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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PPP项目“物有所值”。

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双方应侧重对项目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

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以确保合理的投资回报率;

公益性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确保政府购买能力。

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内涵。

政府方应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以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

社会资本方应选择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较强的政府方进行合作。

第三,在合同订立方面,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

合同内容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订立要充分详尽市场因素变化所导致的社会资本收益率降低的弥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能够取得合理的回报率;

经营性项目的合同应重点关注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方面违约的补偿机制;

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应重点关注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

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

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其尤其应注重转变观念,避免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条款及政府更迭引致的履诺风险。

【一、研究背景】

2014年是中国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破题之年。

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未来“三驾马车”将更均衡的促进经济发展。

短期内,“稳增长”是经济发展主导政策,投资需求仍对经济增长起“托底”作用,而在目前制造业化解产能过剩和房地产业去库存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仍将是现阶段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

另一方面,2009年以来,在扩张性经济政策主导下,伴随投资快速增长,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增长。

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2014年中央全面启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试行、《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国发[2014]43号文、45号文和财预[2014]351号文等政策文件相继发布。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未来将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建立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的地方政府举债模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尽管短期内PPP模式的实施和推广仍处于观望期,大规模推广尚需培育,预计2015年通过PPP模式解决地方政府基建融资规模有限(2015年预计在1.8万亿至2.1万亿之间),

但长期来看,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

在未来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设限,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随着PPP配套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和实施,PPP模式将成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的主要组成部分。

目前,为配合中央“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要求,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明确了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相关参与方的职责分工、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和保障等内容,为PPP项目的实施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和保障。

本篇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

本文基于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PPP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案例选取及分析】

(一)准经营性项目

1、案例选取

依据《指导意见》,准经营性项目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具体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与公益性项目相比,其具有比较明确的受益对象,具备收费条件,因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

其二,与经营性项目相比,由于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效应(正外部性),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收费机制往往由政府制定,项目自身收益不太好,项目自身运营效益不足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适当进行补贴。

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北京地铁4号线和中国国家体育场作为准经营性项目案例进行分析,具体项目情况参见下表。

其中,北京地铁4号线是国内轨道交通领域首个PPP项目,运营较为成功,其运作经验已广泛推广;

国家体育场项目是国内体育场馆领域首个PPP项目,在引入PPP模式进行投融资并完成项目建设后,在赛后运营阶段出现系列问题,最后通过重新签署协议,政府方接手项目运营。

2、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样本案例的对比分析,本文拟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四方面,总结经验并汲取教训。

(1)项目选择:

基于充分调研,能够对准经营性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

项目选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起点,而项目是否具有PPP模式适用性等对项目运作成败意义重大。

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在“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

对于国家体育馆项目,一方面,由于其建设技术难度大、设计方案不够及时详尽等,投资测算准确度较差;

另一方面,由于其公益性较强,收费机制及补贴方式均不明确,导致投资回报测算难度亦较大。

在收费机制不明确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方希望通过商业化运营,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标;

而国家体育馆项目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形象,且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运营阶段若采取商业运作及定价模式(包括参观门票、座位冠名权等),则会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

由此,尽管该项目通过PPP模式解决了建设中的资金、效率问题,却未能对赛后运营做出合理规划、以及就盈利预测及补偿机制达成共识,最终导致该项目的PPP运作模式以失败告终。

整体看,对于准经营性项目而言,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能够对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并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明确,尤其需注重通过前期调研及方案设计,明确收费机制及补偿方案,保障社会资本的盈利模式。

(2)伙伴选择:

政府方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等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

伙伴选择是指在政府方基于PPP项目的合作需要,对社会资本方从投融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综合评价,以选择最合适的合作者参与PPP项目。

地铁4号线项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为香港铁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其成立于1975年,核心业务是以香港地区为主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市场占有率超过45%,建设及运营方面的专业能力突出、经验丰富;

同时,其财务实力雄厚,2013年实现收入387.07亿港元、利润132.08亿港元,具有很强的融资能力。

香港铁路的引入为该项目成功运营奠定了良好基础。

国家体育馆项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资金雄厚,融资实力较强。

但其主要股东均从未运营过体育场,运营经验匮乏。

尽管和法国一家知名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寻求高效运营国家体育场的咨询建议,但具体协议可能会因高额的咨询费而终止。

整体而言,在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时,政府方首先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标,确保程序规范;

其次,要通过明确合作伙伴的基本条件,保证合作对象的专业水平和融资实力,此外还要考察其信用水平等,进而实现降低财政投入、提高项目运营效益的目的。

(3)合同订立:

合同内容对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需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明确合作方式的法律性文件,是保障项目成功运营的核心要件。

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

在此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合同订立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

对于地铁4号线项目,首先,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比例分配体现了合作模式的公平性。

项目前期,政府方通过

篇二:

PPP模式之我见

XX

作者:

赖雪梅

来源:

《中国经贸》2015年第09期

【摘要】进入2014年第三季度,政府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文件,在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同时,提出了PPP模式推进要求。

本文通过对有关文件的研究,提出了对PPP模式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PPP模式;

政策;

风险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简称)模式是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主体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

其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社会资本主体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境。

一、近期国家对PPP模式的政策推进

PPP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形式,但一直未被全面认知,大家普遍只对其中的boT等方式有所了解,但对PPP模式的真正内涵理解不够全面,甚至有失偏颇,近期之所以成为行业推崇的“热词”是国家政策推动的结果。

1.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了新一届政府对地方债务治理的框架,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对地方政府的举债,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并逐步剥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10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突出的重点就是要大力推广PPP模式,通过PPP模式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

2.2014年11月16日,《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提出,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

3.201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的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篇三:

PPP模式的利弊分析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相较于boT或bT模式而言,个人觉得至少有以下两个差别:

1、公共产品的最终权属差别

在bT/boT模式下,政府虽然通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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