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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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校新媒体平台的建设管理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大连理工大学新浪官方微博、腾讯官方微信、“今日头条”头条号、企鹅媒体平台公众号等校级新媒体平台由党委宣传部具体管理,大连理工大学官方移动应用“i大工”APP、微信企业号、QQ校园号由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具体建设和管理。
各二级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新媒体平台由各二级单位具体管理,党委宣传部统一监管。
其中,招生相关新媒体平台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监管;
校内各级团组织、学生组织以及学生社团的新媒体平台由校团委统一监管;
各地校友会的新媒体平台由校友工作处统一监管;
校内各民主党派的新媒体平台由党委统战部统一监管;
校内文体活动类和交友类群众组织的新媒体平台由校工会监管,校内教学科研类和海外联谊类群众组织的新媒体平台由所在单位监管。
第六条学校新媒体平台建设主体不得与校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注册运行。
各单位如因具体工作需要协办运行的,未开通的需在申请开通之前到党委宣传部备案;
已开通的需在本办法公布15个工作日内到党委宣传部备案。
各单位或组织通过自查,如若发现存在冒用本单位或组织名义的新媒体平台,可提请党委宣传部协助处理。
校园新媒体平台不建议开通相关支付功能,财务处、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除外。
第七条学校各二级党组织负责人为本单位官方新媒体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以民主党派、共青团及学生社团、校友会、招生组、校级群众组织等名义注册,第一责任人根据归口管理分别为党委统战部、校团委、校友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和校工会负责人。
校内有关单位联合注册,第一责任人由合作部门选定。
第一责任人对官方新媒体平台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对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和师生团体开通的新媒体平台进行摸底、甄别、审批并登记,对未经单位许可擅自以单位名义开通的新媒体平台及时予以清查、规范和处理;
对于连续2个月不更新内容或一年更新少于20条的新媒体平台,予以关停;
年审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九条各单位建设新媒体平台应保障:
(一)管理方面,要重视内容制作、审核、发布的流程管理,确保管理员帐号的使用安全,制定相关运营管理制度。
(二)内容方面,发布内容应紧扣本单位实际工作,推出原创精品,注重新媒体平台与网络、纸媒的差异性,提升内容质量,推出贴近师生、校友,趣味性、可读性强的文章;
关注学校重大新闻信息,及时在新媒体平台宣传报道。
(三)队伍方面,要以教职员工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团队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奖惩机制。
(四)安全方面,所有新媒体平台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学校师生数据存放到平台中,不允许私自与业务系统对接或通过技术爬取数据,所有涉及学校层面数据的对接和使用,均需由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拟创办或开发新媒体的,均需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备案,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新媒体建设备案及审批表》(以下简称《备案及审批表》),并上交相关内容发布流程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经党委宣传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创办或开发。
原则上一个单位在一个新媒体平台上只能开设一个主体账户;
移动客户端的开发,原则上按照服务型、教育型、工作型等大类划分,一个单位每种类型限开发一个客户端应用。
第十一条根据归口管理原则,各单位填写的《备案及审批表》须先经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
以学校民主党派名义注册的,须先经党委统战部审批;
以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名义注册的,须先经校团委审批;
以校级群众组织等名义注册的,须先经校工会审批;
以招生名义注册的,须先经招生就业处审批;
以校友会名义注册的,须先经校友工作处审批。
第十二条《备案及审批表》中的备案信息如发生更改,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备案登记;
如决定停办,应及时到宣传部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未经党委宣传部最终核准或者包括但不限于冒用大连理工大学名义注册的新媒体平台,应主动撤销。
若经核准需要撤销但拒不撤销的,学校将依规申请关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以个人、机构或团体名义在微博、微信、今日头条、QQ公众平台、企鹅媒体平台等新媒体平台注册和运营的公众号,以机构或团体名义在知乎、XX贴吧、新闻网站、视频网站等网络平台注册和运营的帐号,以及自主开发的移动客户端,名称前缀或关键词以大连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工、DUT等具有我校特征专属名词命名的,也须在所在二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新媒体平台,须在本办法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按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向党委宣传部补交《备案及审批表》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建设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各类新媒体平台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学校各类新媒体平台不得发布、复制和传播以下信息: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泄露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信息;
(三)损害学校形象及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信息;
(四)未经证实的谣言;
(五)与学校无关的商业广告宣传信息。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新媒体平台,一经发现,学校将责令其及时纠正。
发生重大失误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学校各类新媒体平台必须明确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平台的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
平台运营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校党委宣传部组织的专题培训及研讨。
如遇学校重大节庆日、活动宣传和重要信息发布,活动主办方或信息发布方应主动向党委宣传部提供资料,由校级新媒体平台首发。
如发现负面舆情,事态严重或事件敏感,传播范围有扩散趋势,平台运营管理人员应迅速了解情况并第一时间上报党委宣传部。
第五章新媒体联盟
第十九条大连理工大学新媒体联盟是校内各单位和学生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新媒体建设经验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新媒体联盟全体成员应遵守《大连理工大学新媒体联盟章程》(大工宣字〔2015〕12号),并签署《大连理工大学校园新媒体联盟公约》。
党委宣传部核准开通的新媒体平台,将自动成为新媒体联盟成员。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对在新媒体建设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党委宣传部会同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对新媒体中的内容建设、信息管理、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定与监管,对于不符合国家、学校相关制度要求的新媒体将进行责令整改、关停整改、注销账号等处罚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依照新媒体发展情况不断完善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在新媒体建设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数据信息管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理工大学社交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大工宣字〔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大连理工大学新媒体平台建设备案及审批表》
编号:
附件
大连理工大学新媒体建设备案及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
新媒体类型
□微博□微信□QQ公众号□今日头条头条号
□企鹅媒体平台□自主开发移动客户端□其他___________
帐号用户名
(新媒体名称)
媒体链接
(填写:
微博网址/微信号/客户端下载地址)
开通时间
(填写已开通或拟开通时间,格式:
20×
×
年×
月×
日)
第一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
姓名
职务
手机
办公电话
邮箱
帐号管理员
开发单位
(若无第三方公司协助开发,可填“无”)
平台用途及建设规划
(含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内容规划、期望目标等,字数不少于400字,可另附页)
平台发布流程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需另附页,提交完善的管理制度)
平台是否设
有交互栏目
□否
□是
交互栏目
是否有管理员审核
□否□是
单位意见
我单位知晓国家互联网有关法规和学校制度,承诺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该新媒体的网络信息安全,同意本新媒体开通运营。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党委宣传部意见
签名(公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党委宣传部、主办单位各留存一份。
2、党委宣传部联系人:
XXX,联系电话:
84708662,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