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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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1)、林木:

(2)、

(3)、

双方确认,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甲方付款金额及时间:

甲方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计万元支付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项账户,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款项转付乙方。

五、乙方交付甲方建设用地时间:

乙方在甲方支付征地补偿款后日内向甲方交付土地,允许甲方进场进行下一步工作。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征地补偿费,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2、在甲方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用地进度向甲方提供土地,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甲方征用该宗地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3、遇不可抗力或政策的调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在

镇人民政府协调下协商处理,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与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实际面积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3、甲方在施工中不得扩大用地范围,若因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征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征得乙方同意,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占用。

4、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在项目立项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与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该宗地另行签订占用、征用或转让、合作开发协议。

八、如果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调;

协调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镇政府一份,上报两份;

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有限公司乙方:

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第二篇:

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书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高新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

高新区孙旗屯乡村民委员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XX年度第三批乡镇征

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XX]704号)文件批复精神,需征收村集体土地公顷(合亩),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

本次征地范围为: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年月日在召开了征地补偿安置会议。

经过协商,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公顷101.55万元(67700元/亩)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及其他补偿:

为了保障被征收土地村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连同地面附着物共计补偿万元人民币,用于补偿地面附着物及被征地村民生产、生活。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整(万元)。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负责将征地补偿费用尽快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的生产、生活,确保补偿款落实

到位。

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保证被征地村民稳定。

四、乙方负责在3个月内搞好被征用土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的清理工作,保障建设单位及时用地,顺利建设。

五、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协调安排被征地村劳动力就业。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犯。

七、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

代表

年月日

第三篇: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拆迁人):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受委托人: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

乙方(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荔涵大道涵江江口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荔涵大道江口段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涵江区委[XX]34、38、41号和[XX]1、4、7号专题会议纪要;

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合同主体

甲方因莆田市荔涵大道工程建设需要,经批准征收乙方所在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为该项目的拆迁人。

乙方所在的房屋座落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编号,位于该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之内,为该项目的被拆迁人。

第二条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

乙方土地权利证书号码为,土地座落在江口镇石西村,用地面积m2,建筑占地面积m2,房屋总建筑面积m2。

土地性质为,用途为。

第三条被拆迁房屋补偿款

经实地丈量评估、计算,乙方被拆迁主房屋补偿金额为元、确权埕地面积补偿费为元,附属物补偿金额为元;

总金额为元;

即大写人民币拾万千佰拾元角分(详见所附的计算表或评估表)。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补助费

1、乙方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为每平方米3元/次,两次计

2、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从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24个月计元(实际临时过渡期限按实结算,差额在交付安置房时结清)。

以上1至2项的补助费合计为

大写人民币拾万千佰拾元角分

第五条奖励金

乙方享受以下奖励金:

1、乙方按时交房,按征迁主房屋补偿费的10%奖励,金额为×

10%,计元。

2、乙方在规定签约时间内提前天交房,按征迁主房屋补偿费的每日2‰奖励,金额为×

2‰×

天,计

3、乙方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第奖励金额为㎡×

/m2,计元。

4、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交房,一次性奖励金为

以上1至4项的奖励金合计为元,即:

第六条安置用房价款及其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置换:

共计安置面积㎡,安置房及申购房总价款为元,即:

大写人民币拾万千佰拾元角分(具体安置位置、户型、面积及计算安置用房价款见《拆迁安置位置及价款确认表》)。

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应以交付时有权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多还少补,按实结算。

2、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结算的补偿款、补助费和奖励金与本条第1款的安置价款对抵结算。

具体按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补偿款和奖励金扣除安置房价款后仍有剩余的,计为¥元整,甲方应在安置房基础施工完毕时全部付清给乙方。

(2)、补偿款和奖励金不足以扣除安置房价款,不足金额为¥元整,则你户应补足不足的金额,该补足金额的付款期限为:

本协议签订后、安置房第二层楼面施工完毕时支付50%。

安置房封顶时支付40%,安置房交付使用前支付10%(交清);

各期具体交款时间以指挥部通知或在村委会张贴公告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搬迁期限

乙方应当在XX年3月31日前自行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及其水卫、电照等附属物完整无损地移交给拆迁人接管统拆。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责任延长临时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2、甲方提供的安置用房未经有权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为验收合格的房屋或者选择以安置房的评估价补偿;

更换安置房造成过渡期延长的,还应继续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乙方超过规定签约时限内未签约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拆迁安置位置,甲方有权对该安置位置另行处理,乙方的安置房由甲方另行指定安排。

4、甲、乙双方未按第六条规定的期限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对乙方最后一期付款,如乙方未在通知的期限内付清余款的,而因此造成延期交房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自甲方通知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其他约定

1、乙方原有水、电、闭路及电话立户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由甲方负责等量替换(同使用性质、同容量、同数量)立户,民用改商用或增容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保证对被拆迁房屋拥有合法产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

若有存在产权纠纷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对被拆迁房屋是否设立抵押:

□是;

□否。

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为,乙方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将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乙方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关系与甲方无关。

4、

第十条附则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一式伍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另叁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二〇一四年月日

第四篇: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农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人)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董家村十社王洪江(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川办函[XX]73号、资府发[XX]152号、简府办函[XX]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棉丰~普安220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新市镇董家村十社的乙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情况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号无面积㎡;

土地使用证号为无号,宅基地面积㎡。

经实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217.44㎡(其中:

砖混房屋123.84㎡,砖瓦房屋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4人;

属于确定的应安置人口4人,分别是:

户主:

王洪江、妻子:

张洪琼、女:

王丽、子:

王涛。

(三)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私产,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规划要求,对乙方采取货币补偿,自行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拆迁补偿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由甲方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简府办函[XX]7号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简阳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和资府函[XX]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甲、乙双方本着农户自行拆迁的原则,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点核算,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如下:

(1)砖混房屋123.84㎡×

420元/㎡=5XX元;

(2)砖瓦(土瓦)93.60㎡×

280元/㎡=26208元;

(3)房内附属物补偿25434元;

(4)过渡期补贴4人×

75元/人?

月×

12月=3600元;

(5)搬家费:

2次×

200元/次=400元;

(6)残值收购217.44㎡×

15元/㎡=3262元。

各项补偿及补助费共计110917元。

(大写:

壹拾壹万零玖佰壹拾柒元整)。

第四条宅基地补划及产权办理

乙方享受补划宅基地面积,按《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补划宅基地所占土地根据统一规划由所在村组负责调节。

乙方的临时过渡期为XX年11月8日起至XX年11月7日,过渡期为12个月。

产权办理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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