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和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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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定额按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七、定额项目的工作容,除已注明的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施工工序。

八、定额项目按综合单价表现,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人工

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计算,不分普工、技工和高级技工,以综合工日表现。

工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定额中一类综合用工单价为80元/工日,主要为土石方工程用工;

二类综合用工单价为120元/工日,主要为建筑工程用工;

三类综合用工单价为135元/工日,主要为装饰装修工程用工。

(二)材料

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是指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设计文件、规规定的预留量不在损耗量中考虑。

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是指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出库后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材料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

材料原价(供应价):

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供应商的供应价格。

材料运杂费:

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运输损耗费:

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产生的费用。

采购及保管费:

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等费用。

定额采购保管费率按材料供应价和运杂费之和扣减包装回收值后的2%计算,其中:

采购费率为0.7%,保管费率为1.3%。

未计价材是指定额项目中未注明单价且消耗量带有括弧的材料,应根据括弧所列消耗量乘以相应的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计算,列入综合单价。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

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幅度差。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年)规定,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施工企业常用价格及费用基础上,并参考有关资料综合编制。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

(四)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包括:

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本定额按正常、合理的配备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设备,并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各施工企业管理费用的基础上综合取定。

(五)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十、本定额所指施工组织设计是指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十一、本定额除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定额项目中已注明其适用檐口高度外,其他定额项目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6层)编制,檐口高度>

20m(6层)时,施工降效增加的人工、机械按本定额超高施工增加的规定计算。

十二、本定额中的弧形构件,均指半径≤9m的圆弧构件。

十三、本定额缺项借用其他专业定额项目时,取费仍执行本定额。

十四、本定额中使用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室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窗台与室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

26.对于建筑物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围。

1.与建筑物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顺序表(一般计税)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式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

综合单价

1.1

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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