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题解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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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题解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设立了“学校保护”一章,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这些规定是确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依据。

如何理解“必要的安全教育”,“必要的安全教育”,是特指学校组织某一项教育教学活动时,针对这项活动进行必不可少的安全教育,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安全教育。

因为学校组织的有些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可能存在潜在危险性,容易引发安全问题,因此学校在组织活动时,有责任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加强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预防事故的发生。

如何理解“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指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为中小学生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他们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所以,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根据每项活动的实际情况,针对有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做好必需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如何理解“超过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超过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是指超过同年龄或者同一年级大多数学生所不能达到的生理承受能力,而不是某一学生个体的生理承受能力。

也就是说,让学生去做他们生理上承受不了的事情。

这实际上就是超过了学生一般承受能力。

因为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身心还未发育成熟,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能从事所有的体力活动。

此外,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其生理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

如果学校组织安排的活动超出学生生理承受能力,使学生人身受到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何理解“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是指客观事实存在,当事人在主观上也已经知道。

“应当知道”是指客观事实存在,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知道,但从法律上推定当事人已经知道。

例如,法律都要经过法定的公布程序。

即通过一定的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旦这些法律在报上公布,无论当事人是否看到,从法律上都视作当事人已经知道。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也存在“应当知道”的情形。

如,某学校组织学生到医院体检,体检完毕后,医院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其中,有一份检查结果单上注明某一学生有特异体质,学校收到后未加注意就归档了。

此后,学校在组织一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针对该学生的特异体质给予必要的照顾,结果由于该学生特异体质而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在本案中,学校在主观上可能对学生的特异体质并不知情,但从法律上推定学校应当知道,因为只要医院将体检结果告知了学校,学校就有义务知道每个学生的体格情况,你主观上不去了解,是一种失职行为,由此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就要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什么是“特异体质”,“特异体质”是指少数学生体质状况不同于常人而应予特殊照顾的情况,包括疾病,如心脏病、哮喘病、肾脏病;

过敏症状,如药物过敏、食物过敏,包括异体蛋白过敏、蚕豆过敏等,再如油漆过敏等特殊异常的人体抵抗疾病和适应外界的能力。

对绝大多数学生能够适应的,对他们则不适应,甚至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如某小学,一小学生在入学时,其家长关照班主任老师,她的孩子有过敏体质,对异体蛋白过敏,在学校就餐不能吃鱼和牛奶等食品,否则会引起过敏反映。

有一次,学校安排校外活动,中午吃午餐时,老师忘记关照厨房间,结果菜中有鱼片,该学生吃了鱼片后,突然胸闷、气急,引起过敏性哮喘,虽送医院急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从本案中,老师已经知道该学生的特异体质,但没有给予必要照顾,结果造成严重后果,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何理解“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当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在最快时间内,针对学生受伤害的情况,根据现有的条件,采取救护措施,如对受伤害学生就地进行抢救或者尽快送医院抢救。

否则,由此造成学生伤势加重,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某校在上体育课时,组织学生打羽毛球,一个学生将球打到树上,该学生自行爬树捡球,结果不慎从树上摔下。

事故发生后,老师将该学生扶到医务室。

在学生感到不适后,学校并未马上将他送医院,而是先通知其家长,然后由其家长到校后将其送到医院。

结果,该学生因治疗时间被延误,而使学生伤势加重,经抢救后,仍留有后遗症。

此案中,事故的发生学生有责任,但学校在学生受伤后未立即将他送医院治疗,延误了医疗时问,有一定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损害扩大”的含义是什么,“损害扩大”是指学生发生在校伤害事故后,学校按照当时条件能够采取救护措施而未采取,导致伤势更加严重的部分。

判断是否属于“扩大损害”,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伤害事故已经发生,至于是谁造成的,学校有没有过错,都不必考虑,只要发生在校区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学校都无条件地负有救助义务。

其次,学校根据现有条件有采取相应救措施的可能而没有采取,如学生摔伤后学校可以送医院而没有送,至于学校不可能为的行为不在此列。

最后,该损失不是学生伤害的全部,而是因延误救治而扩大的伤害部分。

如一学生在做实验时,洒在手上的浓硫酸未及时清洗或送医院处理,致使深度烧伤,深度伤部分就属“扩大损害”。

如何理解“体罚和变相体罚”,体罚是指教职员对学生的肉体施加暴力,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如殴打、捆绑等。

而变相体罚则是指,教职员对学生不直接使用暴力,而是间接地使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受到折磨。

