定,认真履行如下责任:

  

(1)按照乙方要求,作为老年公寓项目的申报单位将项目上报区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积极协调并促成相关单位出具同意在乙方承租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老年公寓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

  

(2)按照乙方的要求,积极对出租土地因开发建设老年公寓项目的需要而申请控规调整做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协调相关单位的关系、出具相关文件并加盖甲方公章等);

  (3)甲方应当负责向有关单位提出将项目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在项目土地变性为国有建设土地后促成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同北京市国土局就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乙方应依照双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自《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若老年公寓项目的立项申请未获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租赁土地的控规调整未达乙方要求或乙方(乙方指定公司)未能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就租赁土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乙方表示放弃租赁用地的租赁权的,自甲方收到乙方的相关书面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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