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大纲详细版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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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说明

1.1项目简况

1.1.1项目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介绍到县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

明确工程占地面积、土石方“挖、填、借、余(弃)”量、取土(石、砂)场和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数量。

矿山工程尚应明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产期年排弃渣量等。

1.1.2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工程设计情况:

包括取得的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方案编制过程:

方案编制过程时间安排。

1.1.3自然简况

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

1.2编制依据

列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资料。

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

1.2.1法律法规

1.2.2部委规章

1.2.3规范性文件

1.2.4规范标准

1.2.5技术资料

1.2.6其他资料

1.3设计水平年

确定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

项目设计水平年为方案拟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全面到位并开始发挥防护作用时间的当年或者后一年。

1.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

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责任范围表)。

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及面积。

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于管辖区域。

1.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确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及目标。

1.5.1执行标准等级

根据《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和《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国函[2015]160号)、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

1.5.2防治目标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达到下列基本目标:

1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

2水土保持设施应安全有效;

3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恢复;

4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的规定。

措施布设后的6项目标值,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

1.6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1.6.1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选址的评价结论,对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逐条分析有无制约性因素,有无不予水土保持方案批准的情况。

1.6.2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本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评价出发,从水土保持角度简述对建设期间土石方的平滑,取、弃土场设置与否;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娴熟。

主体工程有无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

1.7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主要包括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分区。

1.8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

1.8.1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

简述各防区措施布设情况,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实施时段,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

1.8.2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量

明确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量。

植物措施统计面积,工程措施统计拦挡措施的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临时措施统计临时拦挡、排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

1.9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简述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时段、方法和点位布设情况。

1.10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成果

水土保持投资包括主体工程投资,工程投资,植物措施投资等。

简述方案实施后防治目标6项目标值的可能实现情况和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水量。

1.11结论

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

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项目概况

2.1项目组成及布设

项目名称、地理位置、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施工组织、工程总占地及土石方平衡,搬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建、施工进度、自然概况。

若有与其他项目的依托关系应说明情况。

2.1.1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位置、规模、投资、工期。

建设规模及内容。

2.1.2地理位置

地理位置与交通。

附地理位置图。

2.1.3项目平面布置

(1)建筑布局;

(2)道路交通;(3)绿地布置;(4)竖向设计。

2.1.4项目组成

(1)主体建筑的建筑设计、以及附属工程、结构设计。

(2)道路广场的布局。

(3)景观绿化的布局。

2.1.5给排水工程

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项目内外交通等。

2.2施工组织

2.2.1施工营地

施工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布设位置、数量、占地面积等;

2.2.2施工道路

施工道路布设位置、长度、宽度、占地面积等;

2.2.3施工用水、用电等条件

施工用水水源、供水工程布置、占地面积等,以及施工用电电源、供电工程布置占地面积等;

2.2.4取土场

取土(石、砂)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取土(石、砂)量、占地面积等;

2.2.5弃土场

弃土(石、渣)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容量、弃土(石、渣)量、占地面积、汇水面积,以及下游重要设施、居民点等;

2.2.6临时堆土场

堆土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容量、占地面积等。

2.2.7施工方法

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场地平整、基础开挖、路基修筑、管沟挖填等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法与工艺。

2.3工程占地

工程占地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统计项目的占地面积、性质及类型,并应进行现场复核。

工程占地应按项目组成及县级行政区分别说明占地性质、类型、面积、并列出工程总占地表;占地类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相关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分类统计;

2.4土石方平衡

土石方平衡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分区统计并复核挖方、填方、借方(说明来源)、余方(说明去向)量的调运情况。

列出土石方平衡表,绘制流向框图;表土应进行单独平衡,并列出平衡表

2.4.1土石方平衡原则

2.4.2分项工程土石方平衡

2.4.3项目土石方总平衡

土石方平衡表与土石方平衡流向框图。

2.5拆迁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应包括拆迁(移民)安置的规模、安置的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内容、规模及方案等。

2.6施工进度

工期安排应包括工程总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及分区或分段工程进度安排。

2.7自然概况

自然概况应包括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土壤及植被,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形地貌调查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地形特征、地貌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成等;

2)地质调查内容主要应包括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下水埋深,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情况;

3)气象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气候类型,多年平均气温、大于或等于10C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量、无霜期、平均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及最大冻土深度等;

4)水文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流域,河流和湖泊的名称及等级、水功能区划、潮汐情况等,涉及河(沟)道的弃渣场应调查相应河(沟)道的水位、流量及防洪规划等相关情况;

5)土壤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壤厚度、可剥离范围及面积等;

6)植被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植被类型、当地主要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情况以及林草覆盖率等。

1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自然概况应以乡(镇)或县(市、区)为单元表述,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应以县(市、区)或市(地、州)为单元表述;

2应有项目区水系图、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区划图、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3项目水土保持评价(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3.1主体工程选址水土保持评价

对照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限制和约束性规定,逐条进行分析。

3.1.1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评价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逐条分析有无制约性因素。

3.1.2水土保持法规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逐条分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3.1.3相关规范性文件评价

通过逐条对照《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项目建设是否属于该文规定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的情况。

3.2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主要是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场设置、弃土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3.2.1建设方案评价

3.2.2工程占地评价

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3.2.3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

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

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3.2.4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

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取土(石、砂)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

在河道取土(石、砂)的应符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应综合考虑取土(石、砂)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3.2.5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

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不得设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内;

2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宜避开风口;

3应充分利用取土(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场地;

4应综合考虑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3.2.6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相对良好的区域和基本农田区。

2应合理安排施工,防止重复开挖和多次倒运,减少裸露时间和范围。

3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居民点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时,宜设汁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导出。

4弃土、弃石、弃渣应分类堆放。

5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应选择合规的料场。

6大型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

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围。

3.2.7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1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2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3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4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3.3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1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2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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