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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假冒“惠普”等商标标识案…………………………4

案件三:

KTV点播系统侵权专案…………………………………6

案件四:

假冒“海飞丝”等日化产品案…………………………8

案件五:

“多粒宝石自动粘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10

案件六:

假冒“步步高”等国产名牌手机案………………………12

案件七:

侵犯“ERICSSON”商标专用权案………………………14

案件八:

“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侵权案…………………………16

案件九:

“文胸包装内盒”及“文胸衬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18

案件十:

三公司软件侵权专案……………………………………20

关于公布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说明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我们自2002年起,在每年“4·

26”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期间,都向社会公布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受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副主持人、办公室主任、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陶凯元的委托,今年的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由省知识产权局唐毅副局长予以公布。

这次公布的十个典型案件,是从我省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公安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供的26个知识产权案件中挑选出来的。

与往年相比,这次公布的十个典型案件,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社会影响大,这些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受到普遍关注;

二是涉及类型广,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

三是涉案金额高,个别案件涉案物品的价值较大;

四是涉外案件多,十个案件中一半为涉外案件;

五是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其中不少案例中的侵权手法揭示了侵权行为发展的新特点,案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则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动向。

在新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面临着紧迫的形势和严峻的挑战。

我们希望通过公布这些典型案件,使广大公众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更加重视、关注和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一

收音机专利侵权纠纷案

2009年6月,广州市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针对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南美、西欧、中东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出口的收音机产品涉嫌侵犯其名称为“收音机(3)、专利号为ZL01347413.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

省知识产权局立案后,依法到被请求人的生产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现场发现被控侵权产品收音机6000台以及收音机的前盖、后盖、透镜、配件共四套专用模具。

在省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协议,被请求人同意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销毁涉嫌侵权产品的前盖、后盖、透镜、配件共四套专用模具;

被请求人一次性赔偿人民币柒万伍千元整给请求人。

本案从立案、现场勘验检查、双方达成和解到执行,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执法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供)

案件二

特大假冒“惠普”等商标标识案

2009年3月,佛山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侦查,初步掌握了一个以董某为首的跨广州、佛山等地的特大制售假冒惠普等外国著名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网络。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跨地区团伙作案,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

经过近4个月的缜密侦查,查清了以董某、杜某等人为主的集生产、销售、仓储等环节于一体的特大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网络。

2009年7月21日,在省公安厅经侦局的指挥协调和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协助下,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分别在佛山和广州两地捣毁16个制售假冒“HP”、“Canon”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窝点,破获了以董某为首的特大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网络案件,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查获假冒的“HP”、“Canon”等注册商标标识200多万件,各种造假工具及印刷胶卷一批。

2009年8月31日,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又在广州将另一名重要逃犯曾某缉拿归案,同时端掉曾某位于广州市的2个制假仓库。

经查证,自200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董某先后纠合在佛山市南海开设印刷厂的杨某(因涉嫌造假已被佛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冯某、杜某等犯罪嫌疑人,由杨某等人负责印制假冒“HP”、“Cannon”等世界著名品牌硒鼓包装彩盒及防伪标识、不干胶条形码、说明书等包装配件。

董某先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南海区及广州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设立包装仓库,聘请工人对包装配件进行分类、打包、装箱后,以广州为集散地将包装物销往中东迪拜及我国江浙一带,每月销量超过百万件。

目前,董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执行逮捕,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案是近年来侦办比较成功的保护国外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例,呈现跨区性、集团性和智能性等特点,犯罪网络“产、供、销”一条龙,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公安机关将案前锁定的重点涉案人员全部抓捕归案,体现了公安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能力。

(省公安厅提供)

案件三

KTV点播系统侵权专案

2009年7月3日,广州市文化执法总队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投诉,称北京市A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侵犯其著作权。

接到投诉后,广州市文化执法总队迅速立案,执法人员立即开展前期调查,在权利人提供相关侵权资料的基础上,办案人员进行了仔细的调查、分析、取证,判定该投诉情况基本属实。

7月8日上午,总队执法人员到北京市A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现场播放存放有北京市A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发的点歌器内歌曲,该公司承认点歌器内的歌曲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

执法人员逐一到该公司销售产品的广州地区其他娱乐场所进行细致调查、比对、确认。

同日上午12时,执法人员查处了位于番禺区的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在检查中,现场负责人未能出示VOD系统中歌曲相关的著作权授权许可等材料,并承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侵犯录音录像著作权的事实。

