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社团日常管理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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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团的章程
(四)本学期工作计划
(五)启动资金情况
(六)指导老师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社团章程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指导老师的有关情况
(四)经费来源
(五)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的办法和具体职权范围
(六)负责人产生的程序与职权范围
(七)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程序
(十)其它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团联合会在接受申请的一周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团委老师汇报,及时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八条各学生社团在每一个新的学期开始的第一个星期内,应到校社团联合会处登记注册。
注册时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学期工作总结
(二)本学期工作计划
(三)社团主要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名单和情况登记表。
(四)《xx大学学生社团注册表》
第九条各学生社团因某种原因需要更换名称、活动范围及活动方式时,应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形式申请,经社团联各负责人批准并报校团委同意,重新备案后方可以新名称、新工作方式开展活动。
第十条凡未经批准或未按时登记注册的社团均予以注销,由社团联合会申报主要负责人,向团委汇报,并通报全校。
被注销的社团应停止一切活动,如果被注销的社团依然继续活动,将对社团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评议委员会每学期对学生社团至少进行x次检查,如果发现社团组织涣散,长期不开展社团活动或活动质量不高,有权提出撤销社团的申请,经审批并同意后,由社团联合会实施并通报全校。
第十二条凡被撤消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
社团撤消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交由社团成员处理。
在财产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章社团的成员
第十三条社团招新
(一)社团联合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对各社团进行统一部署,安排招新时间,划分各社团招新地点,并且按要求进行社团招新的前期宣传工作。
(二)各社团应按社团联合会的统一规定开展招新工作,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招新。
各社团须使用加盖社团联合会公章的收据,作为会员费收取凭证。
(三)招新结束x周内各个社团须完成下列工作:
1、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上交招新财务收据以及招新会员费
2、向社团联合会上交本次新招会员登记表
第十四条社团成员
(一)凡自愿参加且无下列情况的我校在籍学生均有资格成为xx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
1、受留校察看处分,并在察看期内者
2、上学期x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所有社团成员的工作证由社团联合会统一样式、内容。
各社团负责签发。
(三)社团成员有权要求所在的社团为其建立个人档案,以记录其在该社团的活动及其他情况。
(四)社团成员有权监督社团干部在社团的活动,对不合理的现象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
(五)社团的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
第十五条社团干部
(一)社团换届时间统一定为每年的xx月xx日-xx月xx日
(二)社团负责人产生办法
1、新成立社团的负责人,由创始成员推荐,经社团联合会考察后,报校团委同意,方可任职。
2、已成立一年以上社团的负责人,由旧负责人推荐,并有x分之x以上的社员通过。
经社团联合会考察后,报校团委同意,试用期x个月,如合格,方可任职。
3、学生社团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社团章程中所规定的负责人产生程序时,社团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直接公开招聘产生,报校团委同意,经x个月试用考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生效。
(三)原负责人因某种原因中途离任,经社团联合会同意后,方可推荐x个暂时代理。
(四)以下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终止该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审批后,实行罢免决定,并对其进行相应处分。
1、违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展批准范围外的活动,产生了不良影响。
2、一个学期内不能有效开展社团活动。
3、社团经费出现假账或帐目经费不明,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4、社团活动过程中犯有严重错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5、x次或x次以上无故缺席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一切会议。
6、社团各级干部不按各社团章程中的规定产生,名单未上报社团联合会。
第四章
组织活动
第十六条各学生社团应在不与国家法令、学校校规校纪相抵触的条件下,努力建立并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满足社团成员的需要。
第十七条对于学生社团有积极意义的活动,社团联合会将以书面材料上报,经团委同意,从场地等各个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对于超出全校范围以及社团注册的活动范围的活动,应提前将活动的方案,资金预算等相关材料提交社团联合会秘书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社团联合会在各学生社团举办各类活动时,有权派人监督、查实该项活动。
监督人员确认该社团进行超范围活动时,有权要求该社团停止该活动,并及时向社团联合会汇报。
第二十条各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应尽量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参加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报请社团联合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服从学校的整体工作安排,不得损坏学校公物。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印刷品管理。
(一)印刷品内容必须健康,积极向上
(二)社团出版用于外部交流的印刷品必须向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每期印刷品均应上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案,社团联将随时派工作人员监督其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要做好各项活动情况的总结记录,在每次活动结束后报交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一)各社团应在常规活动前一周内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申请及活动计划,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遇紧急活动,视其具体活动情况而定。
凡未经审批通过的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二)活动完毕后须在三天内上交活动总结以及图片资料。
(三)各社团进行活动期间,社团联合会有权随时派工作人员对各社团予以检查。
(四)各社团活动所使用的一切器材、场地由各社团负责整理、打扫。
(五)各社团组织活动,如发现在组织上有重大失误,社团负责人须提交书面检查。
(六)各社团有权力和义务对社团联合会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提出有创意的建议的社团,在参加优秀社团评比时将给予一定加分考虑。
(七)各社团间联合举办的活动须报社团联合会,经批准后由各社团负责人签字,并由社团联合会做出公证,方可进行,活动中所有责任由举办活动的社团共同承担。
(八)社团与其它各学生组织间联合举办活动,须报社团联合会,经批准后由各社团负责人签字,并由双方公证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社团经费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经费应以社团自筹为主,学校拔款为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自筹经费主要包括会员费和以捐赠、赞助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或实物。
第二十七条社团经费的分配管理
(一)社团经费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管理。
(二)社团须将会员费的xx%上交校团委作为风险储备金,社团成员无任何违纪时,每年年底可全额使用该风险金。
(三)社团须将会员费的xx%作为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基金,由社团联合会支配。
(四)社团须将会费的x%作为会长基金,由各社团负责人自行支配。
第二十八条
会员费
(一)会员费在会员入会之时收缴,收费标准为xx元/人。
社团必须向会员出具由校团委统一制订的盖有社团联合会公章的票据,否则社团联合会将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二)学生社团因实际需要,在允许的范围内加收或提高会员费,须向社团联合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动原因,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方可按照新的会员费标准收取会费。
(三)会员费必须用于社团的基本建设和活动,任何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二十九条
捐赠、赞助资金或实物事先与社团联合会取得联系,并得到批准的前提下:
(一)学生社团可寻求学校其他部门的经费支持,也可接受社会赞助。
赞助单位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禁止一切商业性质的活动,涉及有企业赞助的活动,对企业的宣传需由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同意。
社团无权与任何企事业单位签订任何性质的协议。
企业的赞助经费及物资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
(二)社团接受捐赠或争取赞助时不得承诺学校允许范围外的条件。
(三)社团接受的捐赠或争取到的赞助,必须按学校规定用于社团活动并接受监察部的监督、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
(四)每次捐赠或赞助均应在相关活动正式开始前,向财务部上交经费总额和物资品名数量(含有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在活动结束时,填写财物使用、结余清单,上交社团联合会财务部。
第三十条
学校拔款
(一)学生社团进行大规模基本建设、重要活动以及完成学校有关部门安排的任务时,可以向学校申请提供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
(二)学生社团申请学校拔款,应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上交书面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
1、活动计划
2、经费总预算
3、申请学校拔款额度及使用计划
(三)学生社团经批准获得的学校拔款,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和监察部监督使用。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三十一条校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由学生社团推荐,校团委审批。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财务账目清楚;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负责人积极参加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积极主动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和活动情况;
6、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7、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高品位社团,校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l、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社团成员连续x学期不到xx人的;
6、社团连续x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七章附则