如罚站、罚跑,关禁闭、惩罚性劳动等。

如何理解“教职员虽在岗位未履行职责”,“教职员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情形,主要是指教职员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虽然在岗位上,但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未加制止,由此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都是在老师的视野范围内。

老师应当积极地履行职责,时时注意学生的言行。

一旦发现学生有可能危害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

否则,即使教职员在岗位上,仍属于失职行为。

如某校某班上课时,老师在讲台前上课,后排有几个学生不注意听课,开始打闹,而老师却视而不见,不加制止。

这时,一名学生突然挥拳将另一学生打伤。

本案中,老师虽然在岗位上,但是对学生的打闹行为并未及时制止,从而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这就是一种在岗位而未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

事故的发生,挥拳打人的学生有责任,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教职员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情形,“教职员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是指教职员违反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制订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

如果因此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承担责任。

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是教职员从事教育工作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准则,与学校完成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紧密相关的。

不同级别的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具体内容不同,对教职员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也会有区别。

即使是同一个学校里,根据学生年级的不同,对教职员的工作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教职员违反了工作要求或者操作规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某小学在上社会实践课时,由于指导老师违反操作规程,在往酒精卡式炉内倒酒精时将残余的酒精滴洒在桌面上。

当老师去点燃酒精炉时,桌上的酒精突然燃烧起来,将数名在旁围观的学生烧伤。

本案中,由于指导老师的违反操作规程,直接导致几名学生被烧伤,学校应当要承担责任。

学生“自行”上下学的含义是什么,所谓“自行”上下学是指学生自己选择交通工具或者徒步上学、放学回家的方式,学校校车接送或者通过学校组织、安排的其他交通方式上下学的除外。

必须注意,不是学生“自行”上下学的,而由单位或组织安排学生上下学的,该单位或组织应当负责学生的途中安全。

如有些条件比较好的寄宿制学校,周末用校车接送学生上学、回家。

这就情况就不属于学生“自行”上下学,自学生上校车之刻起,纳入学校管理范围。

当然如果学校地处交通要道,虽然学生自行上下学,在上下学高峰期间,学校也应该安排值班老师疏导学生安全进校和离校。

何谓学生“擅自”离校,所谓学生“擅自”离校,通常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有辩别力和自控力应该在校园内或校外活动点,但没有向教师请假、未经教师允许、也非经学校安排,自作主张离开的行为。

如果由学生的亲友带走,没有向教师请假、不经教师同意的,也视作学生“擅自”离校。

这里的学校不仅包括校园本身,也包括学校组织或者安排的校外活动点。

例如,某中学某班上午第四节自修课上,江某眼看教师布置的作业已完成,就自作主张提前回家了,不巧在横穿校门口马路时,被一辆飞驰而过的卡车撞着,当场死亡。

事发后,家长闹到学校,认为此期间属学校上课期间,学生出校门,属学校管理不当,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处理后认为,事故责任在驾驶员和学生之间,学校没有责任,理由是学生离开学校属于“擅自”行为。

对于低年级学生,学校应该加强监管,尽量使他们处于教师的视力范围或者校方的管理之下,避免出现学校管理“真空”状态,否则一旦学生离校,除非学生因翻越围墙或者其他不适当途径离校的,都不能视为学生“擅自”离校。

如何理解“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所谓“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是对“学校管理不当”的排除,它要求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选择适当方式,全面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保证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没有明显缺陷或疏漏,采取各种积极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各种危险。

这里关键要求学校对“管理不当”隐患有清晰的认识,排除“不当”隐患,确保“管理并无不当”。

“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针对教育教学活动的不同阶段、不同要求,其内涵是不同的。

l、学生自行到校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管理并无不当”的含义。

该“期间”通常是指学校放学后到第二天规定的到校时间前的时间段,也包括节假日,如星期六、星期天、国定假日、寒暑假(寒暑假期间返校日仍属于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在此期问虽然不属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但仍存在学校管理问题,因“学校管理不当”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情况学校“管理不当”的隐患通常存在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学校的各种硬件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符合安全标准。

如操场是否平整;

篮球架、足球架是否固定完好;

用电设备的电源、电线是否存在漏电现象;

有没有对存在明显危险的设施设备或物品标有清晰的警示标志;

有没有健全的消防设施设备等等。

实际上,在此期间学校提供的场地类似于社会公共活动场所,学校作为公共场所所有人,承担一般公共场所所有人的管理职责,保证环境安全。

另一方面管理制度有没有健全并予以落实。

如门卫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合适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等等。

如,有一个学校规定,每天门卫管理人员必须检查好学校的各个部位后方可关上大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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