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械冷藏车辅修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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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械冷藏车辅修规程Word下载.docx

第5条在执行辅修规程中,如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或与现车实际情况不符合时,由机保段和驻段验收室共同研究,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如意见不一致,可先按机保段总工程师的意见办理,同时将不同意见分别记录在车统22―B上,并将不同意见报路局和驻局验收室。

第6条有关轮对、轴箱油润、空气制动部分的检修,除按本规程执行外,并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机械冷藏车段修规程》、《车辆轮对、轴承组装及修理规则》、《车辆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中的有关部分执行。

以上规程、规则与本规程的要求有抵触时均以本规程为准。

第7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作为机冷车辅修的质量验收依据,本规程的解释、修改权属铁道部。

二、基本要求

第一章检修周期

第8条机冷车辅修周期为六个月;

三机辅修修程按主柴油机工时核定,运转工时达500小时及以上者,按本规程(二级修程)执行,不足500小时者,按运用保养规范(一级修程)执行。

第9条施行辅修的车辆和三机,均须做全面检查,消除各部不良状态。

因技术状态不良,分解范围超过本规程规定者,按实际情况施修。

第10条新出厂车第一个辅修期,自车组投入运用之日算起。

如遇备用中辅修到期,可延至启用前施修。

第11条扣修定检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修程必须按检修周期扣修。

如遇高、低级修程不一致时,须按高级修程施修。

2.必须提前或延期施修者,应在编制年度检修计划时调整,报铁路局批准,并报部核备。

3.根据年度检修计划,辅修提前或延长扣修期,不得超过15天。

4.扣修的临修车,如定检期在一个月内到期时,可提前做定期检修。

第二章综合要求

第12条机冷车辅修时,要认真做好车组入线技术检查,车辆做外观检查,三机作静、动态检查,并作成入线技术交接记录。

第13条车辆和三机施行辅修时,要按本规程范围,测定各部磨耗限度,按规定检查各部件及零配件的技术状态,并按本规程规定的限度与要求进行施修。

第14条车辆上风表,须拆下校验,并加封,贴上标签。

三机上各种电气、压力、检测仪表,须在现车进行检查,不良者须拆下检修、校验,各种自控、保护部件须作用良好。

第15条车辆和三机原进口配件损坏时,可采用国产件代用,代用配件的规格、材质,须符合或近似原型配件的技术要求。

第16条本规程中规定有加修等级差的配件,经机械加修后,其配合与形位公差必须符合规定级差的要求。

第17条除本规程另有规定者外,均以配件的名义尺寸确定是否过限,过限施焊时按名义尺寸掌握,并留有加工余量,加工后在图纸、工艺要求的公差范围之内均为合格。

段制品应按规定的图纸生产。

第18条配件测量方法及部位,须按机冷车段修规程中各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配件裂纹焊修后,须按《机冷车段修规程》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热处理。

经焊修或截换后的压力容器,需按规定进行液压、气压试验,合格者方准使用。

第20条车辆三机检修后,各部不良状态须消除,组装位置正确、牢固,作用良好,液体、气体管路容器的连接部位不得有漏泄,各部件限度、组装间隙及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并不得低于运用列车一级技术质量标准。

第21条三机经检修后,须先经运转试验,确认状态良好后,再按本规程落成试验要求进行全车组连编运转试验,各部技术状态及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程落成试验要求。

第22条检修测试用的量具、仪表、样板及各种试验设备,每年要校对一次。

单车试验器、三通阀及分配阀试验台,每月校对一次,每季分解检修一次。

并有校验记录,压力表须有合格标签。

第23条车辆三机检修报单应填写齐全、准确,并由车间及有关人员签字,作为向验收员交车内容。

各种检修原始报单,应保存一个段修期以上。

第三章质量保证期

第24条经辅修的车辆三机,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应保证一个辅修期。

车辆和三机主要配件质量保证期规定如下表(表略)。

三、车辆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机冷车辅修主要是对制动和轴箱油润部份施行检修,并对其它部分做辅助性修理。