执法人员对部分涉嫌的侵犯著作权的设备进行了登记保存。

根据调查事实和现场证据确认:

北京市A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录音录像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广州市文化执法总队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删除非法复制的录音录像制品歌曲;

三、罚款30000元。

鉴于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在调查后已自行关门结业,根据有关规定,将登记保存的存有侵权复制品硬盘20个视作无主物品没收处理。

通过对该案的处理,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行为。

(省版权局提供)

案件四

假冒“海飞丝”等日化产品案

2009年8月,黄埔海关接到权利人举报,称有一批假冒日化产品即将在黄埔老港海关出口。

8月21日,黄埔海关办案人员在掌握了有关假冒日化产品的确切情报后立即赶赴监管现场,加班加点查找装有涉嫌侵权货物的3个集装箱,并于翌日对货物进行彻底查验。

最终,黄埔海关办案人员一举查获了伪报的涉嫌侵权洗发水共计3个品牌、66010支,其中标有“SUNSILK”商标的洗发水26650支、标有“PALMOLIVE”商标的洗发水10560支、标有“head&

shoulders”商标的洗发水28800支,涉嫌侵犯三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黄埔海关在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清点后,立即通知权利人,并与其保持紧密联系,同时积极做好扣留货物的相关工作。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且可能还有部分侵权货物仍存于广州市白云区内的某仓库,黄埔海关设立了专案组,周密部署深挖侵权源头的有关工作,在案件办理的前期就主动到广州市整规办通报有关情况。

在黄埔海关的协助下,广州市整规办查封了相关仓库,查获了约60万支侵权产品。

在获悉可能有部分产品通过深圳海关出口后,黄埔海关迅速向广东分署报告有关情况,协助权利人与深圳海关进行联系,帮助深圳海关查获了4个集装箱的侵权日化产品。

由于部分侵权货物在海关进行布控前已装船运离我国口岸,经总署同意后,黄埔海关积极配合权利人请求香港、阿联酋海关对有关货物进行拦截的行动,向权利人和有关海关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在阿联酋迪拜成功截获了5个集装箱、30余万支侵权日化产品。

本案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较多且为国际知名企业,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都比较大。

此外,本案是海关与海关之间、海关与国内其他执法机构之间、中外海关之间执法协作的一次成功示范,使本案的影响面进一步扩大,也树立了中国海关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执法形象。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供)

案件五

“多粒宝石自动粘接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龙岗某首饰厂是美国某国际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经营的企业,于2003年申请了“多粒宝石自动粘接装置”和“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分别于2005年11月和2005年8月获得授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0320124700.9和ZL200320124910.8。

之后,龙岗某首饰厂和美国某国际有限公司发现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在使用类似装置,认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过程中,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上述两项专利无效的请求,并请求一审法院深圳中院中止审理。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ZL200320124910.8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龙岗某首饰厂随之放弃了针对ZL200320124910.8实用新型专利权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龙岗某首饰厂和美国某国际有限公司ZL200320124700.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模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省高院上诉,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差别显著,实现的目的手段也不相同,不构成侵权。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侵犯龙岗某首饰厂和美国某国际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撤销了一审判决。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发生,本案中,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一方面运用专利的无效程序,另一方面坚持上诉,积极抗辩,最终获胜。

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官司时,应该具体分析,积极应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省高院提供)

案件六

假冒“步步高”等国产名牌手机案

2009年7月,广东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和广东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省公安厅经侦局举报称,该两家公司生产的“步步高”、“OPPO”手机在深圳被大量假冒销售,销售网络涉及国内外,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省公安厅经侦局经过一个多月循线侦查,发现深圳市龙岗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大量生产假冒“OPPO”和“步步高”手机。

2009年9月16日,在省公安厅经侦局的牵头组织下,深圳市公安局支队出动警力50多名,抓获制假老板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步步高”、“金立”、“OPPO”等国内著名品牌的手机共3243台,查扣2条手机生产线设备,涉案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

经“步步高”、“金立”、“OPPO”商标所有人现场确认,从未委托深圳市龙岗区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相关品牌手机,现场查扣的手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经查证,自2009年开始,深圳市龙岗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每月生产2万多台假冒手机的产量,大量生产假冒“步步高”、“金立”、“OP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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