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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综合管理

深入推进旅游和文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法院等相关部门统分结合、协同联动的全域旅游综合管理体制。

围绕“综合产业综合抓”,推动旅游业改革发展由部门行为向党委政府统筹推进转变,由景区内部管理向全面依法治理转变。

探索建立放权于县(区、市)、放责于协会、放事于市场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产业促进机制。

深化“景村一体化”试点改革,合理划定辖区范围,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和运营,实现区域内全域、全景和全产业发展。

(三)构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体系

强化顶层设计,坚持高点定位,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科学研判未来旅游发展趋势、方向,在《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8-2025)》指导下,加快编制实施县(市、区)旅游业发展规划、重点旅游片区规划,配套编制旅游交通、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旅游品牌营销、旅游服务标准化等专项规划,形成指导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1+N”规划体系。

(四)推进“多规合一”

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全市、区县、乡镇编制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需求,彰显旅游要素,营造旅游空间,增强宜游功能。

旅游规划要纳入政府空间规划重点内容,加强旅游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文化发展、国土空间、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把旅游业作为优势产业的县(市、区)要编制实施以旅游为重点的发展规划,以规划融合促进产业融合、行业融合、事业融合,充分发挥旅游规划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五)保障规划实施

加强旅游规划的实施评估和监督管理,增强旅游规划对地方政府、旅游相关管理部门、旅游企业、旅游团体等不同旅游参与主体的指导作用。

强化旅游管理部门在旅游发展中的引导力与督促作用,建立服务与监督机制,开展规划的定期评估、跟踪监督和指导反馈,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积极把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纳入到各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强化督察考核,促进规划实施。

重大旅游发展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规划推进、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旅游规划实施效果。

(六)严格监督考核

建立全市旅游质量工作督导机制,切实加大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旅游质量工作的督导检查。

推动把旅游质量工作考核纳入地方旅游业深化改革考核体系,强化激励约束,确保工作实效。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做到方案具体明确、有进度安排、有明确责任、有可行的载体抓手、可检查督导、可评估考核、可问责问效。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工作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组织实施。

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将旅游产业发展指数纳入各县(市、区)绩效管理考评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目标激励约束,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位。

二、创新完善政策支撑

(一)创新土地利用政策

强化旅游用地支持,将旅游发展需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向旅游领域倾斜。

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市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二)强化财政金融政策

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建立旅游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旅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通过PPP等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旅游市场,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大型旅游企业、投资集团参与旅游投融资平台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并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引导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各类旅游项目。

(三)加强新业态支持政策

完善发展研学旅游、体育旅游、邮轮游艇旅游、自驾车房车营地、低空旅游为代表的“海陆空”旅游新业态政策。

制定出台自驾车、旅居车地方性鼓励政策,加强旅居车交通管理,促进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

创建支撑“三车友好”工程和京津公路出入口京津共享租赁系统的新政策,推动绿色发展的“快进漫游”乐享服务。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推进通用航空与旅游业结合,扩大低空空域开放,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飞行报审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适宜地区开展空中游览活动。

严格落实在旅游行业中扶持小微型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纳入企业成本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环保税。

三、推进依法治旅进程

加强法治思维,将依法治旅贯穿旅游发展全过程、全周期、全领域。

(一)提高依法行政质量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旅游质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充分发挥旅游法律法规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秩序维护等方面的规范、保障、引导作用。

(二)依法规范旅游市场

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体系。

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加强涉旅部门联合旅游执法检查,持续开展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

充分发挥全国旅游监管平台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机制作用,提高旅游市场监管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加强旅游投诉举报处理。

逐步完善旅游投诉举报机制,积极运用“12301”智慧旅游服务平台、“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及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咨询中心等多种手段,形成线上线下联动、高效便捷畅通的旅游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反馈机制,做到及时公正,规范有效。

深入开展全市旅游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依法严厉打击旅游行业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游客反映强烈的强迫消费、欺客宰客、不合理低价、黑车、黑社、黑店、黑导等问题,以及在景区周边寻衅滋事、扰乱秩序等涉黑涉恶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和游客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

