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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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PPT资料.ppt

“妥”。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甲在说梦话,没有行为意思,甲的话不构成要约,乙没有承诺的资格。

【例二】局长甲对下属乙说:

“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乙不情愿,但乙患有一种疾病,内心煎熬时会不由自主地做连续点头状。

甲见乙连续点头,高兴离去。

因为,甲的点头不受自己意志控制,无行为意思,不能认定为推定的意思表示(承诺)。

表示意思,甲、乙参加化妆舞会,不时有甲的粉丝找乙签名。

甲也递给乙一张纸,示意乙在上面签字,乙以为甲索要签名,就在甲指定的地方签字。

半月后,乙方知,甲在纸上撰文曰:

“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甲、乙间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乙在签字时没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不构成承诺拍卖会上,主持人最后一次询问:

古画50万元是否有人要买,如果有,请举手。

甲此时看见其女友从门外走来,便举手示意要求她与其坐在一起,主持人认为甲同意购买该画,问:

甲是否必须购买该古画?

效果意思,甲给乙法短信:

妹妹,我送给你一个好东东已立即回甲:

姐姐,我要了,谢谢你甲见到路边乞讨的乙,从钱包中准备给予一块钱,不慎将数张一百元钱大钞同时掉落在乙的乞讨盘中,乙欣然笑纳。

甲有无效果意思?

外在表示,即表现出来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行为,使无法查知的人的内在意思进入到社会交往中,从而构成法律调整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实现自己的意思和与第三人正常交往的手段。

第一,明示行为明示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社会交往中能够准确传达信息的行为。

明示行为又可以分为口头、书面和电子表示行为。

由于口头表述具有瞬时性的特点,缺乏持续性,所以法律通常仅仅赋予其即时的效力。

第二,默示行为,为“无言语的行为”

(1)推定:

即在特定的条件下,行为人仅作出一定的行为,从中可以解释出其具有明确的设权意思

(2)沉默。

既行为人的沉默中推知其意思表示内容,【例四】甲对乙说:

乙拿不定主意,双方约定,乙考虑10天,10天内乙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15天过去了,乙未作任何表示。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成立。

因为甲、乙约定乙的沉默视为同意。

【例五】甲给乙写信说:

“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你考虑10天,10天后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因为,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当事人的事先约定。

第三、现代技术手段的特殊意思表示:

自动售货机电子商务,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05/3/1)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案例:

2、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07/3/51)A甲对乙说:

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

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为要素,排除了事实行为;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包括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该行为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区别于民事行为,区别于其它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1、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6、主行为与从行为7、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案例1:

原告曾于1996年3月5日在H省某县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10万元,各种票据等价款8万余元。

原告发现钱物丢失以后,立即到该县电视台和有线广播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

在寻物启事中声称:

谁拾到提包并归还失主,失主将付给拾得者15万元酬金,以示谢意。

10天后,被告在下班回家的路上拾到该提包,当即前往原告指定的交物地点,准备将提包、钱物交付给原告。

但在交付时,被告提出原告应当按寻物启事的内容先偿付15万元酬金,然后才能交付拾得物。

原告提出当初播放寻物启事主要是为了尽快地找到拾得物,考虑到提包内只有10万元现款,因此不能给15万元的酬金,只能给2000元酬金。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遂拒绝交付拾得物。

后原告请有关部门出面做协调工作,并同意支付1万元酬金,被告仍坚持应实现许诺的15万元,否则不交钱物。

原告被迫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交付拾得物。

问:

本案中原告的悬赏广告行为是否成立?

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民事行为成立的概述,

(一)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行为人2、意思表示3、标的,二、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案例2:

夫妻忠诚协议案,原告曾明与被告贾雨虹都是曾离婚,后二人相识后准备再婚。

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

若一方在婚姻期间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雨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但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

而贾雨虹与曾明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法院认定:

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据此,法院判决曾明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实际上分别是关于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法律行为的有效问题。

案例1是问原告的悬赏广告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案例2是问题是这个合同有没有效的问题,也就是是否合法和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的区别是:

民事行为的成立揭示的是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的问题,是属于事实判断问题;

民事行为的有效揭示的是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是属于价值判断问题。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和基础。

民事行为的效力,具备民法规定的生效条件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种类),不合法,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显失公平,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种类),行为能力欠缺或无权,权利人追认,有效;

拒绝追认,无效。

民事行为的效力:

(通则55、56条),(通则5861条合同法4759条),民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的效力本身介入了国家意志。

如果民事行为不符合国家意志,该民事行为即不得生效。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一、民事行为的生效概述,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如何理解相应的行为能力?

(通则1114条)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愿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其核心是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只要合法,就可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前提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否则与法律行为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相违背的。

二、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通则55条、合同法52条第4、5项),(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强行性规定,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为则无效),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为也有效),(必须为,不为未必无效),(不能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其特征是: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它既非有效,亦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的行为。

该第三人称同意权人或追认权人,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享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时;

经同意权人拒绝,即确定地自始无效。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三)种类(合同法47、48、51条)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注意: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3、无权代理行为(四)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果1、权利人追认,行为有效;

拒绝追认,行为无效。

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溯及自始发生效力。

2、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47、48条),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宇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02/3/55)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02年司考卷3)无效有效效力待定得变更或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无效。

如果民事行为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

确定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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