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1014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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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02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1014—2013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术语和定义 

......................................................................... 

一般要求 

........................................................................... 

表1 

垫片选用 

........................................................................ 

液氨场所安全要求 

................................................................... 

5

前 

本标准4.1.2、4.4.2.5、4.5.1.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明、吴芳谷、唐仕川、张杰、孙大琪、丁永华、张璞、唐振强、范永胜、赵瑞霞、李静、李洁

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液氨使用与储存的一般要求和液氨场所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液氨的使用与储存。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l6804 

气瓶警示标签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DB11/T 

384(所有部分)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JB/T 

7658.12 

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 

第12部分:

紧急泄氨器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液氨场所 

ammonia 

space 

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用氨厂房的统称。

3.2 

储罐区 

tank 

district

由一个或若干个储存液氨的储罐组成的相对独立区域。

3.3 

钢瓶储存区 

steel 

cylinder 

district 

储存若干个液氨钢瓶的相对独立区域,包括液氨钢瓶储存仓库和棚库。

3.4 

现场处置方案 

on-site 

disposal 

program 

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3.5 

用氨厂房 

plant 

在生产工艺或系统中使用液氨以及充装液氨的车间,包括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用氨生产车间和冷库库房等。

3.6 

冷库库房 

cold 

storehouse 

冷库建筑物主体及为其服务的楼梯间、电梯、穿堂等附属房间。

3.7 

氨制冷机房 

refrigeration 

machine 

room 

氨制冷机器间和设备间的总称。

3.8 

机器间 

安装氨制冷压缩机的房间。

3.9 

设备间 

equipment 

安装氨制冷辅助设备的房间

4一般要求

4.1设施建设

4.1.1液氨场所宜布置在企业厂区边缘地带,并位于企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2液氨场所应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布置。

4.1.3用氨厂房、液氨钢瓶储存仓库、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中的火灾危险性乙类场所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且液氨钢瓶储存仓库、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1.4用氨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要求。

4.1.5冷库设计、建造、运行、检修维护和运营管理等,应符合GB50072和GB28009的有关要求。

4.1.6液氨场所的特种设备应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相关法规的要求。

4.2人员管理

4.2.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其他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2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在班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液氨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冷库企业的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

4.2.3企业应配备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3制度管理

4.3.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4.3.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d)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e)设备设施(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f)检维修管理制度;

g)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h)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劳保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i)作业环境氨浓度检测制度;

j)用电管理制度;

k)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l)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m)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n)应急管理制度;

o)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4.3.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周期不超过3年,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4.3.4 

企业应按照AQ/T 

9002的要求制定液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制定预案演练计划。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4.3.5 

企业宜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4 

设备设施要求 

4.4.1 

设备 

4.4.1.1 

液氨场所应设置风向标。

风向标应设在液氨场所内人员容易看到的高处。

4.4.1.2 

企业应针对漏氨重点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制定检修维护计划,并建立相应记录。

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等内容。

4.4.1.3 

企业应依法办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并取得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

4.4.1.4 

液氨管道系统用阀门应选用具有制造资格的单位生产的氨专用阀门,当使用灰铸铁材料液氨阀门,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 

MPa,使用温度不得低于-10 

℃。

法兰垫片的选用应符合表1的要求。

垫片选用

介质

法兰公称压力Mpa

工作温度 

法兰型式

垫片材料

液氨

2.5

≤150

平焊(凹凸)

中压橡胶石棉板 

石墨+金属骨架(10、0Cr13)

对焊(凹凸)

4.4.1.5 

液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与使用应符合GB 

2894的有关要求。

4.4.1.6 

液氨场所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1.7 

液氨场所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应配备有效的应急通讯器材和应急抢修防爆工具。

4.4.1.8 

液氨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和类型应符合GB 

50140的有关要求,并确保灭火器在有效期内。

4.4.1.9 

液氨场所应设置符合GB 

50057规定的防雷装置。

非冷库液氨场所的液氨储罐、充装系统管道、阀门等金属设备设施应设置符合GB 

12158规定的防静电装置。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检验,并具有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

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4.4.2设施

4.4.2.1企业应设置对事故状态下泄漏的液氨和消防废水进行收集与储存的事故储存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备用输转罐、罐区围堤或装置围堰等。

4.4.2.2事故储存设施有效容积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及系统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事故储存设施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4.2.3事故储存设施有效容积不符合要求且因现有场地所限不能设置或扩建事故应急池的,应采取临时构筑围堤或其他收容泄漏的液氨和事故废水的应急措施,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4.4.2.4应按照GB18218对企业内液氨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对辨识为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的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4.4.2.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或设施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并应设置压力和液位超限报警装置。

系统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4.5 

监控系统要求 

4.5.1 

报警仪 

4.5.1.1 

罐区和液氨输送泵区、钢瓶储存(使用、装卸)区、氨制冷机器间和设备间、调节站间、充装间,用氨生产车间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

4.5.1.2 

氨气体浓度报警仪设置应符合GB 

50493的有关要求。

4.5.1.3 

液氨钢瓶储存仓库、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用氨生产车间的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并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

4.5.1.4 

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应委托生产厂家进行报警仪的校验。

校验周期不应超过一年,并应检定合格。

检定报告存档备查。

4.5.2 

视频监控 

液氨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应符合DB 

11/T 

384的有关要求。

4.5.3 

信号传输 

泄漏报警与视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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