第2条施行辅修时,对车辆各部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各种故障,各部限度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对车体、转向架构架、摇枕、车钩、尾框等主要部件发生裂纹焊修时,除本规程有明确要求者外,应参照《段规》中有关焊修规定执行。

第3条辅修及临修车辆用的配件应符合规定要求,须加修的配件,应按机冷车段修规程和车辆配件检修工艺施修,各类油脂须有合格证或经化验合格,方准使用。

第4条技术要求中凡对辅修有质量要求而对临修没有要求的,临修可按运用限度掌握。

第二章转向架、轮对

检修范围:

转向架包括轮轴全面检查,各部配件齐全,螺栓紧固;

滚动轴承轴箱及轴端传动装置施行开盖外观检查。

第5条轮轴各部技术状态良好无裂纹,符合规定限度,轮座压装部须无透油透锈,移动标记良好,踏面粘有闸瓦熔化物时须铲除。

第6条构架、摇枕、摇枕吊及吊轴无裂纹,弹簧托板有纵裂纹时焊修,横裂纹时焊后补强。

第7条合簧箍或簧片裂纹、松动及圆弹簧折损时更换。

第8条上、下心盘、旁承无裂纹,螺栓应紧固,铆钉松动、折损时更换。

旁承游间须符合限度,且每侧不小于1毫米。

第9条轴箱外部清扫干净,检查轴箱体及轴箱其它配件,须无裂纹、松动、破损或漏油。

第10条检查前轴承的保持架,铆钉无折断,连续松动不超过三个,允许松动总数不超过铆钉总数的1/3。

其它部位作外观检查无异状。

第11条检查油脂,不足时补油,如有混砂、混水、变质及有金属粉末时,须分解检查、清洗及重新给油。

第12条密封圈须良好,螺母、螺栓、防松板或键板须紧固,轴箱盖关闭严密,并加铅封。

第13条带齿轮箱轴箱的检修:

卸下齿轮箱及中间体,轴箱部分按上述要求检修,中间体要注意检查橡胶连接器,齿轮箱拆卸后,如各部完好,转动灵活,无异音、无异物、不漏油,则可不分解,但须换油。

如有异状则须分解检查。

第14条带皮带轮轴箱的检修:

使用专用工具分解退卸套,再拆卸皮带轮,轴箱部分按上述要求检修。

皮带轮安装前,须在轮毂孔面、轴端圆柱表面、退卸套内外面涂变压器油,并装好“O”型密封圈。

第三章车钩缓冲装置

车钩、缓冲装置分解及外观检查。

第15条钩头部分应分解检查,各配件不得有裂纹、弯曲、磨耗过限。

组装时各磨耗部分给油,组装后三态作用及防跳作用良好。

钩舌与钩腕内铡距离须符合限度要求。

第16条钩舌与钩头上耳间隙不得超过10毫米,超过时须在下钩耳上部加垫圈调整。

钩舌销与钩耳孔或钩舌销孔之间隙:

