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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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

(一)“……各部门应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部门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各部门应根据2013年收入预计情况和下一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14年的各项收入(不含税收)来源,各项收入要做到充分、合理预计,力求准确。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第六条

(一)“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实有账户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和第七条

(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一般基金时点数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补充单位收入,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般基金补充单位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

(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1.虚报人数,造成多申领人员经费预算;

2.虚报办公用房面积、车辆数量等,造成多申领公用经

费预算。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

(二)1.

(1)“人员经费。

人员人数以2013年发放9月份工资时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各项开支项目、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测算,对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单位不得申报,财政也不予安排。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

(二)1.

(2)“公用经费。

根据单位现有的公共资源情况,如:

办公用房面积、取暖面积、有无电梯等,结合业务工作性质、业务量,套用不同分类的经费定额核定预算。

公用经费的人员基数与人员经费中的“人员人数”口径相同,其他基础数据以2013年9月30日为准。

2014年交通费采取各预算单位从市级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导入车辆基础数据和经费预算的方式编制……。

处理处罚依据:

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三)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⒈未严格按照项目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合并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

2.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无具体、明细内容(未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及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细化,“其他支出”经费规模较大);

3.在项目支出预算中编列除规定外涉及公用经费内容的相关预算;

4.项目预算编制未落实到具体预算单位和项目上;

5.主管部门代编下属单位的预算,编报补助区县部门的项目;

6.虚报项目支出预算;

7.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缺少可衡量的考核指标。

1-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

(二)2.

(2)“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要求。

一是各预算单位编制2014年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按照项目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不得合并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确保项目的完整性;

项目支出的具体内容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及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细化,严格按照功能分类科目使用说明填列“其他支出”款,切实减少列支“其他支出”科目的经费规模,确保项目支出内容的明细程度。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支出列支范围,不得在项目支出预算中编列除规定外的涉及公用经费内容的相关预算”

4-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

(二)2.

(2)“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要求。

二是……细化项目预算编制,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应落实到具体预算单位和项目上,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和减少代编下属单位的预算。

各主管部门应负责编制、审核本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编报补助区县部门的项目;

对于已划转各区县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市级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相关经费,对于确需给予区县的专项补助,应通过市与区县两级财政转移支付渠道拨付。

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

(二)2.

(2)“三是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京财预[2011]2412号)第九条“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十条“绩效指标……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预算执行

(一)基本支出-超支、违规支出

1.超基本预算支出(包括“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超支);

2.公用经费弥补人员支出;

3.在基本支出中列支各种不合规或无预算费用;

1-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5号)中“……各相关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数经公开后,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突破“三公”经费预算指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第十三条“会议费支出标准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

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专用设备租赁费。

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

”和第十五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会议费开支,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切实控制和降低会议费开支。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第八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和第十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577号)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

公用经费依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使用,从紧控制各项开支。

(二)项目支出-挪用项目资金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2.挪作他用的行为未经批准;

3.实际用途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支出内容(如:

建设楼堂馆所、发放奖金补贴、购置超标车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

确需做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项目支出-超标准、范围支出

1.随意提高项目开支标准;

2.随意扩大项目开支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四)项目支出-违规使用机动经费

1.擅自提高个人待遇,未经批准弥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公用经费缺口;

安排“三公经费”相关事项、购置专用设备、发放劳务费;

办公用房装修改造等;

2.动用机动经费未履行备案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动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2号)三“不得超范围使用机动经费,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个人待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用于弥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公用经费缺口,不得用于安排“三公经费”相关事项、购置专用设备、发放劳务费等与机动经费规定适用范围不符的支出。

除突发紧急情况下以消除安全隐患和恢复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小型维修改造项目外,不得自行用于其他办公用房装修改造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三十五条“机动经费动用实行备案制,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项目支出-绩效问题

典型行为及事实:

⒈项目未按计划时间完成;

⒉项目资金闲置、使用率低;

3.项目建成后闲置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二十五条“市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六)项目支出-其他违规行为

典型行为:

1.虚列项目支出,套取财政资金;

2.擅自使用项目结余;

3.无法完成项目未及时报批,并调整预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京财预[2014]2031号)第五条

(二)“经批准结转使用的零余额账户项目支出结余,不允许调整项目使用,预算单位按原项目执行完毕后,未执行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国库。

(注:

2014年9月前用2013年文号、9月后用2014年文号)

3.《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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