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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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二)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变更、签证进行认证,负责检查其实际实施情况和准确性、完整性及规范性;

(三)负责对材料的使用进行把关,对材料价格进行认证,建立材料采购和领用台账;

(四)负责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

检查结算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材料差价、核准工程量、工程总费用等,并组织施工单位及时将经初审的工程结算报成本控制中心;

(五)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上报本月需安排结算(附表1)及需进行清单、标底编制(附表2)的统计表;

(六)负责施工过程中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类与成本控制有关的资料、报表等,配合成本控制中心对施工过程中的成本实施控制;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抢险等特殊情况时,可以在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请示并得到同意后,先行组织实施,待完成后一周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成本控制中心是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成本控制二级部门,其职责是:

(一)组织2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清单和标底编制及审核,组织事业部及时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对、确认;

(二)对全公司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进行审核并委托审计;

(三)对房地产事业部、子公司及有关部门的预结算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变更、签证等进行费用审核;

(五)负责收集各建设项目费用的资料,包括前期工程费用、建设工程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工程造价相关费用(如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标底、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进行费用分析,实施有效控制,形成企业自身的造价信息资源库,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准确的信息。

(六)协助其他部门进行有关费用的审核。

第八条从工程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结算为止,有关部门均应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的各阶段,实施对工程建设成本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与审核

第九条公开或邀请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由成本控制中心在集团公司承建商信息库中选择咨询单位委托编制。

房地产事业部在工程发包前60天将有关图纸、技术要求和标准提供给成本控制中心。

第十条小型项目、零星工程(20万元以下的项目)如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由房地产事业部在集团公司承建商信息库中选择咨询单位委托编制。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要求全面、准确、清晰。

标底在开标前,严禁向投标单位透露。

第十二条成本控制中心和房地产事业部负责落实工程量清单的核对工作。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房地产事业部要督促中标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对,中标单位书面提出核对要求后,由房地产事业部、成本控制中心组织进行核对,并要求中标单位对核对的结果书面确认;

如中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未提出核对要求,则需对中标价书面确认。

(附表3)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在开发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出现的所有设计变更均须由房地产事业部报技术研发部审批,并及时将变更转营销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中所有的变更,都必须表达清晰、详细。

涉及到结构、外观、功能、布局、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或正式通知,技术研发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经房地产事业部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一般性的设计变更由房地产事业部批准后,报技术研发部备案,并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变更意见后实施。

变更一式四联,房地产事业部对发放的各类变更及时分类和备案。

第十五条变更内容应详细,能够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的部位、变更的要求、前后的具体做法,设计单位建议标准等。

第十六条变更实施完成后,房地产事业部要对实施内容进行最终确认,未对实施内容确认的变更不得进行结算;

对涉及费用的设计变更,在完成变更后14天内,施工单位须以签证(附表5)的形式按相应变更内容编制费用预算和材料明细,计算变更前后的费用变化情况,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经办人员审核,经房地产事业部领导签字确认,然后报成本控制中心审定。

工程施工单位凡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的,结算时一律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房地产事业部必须在变更费用初审后的7天内将结果上报成本控制中心审核。

成本控制中心在14天内给出最终审定结果。

如有特殊情况,审核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1天。

第十八条因单项变更引起的增减费用,其比例超过合同总价的10%以上的,可以经审核后随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

具体做法为:

由房地产事业部根据成本控制中心审定的金额,乘以合同中所确定的主体工程封顶时的工程进度款累计付款比例,在下一个月的资金计划中随工程进度款同时上报,但手续没完善之前不得提前支付。

第五章工程签证的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现场签证是指按正常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条件进行施工时,出现的由于地基条件、土质情况或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超出工程量清单以外或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并产生了相应费用变化的内容。

施工单位为方便施工而提出的改变施工工艺、施工程序、施工机具或按规定属于施工单位自行调整的工程量、招标文件、报价或定额已包含的、现有规范已作明确要求的项目不应签证。

第二十条现场签证必须以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为基本原则对施工内容的责任进行分析,与费用有关的签证在确认为甲方的责任后方可进行签证。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在实施前必须由施工单位向项目部报告,现场施工员或工程部主管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签证涉及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效、实施方案是否合理签署书面审核意见,经房地产事业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签证(一式四联)必须按项目和专业进行编号,除审核意见外必须用计算机打印,要说明签证的原因,前后的变化,实施内容的详细步骤、范围、气候条件、施工方法、工具、时间、地点等尽可能详细的内容,并绘制简要图形、附计算式。