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设立旅游诚信“红黑榜”,褒扬依法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建立旅游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旅游行业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三)加强资源环境保护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相互促进机制,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新建与保护要求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严格规划建设管控,强化对自然生态、田园风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资源的保护。

实施旅游能效提升计划,降低资源消耗,推动构建以绿色景区、绿色饭店、绿色建筑、绿色交通为核心的绿色旅游标准体系。

(四)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以提高服务质量、设施质量等为方向,制定符合旅游高质量发展需求的标准,规范管理和服务,指导全市旅游业发展。

编制市级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建立健全涵盖旅游业基础标准、业态标准、旅游资源开发标准、信息技术与服务、旅游业安全标准、旅游行业管理标准等内容的六大类旅游质量标准体系。

建立完善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的旅游质量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质量标准准入条件,对不能满足准入条件、不能保证旅游质量和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消等级、强制退出或依法取缔。

四、创新发展平台机制

(一)优化旅发大会平台

健全平台机制。

加强市县联动的“1+10”旅发大会平台建设,完善旅发大会事前申办评审、规划审定,事中指导、监督、检查,事后绩效评估、评优等机制。

强化市场运作,整合各类资源,调动各界力量,形成市场化开发、服务模式以及全社会参与的办会机制。

突出办会主题,坚持“务实、创新、绿色”,高起点指导编制市级旅发大会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高站位谋划旅游产品,高标准打造精品工程,建设一批旅游发展新地标。

统筹协调推进。

指导各县(市、区)围绕全域旅游发展大格局,借助旅发大会平台,结合各地资源特色,打造一批具有特色化、品质化的全域旅游片区、热点旅游线路,带动各地旅游业创新发展、跨越发展。

对市级旅发大会承办地给予支持,各县(市、区)要统筹资金支持筹办县级旅发大会。

(二)完善产业发展监测平台

借助河北省旅游产业运行监测与应急指挥平台,搭建旅游产业发展监测平台,与河北省旅游产业运行监测与应急指挥平台实现无缝衔接。

整合利用相关产业信息化资源,建立全行业监控、监管、展示、共享平台,实现旅游全行业信息纵向贯通,交通、气象、公安等部门数据的横向打通,建成集产业信息资源汇总、产业运行监控监测整合、应急调度快速反应为一体的综合系统,实现旅游行业监管从被动、事后监管向动态、实时监管转变,为旅游产业发展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提供强有力数据和平台支撑。

(三)打造区域协同合作平台

积极响应京津冀旅游协同平台建设号召,不断推进实现旅游组织一体化、旅游管理一体化、旅游市场一体化、旅游协调一体化“四个一体化”,进一步促进旅游资源“融会贯通”、旅游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旅游标准“互用互认”、旅游市场秩序“共治共管”,进一步健全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培育发展动能,进一步提升质量品质。

以京沪高铁、通武廊旅游合作联盟、大运河文化带等为依托,搭建跨省域旅游区域协作发展平台,将各地旅游特色产品有机组合、联合挖掘,实现“资源共享、品牌共建、客源互送”,逐步扩大区域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激发旅游市场活力

(一)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

引导做大一批骨干旅游企业,积极支持中信国安、荣盛文旅、新奥、华夏等一批文旅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大与国内知名旅游投资商、运营商、服务商合作力度,促进旅游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运营。

加强对省市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及旅游创客项目的培育,落实中小旅游企业扶持政策,打造一批“小而特、小而精、小而优”的特色旅游企业。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革重组、收购兼并、线上线下融合等投资旅游业,实现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

按照相关规定,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

(二)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围绕全域旅游产业发展布局,依托核心资源,按照优化供给、聚集带动、打造精品、培育品牌的要求,深入推进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的核心引擎项目,重点抓好一批特色鲜明、具有较大影响的支撑项目,谋划开发、建成运营一批旅游新业态、休闲度假、景区升级改造、公共服务、旅游区域综合开发、“旅游+”、特色小镇等特色项目。

持续开展“十大旅游投资企业、十大旅游投资项目”评选活动,建立旅游重点项目动态管理、责任包联和“市县企”三级联系机制,规范旅游项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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