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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业主得行为准则及违约责任等。

宿迁市天鸿·

小香港住宅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住宅区各类物业管理,保障本住宅区物业得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得公共秩序,创造良好得生活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本住宅区情况

1.地点:

宿豫区六盘山路。

  2.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其她    平方米)。

  4.楼宇    栋    套;

其中:

高层楼宇    栋套.多层楼宇    栋    套;

  5.业主数量:

    个。

  6.管委会财产:

  

(1)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元。

  

(2)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中:

管委会    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    平方米。

  (3)商业用房    平方米。

  (4)其她。

  7.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⑴道路:

车行道    平方米;

人行道    平方米。

  ⑵园林绿化地面积:

    平方米。

  ⑶教育设施:

中学    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

小学    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

幼儿园    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

  ⑷文体设施:

文娱活动中心    个,建筑面积    平方米;

网球场    个,占地面积    平方米;

门球场    个,建筑面积    平方米;

儿童游乐场所    个,占地面积    平方米。

其她:

  a、

  b、

  c、

d、

e、

f、

j、

h、

  ⑸路灯    盏;

庭园灯    盏;

其她灯a、    b、    。

  ⑹污水检查井    个;

排污管    米;

雨水检查井    个,雨水管    米;

化粪池    座;

明沟    米;

暗沟    米。

  ⑺消防水泵头接口    个。

  ⑻停车场    个,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车位    个。

  ⑼综合楼    座,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a、    b、    。

  ⑽室内菜市场    个,建筑面积    平方米。

  ⑾邮电局(所)    个,建筑面积    平方米。

  ⑿影剧院    座,建筑面积    平方米。

  ⒀医院    座,建筑面积    平方米。

  ⒁其她。

  以上所有公用设施与公共场所(地)有    、    、    项已竣工交付使用,有    、    、    项尚未竣工或交付使用,预计    年    月可交付使用。

  8、其她事项:

  ⑴

  ⑵

  ⑶

  二、业主大会得召集与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得方式

  1.业主大会得召集:

  (1)第一次业主大会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得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与形式召集,选举产生管委会。

  a.由区住宅管理部门牵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业主大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可邀请市住宅主管部门及其她有关部门、单位得人员参加。

  b.筹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充分征求业主得意见后提出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作好大会议程、资料准备等工作。

  c.筹委会在业主大会召开14天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地点、内容、方式、程序及管委会候选人名单等在住宅内公告。

  d.筹委会主任按规定得程序主持业主大会,选出第一届管委会委员,完成大会各项议程。

  e.第一届管委会产生后,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f.住宅区所有技票权得已入住业主,均应按筹委会公告要求,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g.各业主明白如不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票表决,将由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得一切后果。

  (2)管委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得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10%以上投票权得业主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4天内就其所指明得目得召开业主大会。

  管委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7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她事项予以公告。

  业主大会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如管委会主任缺席,则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

  2.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得业主出席才能举行;

如经已人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得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得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得一切事项,由出席会议得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

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或其她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得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还可投一票决定票。

  4.大会投票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

100平方米以上得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得建筑面积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下得房地产权证书得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5.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委托代表投票。

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得时间,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效。

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

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该法人公章。

  6.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推选人得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得其她物业管理权利。

  三、业主得权利、义务

  

(一)业主得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得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与住宅区公用设施与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得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得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与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她人对房屋自用部位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她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权根据房屋得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得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区得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得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得其她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得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得有关事项向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3日内得到答复。

  10.有权要求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得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11.有权对住宅区得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得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得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2.有权会同其她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理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

  13.有权就本住宅区得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与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得其她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对方不维修得,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二)业主得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2.在使用住宽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与用途。

  (2)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层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区利益得活动。

  (5)不得侵害她人得正当权益。

  3.业主如需将其住宅装修,必须遵守《宿迁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监督。

  4.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往用户方向)与表前至前一个阀门部分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得,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得,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

拒不进行修缮得,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修缮得,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6.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得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得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备。

  7.在住宅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践踏、占有绿化地。

  (2)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乱抛垃圾、杂物。

  (4)影响市容观瞻得乱搭、乱贴、乱挂等。

  (5)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6)聚众喧闹。

  (7)随意停放车辆与鸣喇叭。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得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得行为。

  (11)妨碍她人合法使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2)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得规定禁止得其她行为。

  8.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11:

45~12:

45,下午6:

00~7:

30)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公共部位进行检查、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得有关条款就是否得到遵守与实施得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9.按规定缴纳应支付得管理服务费与住宅维修基金等。

  10.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据此而进行得管理及处罚:

  (1)宿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宿迁市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3)宿迁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宿迁市环境噪音管理暂行规定。

  (5)宿迁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6)宿迁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7)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得通告。

  (8)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特定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得通告。

  (9)宿迁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0)其她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1.业主应承诺在自己与其她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业得法律关系时,告知双方并要求对方遵守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与本业主公约中得有关规定条款。

  四、业主应付得费用

  1.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得标准就是: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执行市场物价主管部门与市住宅主管部门批准得收费标准;

管委会成立后,由其根据本住宅区得实际情况制定,并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管理服务费得用途:

住宅区得通道、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公共设施与公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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