2号钩不得超过5毫米,13号钩不得超过7毫米。

钩耳孔、钩舌销孔之衬套裂损或松动时更换。

第17条提钩杆不得弯曲,与提钩杆座凹槽间隙不得大于3毫米,提钩杆座螺栓不得松动。

第18条钩体、钩舌、钩尾框不得有横裂纹,各部裂纹焊修时,按《段规》执行,冲击座裂纹时焊修,裂损时更换。

第19条钩身及钩托板弯曲磨耗过限时调直、焊修。

钩托板螺栓须紧固,并有背母,钩身上部与冲击座之间隙不得小于8毫米。

第20条钩尾扁销螺栓应分解检查,有裂纹或磨耗后直径不足18毫米时更换。

第21条2号缓冲器弹簧盒裂纹不得超限,3号缓冲器裂损,瓦片簧每组(8片)中折损超过1片时更换。

第22条下作用车钩之上孔盖丢失时添补,车钩高度须符合限度要求。

第23条从板无裂损,从板座铆钉松动超过1/3时须换钉。

第四章基础制动装置

基础制动配件全面检查和修理,手制动机进行作用试验。

第24条检查闸瓦、闸瓦插销及制动梁吊,磨耗过限或裂损时更换。

第25条检查各杠杆、拉杆,弯曲时调修,裂纹、磨耗过限时焊修。

第26条闸瓦托、圆销、开口销,磨耗过限、裂损时焊修或更换。

状态良好者可不分解,开口销开度为60°

―70°

第27条制动梁须无弯曲、裂纹,磨耗过限、损坏时加修或更换。

制动梁安全托及上拉杆安全托须无裂纹、变形或松动。

第28条手制动机须清扫尘垢,各部配件齐全,作用良好,踏板牢固。

手制动轴弯曲时调修,裂纹折损时焊修或更换。

手制动轮螺栓须紧固,手制动链接口开焊时焊修或更换,焊修后施行3000公斤力拉力试验须良好。

螺杆式手制动机拧紧后,螺纹须有75毫米以上的余量,旋转式手制动链须有0.5~2圈的卷入量。

第29条闸瓦熔化物粘在闸瓦托上须铲除。

各转动摩擦部分须给油。

第30条垂下品各配件与轨面距离不超限。

第五章空气制动装置

空气制动装置全面检查和修理并进行单车试验。

第31条三通阀、分配阀须分解检修。

检修后,须经试验台试验合格。

安装三通阀、分配阀时,滤尘网及填料须良好,滤尘网须使用铜质或镀有防锈层者,填料须使用马鬃,马尾或同类毛制品,禁止使用树棕。

排风口须安装排风管。

各部螺栓紧固符合规定要求。

第32条软管须拆下检修,检修后,须按规定经风、水压试验合格。

第33条制动缸分解、清扫、清除锈垢、给油。

皮碗须无裂纹、破损、变质、变形。

缓解弹簧无折损,其状态良好者可不分解。

鞲鞴杆裂纹时更换,弯曲、变形时调直,螺栓松动时紧固。

铆钉松动时重铆,鞲鞴杆与鞲鞴铆接处裂纹时焊修。

制动缸脂须符合规定型号,制动缸给油量规定如下(表略)。

第34条远心集尘器须分解、清扫、检查,胶垫及止尘伞状态须良好。

组装时集尘器体须垂直安装,方向正确,螺栓紧固。

第35条副风缸堵须拆下,并用压缩空气排除水垢。

副风缸裂纹时更换或焊修。

焊后须施行9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不漏泄。

第36条主、支管在安装三通阀、分配阀前须吹扫除尘。

主、支管须无裂损,如有弯曲或凹痕而不影响正常通风者可不处理,腐蚀严重时更换。

两端补助管更换时,长度为250~300毫米,螺纹须符合要求。

第37条主、支管卡子及吊架不得松动,螺栓须紧固,焊接部位无裂纹。

主、支管木垫损坏时须用涂有防腐剂的硬木垫更换。

第38条风表须卸下校验,与标准表的误差不超过0.1公斤/平方厘米,校验合格的风表贴合格证,加铅封,安装牢固。

第39条安全阀、缓解阀、折角塞门须卸下分解检修和试验,作用良好,截断塞门在现车施行分解检修并清洗给油。

缓解阀拉杆状态须良好。

第40条紧急制动阀零件齐全,状态良好,并进行作用试验良好后加铅封。

第41条闸瓦间隙调整器应外观检查无异状,经单车试验须作用良好。

使用空、重车调整装置者,则须配件齐全,作用良好。

第42条制动装置组装时,各风管螺纹处涂黑铅粉油或缠聚四氟乙烯薄膜。

第43条制动装置组装后,须按下列规定施行单车试验(103型分配阀单车试验与GK阀相同):

1.漏泄试验

当制动管压力达5公斤/平方厘米时,应进行吹风除尘,排除漏泄故障后,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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