第二十三条签证实施完后,由现场施工员或工程部主管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签证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计量工程量,签署工程量完成意见(避免以“同意”“已核”“情况属实”等简单方式签认工程签证内容及签证工程量),必要时应注明用材的规格、价格和影像资料,并报项目部经理签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签证还需报请房地产事业部领导签字,费用由监理、房地产事业部(或技术研发部)和成本控制中心委派同志共同审定。

现场签证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否则为无效签证。

第二十四条所有现场签证,应尽量按定额或参照投标报价计算费用。

对不宜套用定额计算的零星工程,应先由项目部经理代表甲方与施工单位谈定价格再实施。

对一时难以确定价格的应及时报成本控制中心审批。

第二十五条应当严格控制点工签证。

点工的签证,应填报“点工签证单”(附表4)(一式四联),注明签证的理由。

点工及费用的签字必须由施工员或工程主管及项目部领导和房地产事业部领导签字,点工应统一编号并尽可能按项目分类。

第二十六条对工程变更或工艺改进而减少的工程量、工程减项和减少费用等同样要进行签证并做好记录,对该类签证房地产事业部应妥善保管,便于工程结算。

第二十七条签证实施完后,施工单位应在14天内办理相关手续,工程施工单位凡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结算时一律不予确认。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事业部必须在签证费用初审后的7天内以工程签证单(附表5)的形式将结果报成本控制中心审核。

成本控制中心在14天内给出最终审定结果,如有特殊情况,审核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1天。

第二十九条单项签证所核定的费用,如超过合同价的10%,可以视情况经请示房地产事业部领导同意后,随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

支付比例为合同中确定的主体封顶时累计支付比例。

第六章施工现场的材料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以合同价扣除甲供材、分包工程总价后,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支付。

第三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调换,项目部材料员、技术总监及事业部总经理必须签字认可,属甲方委托乙方采购或允许乙方自购的材料,其价格、品牌、材质须由项目部和房地产事业部签字认可。

在招标范围内要求施工单位自购的材料,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中考虑材料涨价因素的,甲方在实施过程中不再另行确认价格。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事业部必须建立甲供材台账,并在结算时提供甲供材的详细资料,内容包括:

品种、规格、单价(到现场价)、供货时间、是否包括安装(完成工序)、材料保管、下力费和出入库手续等内容。

第七章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各房地产事业部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一式两份),并负责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在工程通过验收备案后两个月内将经初审过的工程结算资料上报成本控制中心。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结算资料,或故意拖延未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工程结算,不配合结算审核的,取消其一年内参加本公司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成本控制中心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多层建筑应在二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

高层建筑或特殊的较复杂工程,应在四个月之内完成结算审核。

第三十五条为了对施工单位恶意高报工程结算有所约束,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

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经审核后,核减率(含内审和外审)在10%以内(含)的,审核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核减率在10%-15%(含)之间的,超出10%以上的审核费用由建设方和施工单位各承担一半;

核减率超过15%的,审核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施工方承担。

对于总核减率超过20%以上的,视为恶意高报工程结算,降低其在集团公司承建商信息库中的资信等级,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参加本公司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工程结算按四部分组成:

(一)原合同价,施工单位投标时的报价;

(二)设计变更增减结算费用;

(三)现场签证增减结算费用;

(四)甲方调整供货方式、建设标准等产生的增减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工程结算的有关资料,除施工单位提供外,房地产事业部应同时准备好原件以备审核时对照检查。

第三十八条工程结算资料要求完整、编制有序、清晰、准确,要按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时间及时进行审核及上报,并做到变更、签证规范、齐全,签字手续完善、详细,装订良好。

第三十九条报送工程建设项目结算资料审计,应提供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招标答疑等);

2、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

5、工程量清单确认书;

6、自报结算承诺书(附表6);

7、竣工图(有设计变更的要附变更前施工图纸);

8、工程开、竣工报告;

9、设计变更、各类签证(需按顺序编号,有目录);

10、经房地产事业部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含目录和封面,附表7、附表8、附表9);

11、与造价有关的各种会议纪要、甲方通知等文件;

12、经房地产事业部确认的甲供材使用品种清单、商品砼使用部位;

13、经房地产事业部确认的分包工程及未做项目清单;

14、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对上报到成本控制中心的结算,凡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或部分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如铝合金、土方、外墙涂料、防水等)的项目,由成本控制中心审核;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本控制中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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