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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根本违约Word文档格式.docx

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

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

笔者以为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

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

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4、先期违约场合在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

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三、根本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

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

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

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

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

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由于一方的根本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的利益,因此法律上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

根本违约在合同法的规定中还是比较少的,但是实际中却经常出现合同的根本违约,所以在处理合同的根本违约得

不到全面的法律保障,存在很多问题。

篇二:

根本违约论根本违约形态划分的缺陷及改进摘要:

根本违约肇始于英国,作为一种可致产生法定合同解除权的违约形态,如今已通过一系列国际法律规定在多国得到认可。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采纳主客观双重要件——后果严重性及可预见性,对其认定加以限制,充分保障合同实际履行,防止合同解除权的滥用。

我国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也颇有争议,合同法虽规定了类似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出“根本违约”概念。

关键词:

根本违约形态划分合同解除一、根本违约的一般规定根本违约,源自英国普通法,是一类特殊违约形态。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中,将其定义为: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若致对方受损且实质上剥夺了他依据契约约定有权期待的东西,就是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约当事人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当事人处于同样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会预知这样的结果发生。

”通过《公约》的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得出,根本违约应是对违约后果严重程度的一种描述,该后果已经严重致守约方不能得到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通常就是指最严重的违约。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根本违约基本概念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认为根本违约是使非违约方在享有一般救济权利之时还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为防止权利滥用,应对此进行合理约束的一项制度。

其二,有学者观点认为根本违约是指违约方违背了契约中最重要的约

定,守约方因此可以获得救济,且拥有合同解除权。

其三,王利明教授观点认为,根本违约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对方依据合同所期待的利益,致其合同目的落空。

我们为何要对根本违约的形态进行具体划分?

首先,因为根本违约是依据违约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方面对违约行为所做的分类,作为违约行为的一种,它是完全可以与以其他标准对违约行为所做的分类并存的。

其次,我国民法基本沿袭大陆法系,虽然我国《合同法》第94条采用了根本违约的实质内容,但其概念具有高度抽象概括性,没有自己独立的表现形式,法官在认定的时候往往难以把握。

所以,将根本违约与其他违约形态进行合并考虑,分析其他违约形态的情况下根本违约的认定,更好的服务司法,还是很有必要的。

下文仅针对几个重要的违约形态来分析:

(一)预期违约场合的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对方行为或客观事实预见到对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2款32和第108条33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讲,有“明示”和“以行为默示”两种表达方式。

通常情况下,若债务人提前表示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合同约定,那么债权人便可不必等待,直接因对方拒绝履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当然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获得合同解除权。

在“以行为默示”的情况下,对方以行动表明自己拒绝履行合同,又不

提供担保,当然构成根本违约。

例如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突然恶化,明显已经无法履行债务,同时拒绝提供财产担保,这种情况下,期待利益自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也无达到可能,为了挽回守约方损失,使之从合同陷阱的被动局面中摆脱出来,理应赋予他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诉请赔偿。

(二)拒绝履行场合中的根本违约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履行义务却不履行。

表现形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默示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将特定标的物交付给第三人,以此表示拒绝履行原债务。

拒绝履行可以在履行期限届至时或截止前做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8条34规定,“截止前”做出拒绝履行在我国被视为预期违约,前文已做评述。

履行期限届至的拒绝履行表明债务人不愿受合同约束,是一种严重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对方丧失合同的期待利益。

属于根本违约,对方可直接解除合同。

(三)履行不能场合的根本违约履行不能有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两种情况,一般是以合同订立时为标准。

其效力在《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但依学者通说,前者是合同无效的原因。

因为有学者对《民法通则》第55条采取当然解释,认为对于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存在第四项:

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35嗣后不能履行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主观有过错,则理应承担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不能履行自然目的落空,属根本违约。

(四)迟延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迟延履行分为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

狭义的迟延履行仅指给付迟延,又称债务人迟延或者逾期履行,即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正常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迟延履行都会导致根本违约,但是若双方在契约中对履行时间已经做出清楚约定,并且该约定明显非常重要,在此情况下,逾期履行便成立根本违约。

如上文提到的辛尼克罗•麦克达提供的圣诞火鸡案,“圣诞

前交付”这一约定便是对履行期限的明确说明,且在合同中处于重要地位。

在履行期限并非特别重要的契约中,发生迟延履行,债务人如果不能在宽限期届满之前履行义务,也属根本违约。

五)不完全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

不完全履行又称履行瑕疵,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在致契约目的不能实现时,依照《合同法》第94条,应当作为实际上的根本违约,发生法定解除权,守约方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不完全履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量的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标的物数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数目,债务人可以进行补充,使之符合合同约定,如若不补充亦或补充也未能达到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便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二,质的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提供的物品在种类、质量上没有达到法律对此的一般要求或者契约双方约定。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允许对方限期进行补救,达到合同目的。

如果限期内不能弥补缺陷

或另行给付,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三,加害给付。

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本质要求,给债权人合同利益乃至固有利益造成了损害。

例如债务人交付手机有安全缺陷,使用时爆炸致使债权人受伤,便是典型的加害给付。

对于这种积极履行了债务,致债权人合同利益乃至固有利益受损,导致契约期待利益落空,属根本违约。

其四,履行方式的不完全和附随义务履行不完全。

例如,应该一次性履行完毕却分期履行或买卖房屋之后卖方不协助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这类情形,违约方需要弥补履行缺陷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若仍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自然属于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XX年版,第464页.

[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XX年版,第228页.

[3]董安生《.英国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1页.

4、陈治东著:

《国际贸易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

XX年版,第69页。

5、崔建远: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XX年版,第288

—289页。

篇三:

本案合同中对“根本违约”的判定

本案合同中对“根本违约”的判定案情XX年6月

8日,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广州市某广场面积平方米的商铺一间,用以展示电梯扶梯产品。

申请人于XX年9月收铺时发现该商铺与原购买时的图纸不符,主要是商铺正中心的后墙右1米增加了X1米的砖柱,该砖柱占房屋面积的2%。

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擅自增改商铺后,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终止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退回房款,赔偿损失。

本案在处理上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铺与合同约定不符,砖柱虽然只占房屋面积的2%,但使得申请人无法摆放电梯扶梯产品,从根本上影响了申请人对商铺的预期使用,被申请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判令双方解除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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